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三條及
第一百零一條的條文修正草案,我想整部刑事訴訟法過去在我們的習慣中,在偵查不公開的原
則之下,常常會發生羈押中的被告無法知道他為何被羈押,也因為這件事情,過去曾發生不少
爭議的案件,很多人都在批評法務部,說常常會有押人取供的狀況,就是我們在羈押被告的時
候,往往不是他的最恰當時機點,一旦發生了案件,就先把被告押起來,等到押起來我們就有
信心認為他不會去串供、逃亡,這都是羈押的主要要件。相對的,如果羈押中,辯護人要行使
他的辯護權時,可以說是隔空抓藥,什麼都不知道,只能用法庭上的感受、氛圍,給被告做很
微薄的一個訴訟上防禦,事實上這個防禦往往是沒有用的,因為這個辯護人也無法知悉,到底

被告因為什麼事要聲請羈押,所以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課題。大法官在釋字第 737 號解釋內文中
直接認為,依現行法,羈押中辯護人無法知道相關的犯罪事實,以及相關的卷證,這件事情本
身違憲;第 737 號解釋也定了一個日出條款,希望我們在今年度的 4 月必須完成整件事情的修
法,當然我們在大法官解釋之後有一定程度的壓力,但是在修法的過程中,我們不能流於草率

我提出了相對應的法條,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的內容,我認為辯護人及法官應該接
觸的卷證是一樣的,在釋字第 737 號解釋中大法官也有講,如果涉及可能串供或對證人不利的
狀況,你必須去限制或禁止閱卷的行為。我認為你要去限制或禁止他閱卷,可以透過遮掩或請
檢察官不提出資料,讓法官端所拿到的資料是經過遮掩的,同樣的,法官看到遮掩資料的結果
,辯護人所接觸的資料也是遮掩後的結果,遮掩的結果檢察官還是認為這件事情本質上不應該
提出,就沒有提出,讓整個羈押中的訴訟辯護人可以充分行使他的防禦權。
接下來就第九十三條中,我們有提到所謂夜間訊問及深夜訊問的問題,目前我這個版本認為
深夜訊問是不恰當的,在多次討論過程中,我們有去講到,如果未來的政策,既然羈押中的被
告已經要揭露這樣的資訊,如果當事人要求深夜訊問,就是希望一次把整個訊問程序完畢,我
們又去禁止深夜訊問的話,是不是會有一些不恰當的結果?這部分我是接受的。總而言之,我
希望在這一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法中,配合大法官的解釋,讓我們找出最恰當的羈押中辯護人如
何替被告行使防禦權的一個方法,我希望這件事情可以去好好的討論,讓整個刑事訴訟法在未
來的運作上可以更加完美,而且可以確實保障被告的防衛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