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經濟部李部長,這次產創條例的修法,把有限
合夥事業放進去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主席:請經濟部工業局呂代理局長說明。
呂代理局長正華:主席、各位委員。報告委員,有限合夥部分,主要是有限合夥法本身已經有相關
規定,但過去在設計時並沒有把穿透式課稅的作法引進來。什麼叫穿透式課稅?就是在有限合
夥的階段先不課稅,等到獲利,包括個人或外資都依規定課稅,或國內公司依所得稅法去課稅
,所以中間這段屬於穿透的作法。
江委員永昌:賦稅署有沒有告訴你,財政部委託研究有關營所稅、股利所得及綜所稅的稅改?現在
已經有 11 個方案都要進行稅改了,而且這 11 個方案都是鼓勵分離課稅。現在產創條例要採穿透
式課稅,就是希望有限合夥不必像公司去繳營所稅,就是 17%的營所稅不必繳,然後後面再全
部併入綜所稅,是吧?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對,但是……
江委員永昌:你們是否和經濟部互相商量過,是否有告訴經濟部,你們後面 11 個稅改方案都鼓勵
採取分離課稅的情況嗎?
李署長慶華:報告委員……
江委員永昌:如果採分離課稅,有些是核定計算,有些是分級計算,這當中每一個都會牽涉到,所
以法案如果定下去,穿透式課稅到底是利還是弊,你們有去研究清楚嗎?今天要修這個條例了
,你們要想想看。
李署長慶華: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關於稅改方案,其實目前我們還在徵詢外界的意見,還沒有定案
,所以經濟部不會知道。因為我們自己都還沒有定案,所以沒有跟經濟部商量。
江委員永昌:你講還沒有定案,可是財政部部長說今年年中就要把稅改,就是有關兩稅合一或分離
,最後做出確定啊。
李署長慶華:我們應該會在 5 月底以前把法案送出來,但是目前還在徵詢意見。
江委員永昌:在 11 個方案當中,哪個方案對他現在的穿透式課稅最為有利?
李署長慶華:報告委員,現在的穿透稅是最有利的方案,因為穿透方案的設計是,在法人階段不必
課 17%營所稅,另外在分配營利所得時,可以將所得區分 2 部分。一部分是屬證券交易所得,
可以繼續免稅,另一部分是非屬證券交易所得,才是課稅的範圍。和現在所有獨資、合夥的課
稅相比,這是最有利的方案。
江委員永昌:我不太理解。穿透式課稅不課營所稅,到時候直接併入綜合所得,但問題是 11 個稅

改方案中,其實有些方案具有 2 種選擇性。你可以完全到股利所得中去選擇,譬如說第 11 個方
案是選擇 25%,對不對?你也可以併入綜合所得稅,但是會先有一個免稅額,接下來再按照級
距去納稅,是這樣吧?
李署長慶華:是的。
江委員永昌:萬一他今天選穿透課稅,全部不必繳營所稅,到時候全部自然進入到綜所稅當中,可
是萬一這個稅率比較高的話呢?你那 11 個稅改方案拿來對照今天這個穿透課稅,還不見得這個
有限合夥提供到創投事業的部分會比較有利,不見得比創投投資依產創條例去做還有利。你明
白我的意思嗎?
李署長慶華:我明白。我再次向委員說明,我們那 11 個方案,目前提出來的都是針對股利所得去
課稅。舉例來說,今天如果我們沒有在產創條例提供這樣的優惠措施,有些合夥法人繳完營所
稅後,他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要併入個人綜所稅去課稅。基本上那個營利所得,假如分配到 100
元,100 元全部要課稅,將來即使以我們那個股利所得方案來處理,也是針對這 100 元的股利所
得。是不是要採免稅法或強制分離課稅法,也會針對這 100 元股利所得來處理。但是今天產創
條例方案其實是這樣的,在公司階段我們不課 17%營所稅之外,還針對分配的所得做區分,如
果是源自於公司,譬如說有限合夥是以投資為主,買賣股票產生證券交易所得,這在法人階段
是證券交易所得,將來分配到個人的時候,它還是證券交易所得,就是一路免稅到底,不會計
入那 100 元的營利所得來課稅。
江委員永昌:好。經濟部要非常清楚現在財政部那邊稅改的方案,不要導致未來產創條例修正通過
後,因為稅改又要回過頭來做調整的情形,那就得不償失了。李署長先請回座。
我要再請教,原來有限合夥法中有普通合夥人和有限投資合夥人的規定,但會不會有種假設
的狀況,就是我本來當普通合夥人,要負無限清償的責任,不過如果我去成立公司,再利用公
司法人做普通合夥人,可是公司又是有限責任,這部分怎麼去解決疑慮?
你懂我的意思嗎?我不以自己是普通合夥人去投資,而是改用公司,因為公司也可以法人去
參加,擔任普通合夥人,卻可以避開有限、無限的責任,另外也可以避開不以現金投資,而以
非現金的方式去投資。這個部分怎麼辦?一連串都是連帶的關係,請部長回答我。
李部長世光:我請商業司陳副司長來說明。
主席:請經濟部商業司陳副司長說明。
陳副司長秘順:主席、各位委員。當初有限合夥在立法時做過政策討論,就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擔
任普通合夥人,必須經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來做處理。
江委員永昌:我的意思是說,如果有人利用這個途徑來做,你們有什麼可以來審視,不讓走偏門、
走途徑達成逃脫責任的效果?你瞭解我的意思嗎?
陳副司長秘順:是。這部分如果登記上沒有經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我們不會同意他辦理……
江委員永昌:我告訴你,我可以股東有限,我沒有那麼多,可是我可以掌握啊!其實我就是要規避
,因為普通合夥人沒有有限責任,其實是要負無限清償的責任,對吧?
陳副司長秘順:是。

