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委員玉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謝謝主席今天排這個案子,本席針對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提出提案說明。因為大眾媒體形塑印象的力量非常大,而且對每個人的影響都很大,
所以這些對精神病患有歧視與偏見的報導,不僅讓精神病患受到污名,而且社會大眾也不會接
納,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會更讓精神病人不易走出來,因而喪失有尊嚴正常生活的機會。為了
消除大眾媒體對精神病人的歧視或偏見影響其人權,我們希望修正精神衛生法,讓精神病人在
生活上能夠有尊嚴,這是非常關鍵的。尤其精神病人有暴力、無法預測、怪異、情緒化及失能
等情形,讓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有潛在的刻板印象,代表著他們是不定時炸彈。但是精神病人
往往因為社會壓力才會產生,而醫學研究報告指出,精神疾病如能及早發現並按時吃藥治療,
他們有機會復原、康復,回到社會上的機會很高。本席在此呼籲,對於精神病人我們要給予人
性的待遇,要注重其人權,不要憑空想像而造成對他們的傷害,尤其整個社會對他們的排斥及
歧見,會讓他們無法重新走出來,所以希望大家支持、照顧這些再度發病的人能夠有機會回到
社會,也能夠減低社會成本。我們希望大家關心精神病人,因為他們也是社會上的弱勢團體,
以一視同仁的待遇來照顧他們,因此本席希望能夠加強媒體對於報導精神病人的新聞有衛教的
宣傳及精神病人權益的功能。除了對病人本身之外,對於精神病人個案的家屬、照顧者及機構
相關的報導,禁止產生歧視的報導。同時要喚起媒體對大眾傳播的功能,因此本席提出精神衛
生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正案,修正條文為:「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之歧視
性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對病人、保護人、家屬、照顧者及服務病人
之機構或團體產生歧視之報導。」請大家支持,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