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其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修正保全業法,基本上這兩個條文我都支持
,我也認為年齡應該可以酌情放寬,當然考慮到人口老化問題,假如能夠讓就業市場更為靈活
,讓一些年紀比較大的長輩可以有更多的工作選擇,而不是用法令加以限制,針對這樣的立法
方向,本席是支持的。問題是把保全從業人員從 20 歲到 65 歲的限制,放寬到 18 歲到 70 歲,
可能會衍生幾個問題。首先,我要請教副司長,譬如我現在 65 歲公務員退休,體力還可以,就
去做保全工作,那麼我可以參加勞工保險嗎?
主席:請勞動部福祉司陳副司長說明。
陳副司長惠蓉:主席、各位委員。已經領過公保養老給付的人,因為已經超過 65 歲,所以依照現
行勞保規定,只得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規定是「得」,而且是函釋規定。
陳委員其邁:所以職災保險沒有在職員工的限制,可以直接參加職災保險,而不管其年齡限制?
陳副司長惠蓉:是,因為已經領過公保養老給付,所以只能……
陳委員其邁:假如是一般勞工,從 40 歲開始工作到 65 歲,工作 25 年後退休,一種是辦退,然後
再重回職場從事保全工作,一種是沒有辦退,先不支領養老給付,然後又來做保全工作,請問
兩者有何差別?
陳副司長惠蓉:在職勞工超過 65 歲繼續工作,勞保就維持原來加保的規定,一直到他最後離職時
再來領所謂的勞保年金或是一次金;假設他已經超過 65 歲,辦了勞保老年給付,那就跟剛才已
經領過軍公教養老給付者一樣。
陳委員其邁:可以參加職災保險?
陳副司長惠蓉:對,只參加職災保險。
陳委員其邁:1%就業保險的部分呢?萬一我工作後又失業,那 1%的就業保險部分如何處理?
陳副司長惠蓉:因為他只能加保到 65 歲,所以就不能參加就保。
陳委員其邁:假如我工作到 65 歲以後,我做了幾年後又失業,我還是只有職災保險,沒有其他所
謂的就業相關的失業保險給付,沒有?

陳副司長惠蓉:是。
陳委員其邁:假如我過去都沒有工作,假如 65 歲譬如我是農民,領有老農津貼,我參加職災保險
,這個老農津貼可不可以繼續請領?
陳副司長惠蓉:這個部分兩者應該是不相衝突的,一個是職災的工作安全保障,跟老農津貼是作為
養老之用,其實是不相衝突的。
陳委員其邁:次長,這個問題就來了,放寬到 70 歲,為什麼不能放寬到 75 歲?委員在提案有時候
會蒐集到很多民意,為什麼不放寬到 75 歲?為什麼到 70 歲要退休?我前幾天在地方跑的時候
,一個 80 歲的老伯伯看起來像 60 歲,他還參加慢跑學會當會長,他想他的時間多得很,可以
來擔任保全。你一定有一些科學的說法,說 70 歲是比較恰當的?
主席:請內政部花次長說明。
花次長敬群:主席、各位委員。確實,就如同一開始 20 歲到 65 歲這樣的概念,背後也覺得,認為
保全業相對起來,不管頭腦或身體的狀態,還是要相對的比較沒有那麼不好的情境。當然放寬
是逐步的概念,以現在我們還在討論法定退休年齡要到幾歲,本質上也是一個階段一個階段,
不至於拉得太多。
陳委員其邁:我再請教勞委會,保全業算不算是危勞?
陳副司長惠蓉:是,應該算是,其實是屬於長時間工作的行業。
陳委員其邁:所以它是算危勞的工作?
陳副司長惠蓉:是,也是危險……
陳委員其邁:是我們公告的危勞對不對?
陳副司長惠蓉:可以算是職安法裡面長時間工作者,其實用一般通俗的話應該可以這樣說。
陳委員其邁:現在內政部同意要把危勞工作繼續往後延,從勞動部的觀點來看,這樣適不適合?
陳副司長惠蓉:勞動部在這個部分可能會持比較審慎的態度,認為愈高齡的工作者,因為保全業本
來需要注意力集中,尤其他是第一線,可能要面對一些人身的安全工作等等,因此不管它是年
齡往下降,或年齡往上提高的部分,勞動部基於勞動條件的部分,認為這個部分的年齡放寬,
還是需要做一點審慎的評估。
陳委員其邁:我的看法是這樣,這個確實也會存在爭議,不是沒有爭議,因為現在大家身體的狀況
,國民公共衛生的水準逐年在提高,包括社會經濟、醫療和公共衛生等等條件,這個可以酌情
放寬。這樣來做考量的話,酌情延伸到 70 歲,可以先試辦看看,假如在實務上沒有太多的問題
,70 歲我們就可以接受;假如真的會發生很多危勞的狀況,次長假如對保全業的管理比較熟悉
的話,你會知道保全業現行存在的一些狀況到底是什麼。
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請相關的主管機關能夠注意,在法令施行的過程,假如有沒什麼問題,我
們就即刻來檢討,這是我要拜託主管機關能夠放寬,讓更多人退休之後有工作的機會,原則上
我都支持,但是在執行上的配套,我也希望相關主管機關能夠注意。
第二個,我還是要提 4 月 19 日警察值勤的狀況,總共有 26 位,我是在媒體上看到這是列案
,警政署希望能夠請他們到案說明,假如拒絕,我們將會逕行移送法辦,我們現在掌握的名單

