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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修憲委員會
第11屆 第6會期
會議時間:2026-10-07 10:00
會議名稱:
立法院第11屆修憲委員會公聽會(第4場)(事由:討論提綱
一、憲法固應維持其最高性與安定性,然亦須隨民主實踐與時代變遷展現調適機能。面對新興人權保障需求與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之運作困境,在司法院憲法法庭憲法審查之外,現行憲法規範是否確有不足之處,致使我國有啟動局部或全面修憲之必要?
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修憲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並經全體選舉人總額半數同意複決通過。自民國94年第七次修憲以來,朝野歷屆提出逾百件提案,僅民國111年「十八歲公民權」一案獲立院決議通過;且縱獲跨黨派共識與過半有效同意票(564萬餘票),仍因未達逾全體選舉人半數之門檻(965餘萬)而遭否決。此實證結果,是否證明現行雙重高門檻過於嚴苛,使無論人民如何行使公民複決,結果皆在算術上被預設為否決,實質剝奪其選擇權?
三、綜觀歷屆立法委員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所研擬之修正草案,多數均指向修憲門檻之適度放寬。在兼顧憲法安定性與國民主權原則之前提下,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應如何建構相應之規範文字,以破除修憲僵局,賦予人民參與憲政形成之權力?
四、查本屆委員所提修憲草案中,有主張創設「選舉人團」代表全體選舉人行使憲法複決權。此機制是否合致憲法「國民主權」之本旨,又應如何建構相應配套,完善其代表性,以貫徹人民之憲政自主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