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19 時 9 時)主席、各位同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採取德國立法例當事人恆定主義以來,對於在訴訟繫屬當中受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其程序要如何保障
,向來是我國民事訴訟法重大課題。
在這次修法的過程當中,我們進一步為了要保護第三人有能夠陳述意見的機會,增加了訴訟
告知這這樣的一個制度,避免第三人在沒有實際參與訴訟的情況之下受判決既判力所及,就我
國民事訴訟法學上面重視程序保障、作為既判力的正當性基礎,其意義非常重大。
第二個部分,我也要特別感謝中國國民黨的陳委員超明,他從實務上面看到了這個制度遭受
濫用,因此在這一次的修正當中,為了要去平衡原告的權利以及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原告在
起訴的時候如果要利用訴訟繫屬登記的制度,必須要達到釋明的程度,也就是他所主張的本案
請求,在法律上面必須要具有合理性,才能夠順利地使用這樣子的登記制度,防止這個制度遭
受濫用。
不過,最後我要利用這樣的一個機會再度強調的是,由於訴訟繫屬的登記不會產生禁止移轉
的效果,因此這一次修法的時候在立法理由當中明定,即使法院要命擔保,其所擔保的金額絕
對不能像假扣押、假處分所命供擔保的金額一樣,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會導致這個制度的弱化
。我相信這一次的修正對於原告以及善意第三人的權利保護之間,比修法以前取得了一個更好
的平衡,也希望這樣子的修法能夠在我國的實務上面防止這個制度遭受進一步的濫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