江委員永昌:可是我繞道,找幾個人去成立公司,再以公司去當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就繞過這
個規定,規避掉很多應該有的責任。你瞭解我的意思嗎?你聽得懂嗎?
陳副司長秘順:是。
江委員永昌:針對這件事你們怎麼處理,你們有想到嗎?
陳副司長秘順:目前是這樣,普通合夥人資格當然是法定的,就是有限合夥法明定的。針對公司的
運作、有限合夥的運作,另外還有 2 個法分別來規範,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來處
理……
江委員永昌:我告訴你這裡有個漏洞,希望你去想清楚,好不好?好好去研究一下。
陳副司長秘順:好。
江委員永昌:主席,我還有時間嗎?請多給我 2 分鐘的時間,謝謝。
我利用最後 2 分鐘簡單說一下。今天國發會也有列席吧?之前經濟部請工研院研究,要成立
IP bank 智慧財產權銀行,但當時並沒有成立起來,對吧?
呂代理局長正華:報告委員,這好像早期在技術處的時候,他希望能夠推像創意或智源等,來成立
……
江委員永昌:當時希望能夠由國發基金負擔 1.5 億,另外再找民間資金 3.5 億,加起來一共有 5 億
的資金,可是後來沒有成立起來。之後工研院自己做,對不對?
呂代理局長正華:對。
江委員永昌:現在他們有一個創智智權公司,就是做類似 IP bank 這樣的工作。他幫智慧財產專利
做管理和維護,現在資本額是 1 億,工研院自己占 5,000 萬,民間資金占 5,000 萬。我要講一個
重點。其實去看你們所有的法人專利管理和維護,6 年以上沒有使用的專利管理維護費用,104
年就高達 1 億多元。這次產創條例中有讓國營事業投入研究費用,不論國營事業自己辦或委託
或合作,將來他的研究勢必產生很多專利。如果這個專利將來交給工研院這個創智公司來管理
、維護,這樣妥不妥當?是否能夠有效促進他的發展?不過這裡面也要考慮到,創智公司有
50%是民間資金。我要請問部長對這部分的看法。
李部長世光:我們現在沒有規劃由創智公司來處理這件事。
另外,委員提到這個法裡面有相當高百分比的專利超過 6 年,可是我們也分析過,過去工研
院真正授權,有極高回收金,都是在它專利的最後期限才取得大的專利授權,所以有一部分專
利,如果是很早期的話,的確需要一定時間的設計。我們現在有一系列的機制在處理,如果覺
得它完全不會產生授權的部分,那些專利已經在逐級放棄。
江委員永昌:我覺得現在外面的大企業,雖然面臨智慧財產權專利的挑戰,可是對於工研院創智智
權管理公司其實也不具有信心。但這是政府出資 5,000 萬,再加上民間資金 5,000 萬成立的,所
以是不是請你們去研究,將來在國營事業、在產創條例增加研究費所產生出來的專利,這些管
理和維護,以及相關要做的一些事情,是不是能夠和你們自己的工研院創智智權公司結合來處
理,其實也包括有關智財的評價評鑑。這裡面有很多事情需要去處理。我覺得這樣是兩全其美
,請你們朝這個方向去研究。

李部長世光:好,我們會來分析。但這個創智公司其實並沒有替我們所有的法人做專利管理。
江委員永昌:可以由你們現在開始,做這樣的媒合、牽線,把它建立起來。
李部長世光:我們會分析一下。因為每個法人有他特定的特性,我們會來處理。
江委員永昌:好。
李部長世光: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