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11 時 57 分)主席、各位同仁。以下謹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等條文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本委員會增訂、修正這些條文,主要是根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七三七號。大家都知道,在過去
的刑事偵查政策中,偵查中是百分之百的偵查不公開,在此原則下,犯罪嫌疑人、被告沒有辦法取得任何卷證。也就是說,當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審理羈押時,被告或被告辯護人拿不到任何與本案有關的證據資料,所以會呈現在羈押審理程序中,被告完全不知道檢察官起訴之具體內容,所以在辯護過程中完全無法去摸索,這呈現出對羈押中被告人權很大的侵害,而且也違反大家強調的檢辯武器平等原則。
大法官第七三七號解釋呼籲立法院應該要在今年 4 月 28 日前解決此事,所以我們趕在 4 月 28日前送院會,希望能在今天完成三讀,完成三讀後,至少可以確定幾個大原則,第一,在羈押審理程序中,未來會納入強制辯護,所以在檢察官聲請羈押後,應該同時讓被聲請羈押者去找強制辯護律師,因為被告有時候會拒絕強制辯護,所以我們賦予他 4 個小時的時間,讓他在這段時間
決定是否需要強制辯護律師,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賦予辯護人在偵查的羈押程序中,可以就檢察官所提供給法院的卷證來做閱卷,也就是我們強調武器平等的部分。
至於閱卷的部分,我們在這次增修條文第九十三條規定,檢察官在申請羈押的同時,必須要敍
明犯罪事實,並把所犯的法條以及證據跟羈押的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送給法院申請羈押,所以在這個當下,辯護人也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閱同樣的卷宗。但是,釋字第七三七號提到,畢竟在羈押程序中還沒有到達起訴,所以這部分還是要做部分的保障,檢察官有一定的偵查目的,為了要落實權利的衡平,我們在第九十三條設計了一個但書,就是在內容中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以及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其他適當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這樣的設計就是希望由檢察官向法院申請,原則上所有的卷證是辯護人都可以閱卷,但是檢察官可
以再向法院申請,有部分卷證可能會造成串供,或是對於其他證人有不利的效果,這部分就由法官來裁定,這樣的卷證可以拒絕讓辯護人去閱卷。拒絕辯護人去閱卷有其他變通的方式,比方當庭提示閱覽或是當庭告以要旨,或以其他的方式;同時我們也賦予了,因為你限制辯護人去閱卷,對被告的權利還是有侵害的可能性存在,所以我們同時在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如果法官禁止而被告完全不能看到卷證,那就不能當作是羈押的理由。
以上是本席針對刑事訴訟法和大法官解釋第七三七號的提案說明,希望三讀通過,以讓未來在
偵查中的被告更有人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