範圍是不是只有這 26 位,還是有更多的人數?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周副署長說明。
周副署長文科:主席、各位委員。現在已經擴大到 31 名。
陳委員其邁:這些相關的資料為什麼要看報紙才知道?在警政署的網站我找不到這些資料,在政府
的公開資訊裡頭,我要找這 31 位,找找看那一天對林俊憲或其他委員同仁動手的人,這些資訊
為什麼沒有在網路上?我可以即時獲得這些資訊。
周副署長文科:這些相關的資料是透過警政系統傳送給各個縣市警察局,由它來做協助指認。
陳委員其邁:協助到警察局,結果媒體有刊登,一般人像我要去指認看誰怎麼樣,也指認不到。
周副署長文科:這份資料據我們所瞭解,是專案小組在某個場合裡面有跟媒體做說明,主要原因是
因為在 4 月 20 日當天,有部分的輿論跟媒體質疑,警察機關對這一回的事件是不是有縱容?專
案小組根據所謂偵查不公開的作業規定,還有目前處理新聞的要點,認為相關的相片應該公布
,然後請民眾提供線索或協助指認,所以他們才公布,請各界民眾來提供。
陳委員其邁:對,就只有報紙。我的意思是說,你既然要民眾協助指認,也要讓委員同仁指認,至
少要送一份到每一位委員辦公室,或是有一些狀況被阻礙出入的,看哪一些人有涉及強制罪或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我們的委員同仁可以盡國民應盡的義務,不是這樣嗎?
周副署長文科:因為這個公布應該由專案小組透過相關的規定來發布,所以……
陳委員其邁:我就不曉得,所以我在問你嘛!這一部分你至少應該讓我們委員同仁知道到底是哪些
人,結果你拿給媒體記者,然後片段性的相片模模糊糊的,我也不曉得當天到底把我擋住那個
人是誰,我雖然沒有受傷,但是也不會去追究。只是有這種暴力行為,我們本來就依法行政,
就是要把這些所謂的違法、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這些人員,讓我們指認啊!對不對?31 個現在
有幾位到案說明?
周副署長文科:目前有 17 位已經到案。
陳委員其邁:所以還有 14 位還沒有到案說明?
周副署長文科:有一些已經傳辦,但是還沒有移送,另外還有一些……
陳委員其邁:你什麼時候最後要移送?這些人搞不好明天又來,後天又來啊!
周副署長文科:如果有掌握辨識確定的身分,我們經過傳辦的程序,他不到案的話,我們也會逕行
移送。
陳委員其邁:你要讓人家辨識,就是要資訊公開,我要講的重點是這個。你不是就提供給媒體,所
有的其他人要找相關資訊都找不到,照片看得出來到底是誰嗎?28 號這個人是誰?是弄一個銅
像還是什麼?你注意看了沒有?看起來像一個銅像,你有沒有搞錯啊!這個人是誰?
周副署長文科:應該是還沒有辦法確定他的身分或者影像,所以暫時用這種方式去做說明。
陳委員其邁:你那一張相片我還以為是銅像打到人,怎麼會弄一個這個呢?我是希望你把這個資訊
公開,你要讓大家去瞭解,到底這個過程哪些人涉及違法,讓民眾去指認,不要遮遮掩掩,這
有好什麼遮遮掩掩的,好漢做事好漢當啊!有任何不法的行為,我們就是要強力偵辦啊!我希
望能夠儘速將相關人員要求他們到案說明。
第三個,這個是不是有組織的行為?這是他們在官方 line 的群組在傳,叫人家去擋立委。我

的意思是說,你從整個犯罪的樣態來看,這些不是偶發性的,不是一個人去擋而已,每一個入
口都有這些人用碰撞、衝撞的肢體動作去處理,所以它是一個有系統、有組織的行為,我這樣
講對不對?我的推測對不對?你同不同意我的看法?
周副署長文科:在整個事件當中,如果有涉及教唆犯罪的部分,我們也有傳辦、移送。
陳委員其邁:你傳辦幾個,這些人是不是包括活動的領導人?
周副署長文科:有,有部分活動的幹部我們也有移送。
陳委員其邁:次長和警政署我要求,我寧願相信這是個人的犯罪行為,假如這是有組織、有系統的
,我們不希望類似的事情再發生,而且相關的主事者或教唆者絕對要從嚴偵辦,這個可以做到
嗎?
花次長敬群:可以,我們會努力做。
陳委員其邁:下次假如再有類似的包圍行為,立委可以走到立法院開會嗎?
周副署長文科:可以,我們會嚴正地執法去保衛安全。
陳委員其邁: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