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昆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Uber 回來了,部長的臉綠了,你認為Uber 到底是汽車運輸業,還是資訊平台?
主席:請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它現在扮演的角色應該是後者,它來協助租賃業改進他們的叫車服務,我想其他部分現在並沒有涉及到運輸服務業。
李委員昆澤:所以定義上它還是第三方的媒介平台?
賀陳部長旦:是。
李委員昆澤:我想請教陳局長Uber 目前罰款的狀況,在還沒有修法之前,總共有513 件,開罰金額是9,600 萬元,目前Uber 大概只繳了6,800 萬元;修法之後加重它的處罰,總共有53 件,開罰金額是8 億3,000 萬元,在3 月27 日已經函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目前執行的狀況如何?
主席:請交通部公路總局陳局長說明。
陳局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因為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以後,就由行政執行分署來接手,這一部分我們會去瞭解後續的處理情形。
李委員昆澤:因為整體的一個程序是要經過舉發,舉發之後再送達罰單就是處分書,如果它的訴願在30 天內被駁回或是未繳納罰金,就要強制執行,這個都要照既有的程序去處理。
陳局長彥伯:現在已經送到台北分署去做強制執行,就由行政執行署來接管後續的處理。
李委員昆澤:部長剛才也說得很清楚,現在Uber 還是第三方的媒介平台,但是它藉由跟租賃公司就是所謂的汽車運輸業來合作,這樣它就必須要受到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來規範,是不是?
主席:請交通部路政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繼國:主席、各位委員。公路法跟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的是經營汽車運輸業這個業務的業者,所以租賃業者要負起經營管理的責任。
李委員昆澤:對,租賃公司就是受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範嘛!
賀陳部長旦:是。
李委員昆澤:最主要的條款是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這有幾個狀況,Uber 借殼上市之後合不合法,其實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第一,如果是駕駛人租賃車輛之後去載客,按照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規定,它還是違法的,是不是?
林司長繼國:應該是說這個小客車租賃業者只是透過Uber 的平台,當民眾提出有租車的需求時,小客車租賃業者透過跟Uber 的合作關係,把轄下的營業車輛跟職業駕駛提供出來給租車民眾使用。
李委員昆澤:你講得太複雜了,簡單來說,駕駛人去租車輛之後要來載客就是違法,也就是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但如果是乘客去承租附帶有駕駛的車輛,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條的內容來看,其實是有合法的空間,是不是?
林司長繼國:是,確實誠如委員所說,如果是駕駛自己去跟小客車租賃業者租車來提供服務,當然是不允許的,因為所謂合法的小客車租賃業者,等於是其名下的車輛跟駕駛。
李委員昆澤:對,就是要看它的一個實際的狀況。另外就是共乘的部分,現在Uber 要跟租賃公司來合作共同經營,而且要採取共乘機制,共乘機制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也有具體的規範,它有路線及區域的規範,這都要經過核准,是不是?
林司長繼國:就委員所提的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四規定,那是針對計程車客運業經營共乘的規範,以目前Uber 所說明,它是要跟小客車租賃業者合作,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目前的法規沒有特別說明。
李委員昆澤:計程車有共乘的路線跟區域的限制以及核准的機制,目前租賃車不必受到這個規範嗎?
林司長繼國:是,基本上因為小客車租賃業者的服務跟營運的方式完全是透過租車人跟出租人之間的契約約定,是不是要共乘?載多少人?到哪裡去?這個就是回歸到他們彼此之間的租賃契約。
李委員昆澤:好,我也請教一下司長跟局長,既然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四有規範到共乘相關的機制跟申請,現在有計程車業者申請嗎?
林司長繼國:有,像台北從劍潭到文化大學有實際跟台北市政府申請。
李委員昆澤:全國這麼大,這麼多的計程車業者,有幾家申請?
林司長繼國:到目前為止,我們所掌握的應該就是台北市的這一家。
李委員昆澤:這就表示第九十六條之四共乘機制的相關規定略嫌僵化,而且沒有配合實際的運輸狀況,有檢討的必要,不過計程車經營這樣的派遣車輛,他們都有一些具體保障消費者的規範,
例如乘客責任險150 萬元,計程車就是一定要保,但是租賃業者不一定要保,對不對?
林司長繼國:經營所謂的派遣,目前確實在法規上有規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經營的派遣業務裡面,對乘客是有這個保險。
李委員昆澤:所以Uber 跟租賃業者合作,如果發生事情,民眾還是沒有具體的保障,對不對?
