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的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其實在這次年金改革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在社會上引起非常多的對立,大家都在互相攻擊,當然總統、副總統的待遇就成為一個話題的焦點,而總統、副總統也認為他們要做一個表率,所以就自己減下來,說他們的禮遇金只要依照年金改革的天花板就好了,也因此才有今天這個修正案,不曉得花次長的看法呢?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確實社會現在有這樣的需求,從總統、副總統到行政院、立法院都有這樣的共識或者是態度,我們站在法案主管機關的立場,絕對是支持尊重這樣的改革方向。
尤委員美女:接下來要請矯正署黃專委,當然今天你不是政務官,本來是不能夠質詢你,但是你可以把這些意見帶回去。
主席:請法務部矯正署黃專門委員說明。
黃專門委員上:主席、各位委員。好,是。
尤委員美女:關於所謂的管收,其實在管收條例中規定得很清楚,對於律師的接見準用羈押法的規定,根據羈押法的規定,看守所對律師的接見是「監看而不與聞」,但是法務部矯正署認為這要依照看守所律師約見須知的規定。其實所謂的管收就是欠債之後強制執行無果或者是欠稅繳不出錢,所以根據行政執行法予以管收。管收並不是刑事的被告,他也不是犯罪的人,只是因為他繳不出錢來,所以先把他的行動自由剝奪,然後逼他來繳錢。
通常會被羈押的是都有犯罪嫌疑,但還不是受刑人,因為受刑人會進入監獄,被羈押的是犯罪嫌疑人,所以看守所的待遇和監獄的待遇原則上要不一樣。管收則是連犯罪嫌疑都沒有,他只是民事上繳不出錢來而已,今天他所請的律師就是他的代理人,這個代理人要去接見的時候,看守所就說不行,因為是民事案件,所以只能夠依照一般的接見,一般的接見就是律師拿資料給他都必須經過審核,甚至還要全程監看、全程錄音錄影等。因為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司法院最近也做出解釋,認為依照管收條例擬訂的管收所規則,關於被管收人的律師接見準用羈押法,羈押法的律見當然是「監看而不與聞」,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適用。
現在司法院做出這樣的解釋,也把這個公文給你們矯正署,但是我們上網去看台北看守所的律師接見須知,它的內容完全沒有改,本席不曉得現在被管收人所請的律師可不可以去律見,這個問題你是不是能夠帶回去,請矯正署儘快去處理?
黃專門委員上:可以,沒有問題。
尤委員美女:另外,因為管收原則上是司法院主管的,司法院應該自己去設一個管收的地方,但是因為它沒有這樣的場所,所以等於是委辦你們,交給矯正署看守所來收容這些被管收人。事實上我們也知道這些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不一樣的層次,一個是有犯罪嫌疑,一個是完全沒有犯罪嫌疑,所以他們應該受到比較好的待遇,但是我們看到今天因為這個人數太少,你們就把他和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關在一起,有的甚至和雜役關在一起,雜役到哪裡他就必須跟到哪裡。
一般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還有放風的時間,被管收人反而連放風的時間都沒有,他就整天被關在裡面,這樣的對待其實已經違反人權公約,也違反了管收原來的精神,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回去好好的檢討?
黃專門委員上:是,誠如委員剛才所說的,有關於管收所的規則是司法院在主管,我們會按照他們的解釋再和他們協調,看軟硬體設施有沒有需要再配套,我們回去會再研究,謝謝。
尤委員美女:因為司法院已經把這個部分委託給矯正署處理,矯正署怎麼樣去對待他們可能司法院也管不著,它就相信你們,因為你們在監所方面本來就是專業的,所以你們應該會依照專業判斷去對這些人做一些處遇,但是事實上就是因為他不歸屬於你們管,你們只是提供地方去做管收,這個部分在權責的劃分上到底是怎麼樣,包括被管收人的人權保障,你們不應該因為人少就把他們和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關在一起,然後為了管理的方便,有時候他們根本不能放風,或是變成雜役走到哪裡他們只能跟到哪裡,這樣子是不符合人道精神的。
本席希望你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和司法院好好的溝通,因為我們有很多規則都是在戒嚴時期訂定的,也都是那時候的一些想法,之後就一直把它擺在那裡行禮如儀。因為現在人權已經發達,兩公約的第二次國家報告都已經寫完,甚至準備要進入第三次國家報告,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必須全面去檢討管收這一塊,也必須全面去檢討羈押這一塊,因為管收、羈押和監獄受刑人所觸犯的刑責,一個是完全沒有犯罪嫌疑,一個是有犯罪嫌疑,一個是已經判決確定,所以他們受到的待遇應該要不一樣,對不對?
黃專門委員上:這個部分我敬表贊同,因為羈押的被告是無罪推定,而管收根本就無涉犯罪,所以這兩個部分是接近的,我們是敬表認同。其實司法機關一直有在監督這一塊,既然他們是委託單位就不會置之不管,而且我們也瞭解司法機關的年度預算大概在200億元以上,但矯正機關的預算一年只有一百多億元而已,在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司法機關可以多做一些支援,讓我們可以給被管收的收容人更好的服務。
尤委員美女: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