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孔炤: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昨天大家最關心的大概就是馬前總統被地檢署起訴
,相對地後面就衍生了剛才另一個委員特別提到,為什麼法官引用的 101 年 2970 號判例在公告
上好像找不到,實務上是有還是沒有?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答復。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是有的。
鍾委員孔炤:是因為牽扯到國防機密的問題,所以不能自行在網路上搜尋到,是這樣嗎?
呂秘書長太郎:是。
鍾委員孔炤:所以這個判例是確實有的?
呂秘書長太郎:有,最高法院現在準備將涉及國防部機密的部分刪除以後,再就此判決表示的法律
意見、見解來公開,因為它有參考價值。
鍾委員孔炤:不是因為沒有這個判決而造成大家不同的意見與看法?
呂秘書長太郎:有這個判決。
鍾委員孔炤:好像法官是引用不存在的法條之判例來做為他們判決的理由。
再請教秘書長,因為大家後續會接著關心起訴之後送到法院,法院會不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之前曾經發生抽籤抽到某位法官後又換法官的情形,會不會發生這種情事?
呂秘書長太郎:我相信不會。
鍾委員孔炤:這是公平和公正性的問題,因為大家都在看,希望不要再發生法官在抽籤確定後又臨
時抽換法官的情形,不然本來好好的一個判決,就會讓人家存有懷疑的態度,對於司法的信任
度相對的就會減弱。
今天我們在此要討論的是司法的改革,包括最近司法改革的國是會議都是人民期待的目標,
期待未來的司法是一個廉潔、可以保障人民權益的司法,秘書長,我們是朝這個方向在走。
呂秘書長太郎:那當然。
鍾委員孔炤:但是我自己來自民間,來到立法院以後也收到很多民眾給我的投訴,包括剛剛段委員
提到的,甚至也有檢察官投訴,太多濫訴的案件。譬如你看到臉書不爽就告他們毀謗,或者管
理大樓委員會的委員只不過是在電梯裡面張貼未繳納電費或管理費的通知單,就被住戶提告違
反個資,又或者他看到你不爽就說你這個人不孝順;沒有對父母好一點,他就告你遺棄。像這
種排擠了真正需要資源,而且也拖累了重要案件的時效,誠如剛剛段委員提到的,之前立法院
也曾為了防止濫權做了修法,但是這幾年下來並沒有實質上的改變。
另外,常常被告在收到司法院或者檢調單位的傳票時,心理上的忐忑不安造成精神上的壓力
,這種是有真正的需求,而且最主要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對於被告來講是不公平的,因為告
訴人可以提出告訴,但卻不用支出任何的訴訟費用;反觀民事案件,還有一些費用要繳交。秘
書長對於這個見解看法如何?
呂秘書長太郎:其實這是所有在司法實務工作的同仁共同的心聲,也是社會上許多人共同的見解,
所以如何防止濫訴?在這次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被列為重要的討論議題。除了司法改革國
是會議以外,就司法院的權責範圍內,我們也在思考如何杜絕,譬如剛剛段委員提到民事的問
題,針對這種濫訴的情形,我們要從程序法上面用比較快速有效的方式來處理,甚至於考慮將
來要禁止他們再訴,或者是讓他們負擔訴訟費用或損害賠償,這個是在程序法上面……
鍾委員孔炤:因為之前對於濫訴的改革當中,其實民間有一些聲音,好像地檢署或法院變成專屬的
討債公司,你有聽過吧?
呂秘書長太郎:有這樣的說法。
鍾委員孔炤:如何避免這種說法,讓人民對司法更有信心?我想這是你們要去做的強制改善。誠如
剛剛秘書長特別提到的,你們在今年 1 月就有舉辦防止濫訴的研討會,在民事或訴訟上,濫訴
儼然成為司法不得不改善的問題。我想用他們的角度來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就是在告訴人
可以免費提出告訴,講難聽一點,這是「好康」而且還划算,剛剛秘書長也特別提到,好像變
成他們專責的討債公司,所以基於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迫切性和信任度,現在正是你們要避免
讓人民有這種恐懼感的時候,秘書長,你們真的要加油。
呂秘書長太郎:謝謝。
鍾委員孔炤:另外,我想提問有關通譯的問題,在法院裡面都有通譯,目前都是用約聘辦法來解決
通譯人才需求,通譯的徵才條件能否準確完成工作上的要求?
我現在改用客語問你。一般鄉下年紀大一點的民眾一上法院就害怕,就開始說客家話,但檢
察官和法官都聽不懂,如果通譯也聽不懂,當然會翻錯。對於當事人來說,通譯翻錯當事人想
要表達的意思,當然,傳達給檢察官或法官的意思也是錯誤的,本來傷害已經造成,又被人再
打一拳。你聽得懂我剛才說的客語嗎?
呂秘書長太郎:我聽不懂。
鍾委員孔炤:所以通譯扮演很重要的角色,請問秘書長目前特約通譯服務情形意見反應表的執行成
效如何?
呂秘書長太郎:針對通譯部分,我們會加強他們的訓練還有他們的來源,因為現在臺灣有……
鍾委員孔炤:所以通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當我不會中文時,可能會用客家話、河洛話或原住民
語等等語言,此時需要翻譯,我知道你們有 18 種的通譯人才,但通譯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如
果通譯將我的意思表達錯了,相對的承辦的法官或檢察官也因為通譯表達的意見跟當事人的意
見不一致時,對當事人來說又是另外一種傷害,請秘書長針對這部分做個瞭解與改進。
因為時間上的關係,本來我還有第三點想要問你,也就是有關國際人權公約部分。針對這部
分,你們在 98 年就有討論過,但現在已經 106 年了。對於兩公約部分,你們是否可以在國家報
告檢討時一併提出來?換言之,在今年兩公約在審查委員會再次審查國家報告時,是不是可以
一併提出相關的修正案?當民法、刑法跟兩公約有衝突時,到底要用現行法律規範還是兩公約
的規範來做合理的處理?因為時間有限,無法讓秘書長說明,是不是會後請秘書長提供給本席
書面說明?
呂秘書長太郎:好的,謝謝。
鍾委員孔炤:謝謝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