林司長繼國:應該是要由小客車租賃業者來負起相關的責任。
李委員昆澤:它還是只有強制責任險,它也不一定要投保乘客責任險,這當中還是有差別,對於消費者的保障還是不夠具體。另外,它有申訴專線嗎?我們對於計程車業者經營派遣車業,他們必須要有申訴專線,並24 小時錄音,而且派遣資料都要有一定的保存,Uber 現在跟租賃業者合作,租賃業者有必要做這一些保障消費者的動作嗎?沒有吧?
林司長繼國:是,所以這個部分後續我們也會進一步來看是不是要透過修法來強制要求,未來小客車租賃業者如果是透過跟Uber 這樣的合作模式的話,包括所有消費及駕駛的資料,我們都會要求他們保存,以便我們視需要來做查核。
李委員昆澤:我要提醒部長,一般來說Uber 在世界各國只有兩條路,第一條就是受到禁止,另外一條就是配合當地政府的法令來合法化經營,合法化經營包括要有特別的識別標誌,或是在特定的區域經營,像日本的丹後町市就丹後町可以經營而已,或者是必須要有職業駕駛執照,對於旅客都要有一定的保障,以及對政府要有基本管理的責任。就Uber 在台的整個過程來看,它不但不配合政府的法令,我們要求它改善也不改善,現在罰款也不繳,必須動用到強制執行的階段,目前整體來看,Uber 要透過租賃業者的合作共同經營或採取共乘機制,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來看,還是有相當大的疑義,對於消費者的權益保障也有很大的漏洞。
部長,在 Uber 要重新借殼上市的過程中,跟公路總局或是交通部有任何的對話嗎?
賀陳部長旦:他們有一些想法,用非正式的方式有溝通過,但是並沒有正式的……
李委員昆澤:非正式的溝通是用飛鴿傳書還是怎樣?
賀陳部長旦:他們有一些電話的詢問,目前關於它和租賃業者中間的合作,如何能夠進一步來保障
消費者的權益,我們也正在瞭解,希望這個上面再強化。
李委員昆澤:部長,交通部的態度到底是如何?它現在要重新借殼上市,究竟合不合法,你們必須界定清楚,你們對於消費者的保障到底是什麼態度,交通部也要立刻提出向社會大眾來說明。
賀陳部長旦:眼前我們的瞭解,他們是協助租賃業者在做這個服務,所以我們目前把關的對象就是汽車租賃業者,租賃業者基本上要做到對消費者的保障,還有依法該有的納稅、納管的部分,
我們絕不打折扣,至於目前租賃業者對消費者的保障夠不夠,這個部分我們會繼續來要求。
李委員昆澤:部長,Uber 回來了,希望你的臉不要綠了,你應該站在民眾、消費者保護的立場做合理規範,我們對於第三方資訊的媒介平台、對於新創產業當然是樂觀其成,但是對於相關的交通運輸業、相關的消費者保障,我們一定要站得住腳。
賀陳部長旦:對,我們對於租賃業者在這一方面……
李委員昆澤:這不是台灣特立獨行,全世界各國都一樣。
賀陳部長旦:完全瞭解,所以對於租賃業者在這個部分該有的責任,我們還是會加強要求對消費者保障。
李委員昆澤:部長,高鐵的車票會不會漲?
賀陳部長旦:現在沒有任何高鐵公司提出調整票價的動議,只是他們根據我們對於物價指數的調整,認為如果在物價指數調整之後,他們有一個調漲的可能空間,不過現在並沒有任何提出調漲票價的動議。
李委員昆澤:這麼多年來我在交通委員會,對於高鐵我只有一個觀念,高鐵的問題不是財務、票價
的問題,而是運量的問題,所以現在我們採取很多相關優惠票價的措施,像早鳥票、自由座、
熟年座、或是來回票相關優惠的票價,這占了目前高鐵總營運的四成,就表示這樣的優惠票價
鼓勵大家來搭乘大眾運輸系統。那2013 年曾經調漲過一次,當時政府、交通委員會提出特許延長35 年,泛公股增資300 億元的財務改革之後,他的營運、財務狀況就立即大幅改善,現在卻想要趁亂之際調整票價,他們整體的營運狀況都已經大幅改善,財務狀況也改善,現在交通部是最大的股東,要站在民眾、消費者立場,這部分請部長簡單說明一下。
賀陳部長旦:所以我剛才有跟您報告,他們只是反映目前的物價指數所推估出來的數字,但是他們
並沒有提出任何漲價的動議,交通部基於不管是對於鼓勵大眾運輸的服務,或是做為股東在目
前對於他們的財務狀況瞭解來講,我們並不贊成、也不會同意他們做任何漲價上的動議。
李委員昆澤:好,謝謝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