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看到有委員在問你法庭直播這件事,我認為司
法院在這次王光祿案件中開啟了這道門,但是你們一旦啟動這個程序,接下來會有後續很多狀
況。就法庭直播這件事,秘書長的立場到底為何?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答復。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在法律審或憲法部分,基本上我們支持開放的態度。
蔡委員易餘:剛才處理臨時提案時,我也認為在法律審及大法官解釋的部分,可以開放言詞辯論,
而有言詞辯論當然就有直播的問題。
呂秘書長太郎:對,法律審及憲法法庭部分比較可以直播。
蔡委員易餘:因為法律審及憲法法庭就是進入法律一個論理、論證的攻防,跟事實無關。我相信現

在很多法官都是擔心如果事實審部分做直播,證人在法庭上的證詞可能就會被一些看不到的外
力去影響他做真實又客觀的陳述。剛才有委員針對直播這件事質詢秘書長時,他用了比較重的
話,甚至說針對司改國是會議,因為秘書長你的一句話就整個推翻;基本上,我不認為是如此
,因為針對台灣未來司法制度要如何改革,每次一討論,就是審、檢、辯、學這四方的大混戰
,我相信在司改國是會議討論出大方向,進入立法院之後,立法院修出的法及制度搞不好跟司
改國是會議還是會不一樣。秘書長,你對此同意嘛!
呂秘書長太郎:是,司改國是會議基本上應該就大方向、大原則做一個共識與決議。
蔡委員易餘:我贊成可以朝這個方向,因為最後還是要回到立法院,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就是未來
法官要適用的。我要提醒的是,在這次司改國是會議及先前的年金改革國是會議中,似乎大家
都很刻意的把法官、檢察官的退養金制度避開不談,也許本質上是認為不要再開戰場,因為現
在還沒有談到軍人退休制度的改革,只涉及公、教部分,軍人就跳腳了,未來如果講到退養金
的改革,我相信不少法官及檢察官會有不同意見,秘書長,這一塊我們要改革嗎?
呂秘書長太郎:關於法官的退休給付,司法院也認為要因應整個年金改革趨勢及兼顧法官工作的特
色來做一種調整,只是因為法官比較特殊,憲法保障其為終身職,所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有
一個議題要討論法官退養給付問題。
蔡委員易餘:我舉一個試算,如果以任職 15 年退休的法官為例,俸級會到 630 點,退休加上退養
金的比率差不多在 23%,算是很低的;如果任職 25 年,包括舊制 4 年、新制 21 年,就是 800
點,含退養金的所得替代率可以到 67%;如果到 30 年,甚至 35 年,同樣是 800 點,含退養金
的所得替代率就到達 98%。基本上,67%是大家可以接受的,也是普遍認為合理的所得替代率,
但 98%就偏高。我現在沒有要跟你討論年金如何改革這件事,反而希望你們認真思考一件事,
就是法官跟檢察官在職期間薪水偏低,退休後的所得太高,才會被大家批判法官與檢察官在職
期間涉及一些不必要的業務投資,甚至還有更難聽的,我們就不要講了,但這是制度使然,整
個制度讓法官任職期間沒有尊嚴,退休後又因所得替代率過高,讓大家罵他們,而更沒有尊嚴
,是二重傷害。我覺得如果大家要正視這個改革,可以從這方面著手,好不好?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委員提出這樣的高見。
蔡委員易餘:最高法院的定義是法律審,法律審要處理的到底是什麼?怎樣叫作法律審?
呂秘書長太郎:主要是以法律的適用或解釋做為裁判最主要判斷的內容。
蔡委員易餘:基本上,最高法院在接受上訴三審的案件或是最高行政法院在接受上訴二審的案件中
,只要就當事人所提出判決違背法律或違背證據法則的情況,認定有沒有需要發回或駁回的依
據。在這樣的情況下,為什麼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在每個個案的處理上,有的拖很久,有
的馬上就判決?我接觸到一個案件,他二審時被判刑,所以就上訴到三審。在二審時因為他並
沒有找比較好的律師,等到被判刑後就趕快去找律師,寫好上訴書到三審,隔了一、二個月的
時間就被駁回,這個案子判得很快;但也有很慢的,有的人上訴到三審,結果石沈大海,過了
一年、兩年,案件都冰在那裡,這是由最高法院處理的,他們不開庭,我們也不知道到底處理
到哪裡,案子就這樣冰了兩年,也曾發生這樣的狀況。秘書長,為什麼會如此呢?這難道沒有

辦法精進嗎?
呂秘書長太郎:這就是司法院在這次司法改革的國是會議中提出要將訴訟的組織及程序變為金字塔
型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以目前的統計來看,雖然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但是因違法、不當適用
證據法則或認定事實錯誤而發回的案件超過六成以上,顯然與法律審的本旨不大相符,所以我
們希望能夠做一個比較有系統的改革,讓委員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將來不再發生。
蔡委員易餘:秘書長說最高法院發回的案件超過六成,這表示基層法院在判決時確實很容易產生判
決違背法令的瑕疵,所以才必須發回。若是如此,我要講的還是時效的問題,如果只是單純就
法律上有無違法,基本上只要 5 個最高法院的法官開 2 次會大概就可以得出結論,可是怎麼會
拖那麼久,是不是刻意拖延,還是受其他外力的影響?為什麼法院不被人民所信任?就是因為
案件常常會被卡在我們看不到的地方,而且沒有一個當事人找得到為什麼會拖那麼久的理由。
呂秘書長太郎:剛才我提到的 60%是指,最高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撤銷的總比例刑事案件約為
10%,民事案件約為 28%,但是這些撤銷或廢棄的發回理由中,約有 60%與事實認定有關,因為
其與事實認定有關,所以法官必須審酌整個案件從頭到尾關於當事人的主張、證人陳述、鑑定
報告等等,並鉅細靡遺的推論,有時候不是很單純地只就法的觀點來判斷,因此可能某些比較
複雜的案件需要比較久的時間,所以……
蔡委員易餘:以秘書長的邏輯來說,有的案件最高法院會拖比較久的原因是因為他又處理到事實的
部分,畢竟現在上訴到三審的理由就包括判決認定事實與證據法則相違背這一個,這就替最高
法院要處理事實的部分開了一個洞,而大家就往這個洞鑽。如果你認為這個洞是不適當的,法
律審不應該這樣,你們可以提出意見修法。
呂秘書長太郎:所以我們要改變,改為金字塔型,將來終審是嚴格的法律審,所有事實的爭議及所
有的證據都在一審就澈底完成,這樣的話一審必須很充實,所以我們要修法把一審納進計畫審
理……
蔡委員易餘:三審是嚴格的法律審,這必須架構在一審及二審是很完善的事實審上。基本上對於未
來我們要採取何種審判制度,剛才秘書長認為是參審制,但是我認為也許陪審制才是真正落實
在一審就把事實釐清最有效率的制度,請你們再考慮看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