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秘書長,你的立法計畫中有提到司法院研擬要修改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理由是因為要防止濫訴。其實過去就修過
法,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在 15 年前,即民國 92 年時就已經在第二百四十九條立法
理由中就說邇來濫訴之情形相當嚴重,不但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並造成精神
上的痛苦,亦增加法院之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為防免上述情形發生,有效遏止濫訴情事,有
予以適當制裁之必要。所以就修了民事訴訟法,到現在已經十幾年了顯然狀況並沒有改善,其
原因本席認為是雖然修法給了武器,但是法官不用也是徒然。
現在,以去年的數字,實際上參與審判的法官有 2,022 位,這幾年每一年新收、終結跟審理中
的案件都在 300 萬件以上。以去年來看,審理中的有 335 萬 0,832 件,每位參與審判的法官每月
要負責 138 件,這當然是超出可能能力的負擔,這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法官也沒有多餘的時間
研究案情,也沒有多餘的力氣,也可能沒有認真在聽雙方的辯論,這樣審判的品質當然不會好

經過了十幾年,你現在告訴我們,在民國 92 年修法之後仍然不夠,那就要來問為什麼不夠?
如果過去民國 92 年的修法給了法官武器但法官不用,現在再來修法要給法官武器,法官就會用
嗎?
我們來看這 5 年的數字,是有關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駁回的件數,101 年是 450 件、102 年
是 493 件、103 年是 613 件、104 年 645 件、105 年 648 件,這是民事訴訟法民事案件。而根據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裁處罰鍰的件數 101 年 1 件、102 年 4 件、103 年 0 件、104 年 2 件、105
年只有 1 件。
所以在上百萬件的民事案件中,只有屈指可數的 4、500 件是被法官駁回的,裁罰的更是個位
數,甚至是 0 件,這就是給法官武器卻不用的狀況。如果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可能因為不諳法律
,但是他有律師呀!他有可能沒有訴訟代理人,自己就上法院了,法官不好意思罰他,覺得他
對法律無知,但是駁回總是法律給法官的武器,是不用再進入審判程序的。
除了民事案件之外,刑事方面有關檢察官公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如果法官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
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自訴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也有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的規定,但是我們一
樣用 5 年的統計數字來看,這都是本席自己統計的,有可能數字不正確,但是司法院沒有算正
確的數字給我們!你們可以告訴本席不曉得為什麼被撤回、不曉得這個自訴為什麼撤回、不曉

得為什麼被駁回,但是如果這十幾年來司法院承認濫訴這麼嚴重的話,為什麼不去作統計跟分
析?為什麼當本席跟你要數字時拿不出來?我們只好自己去算。
公訴駁回的件數從 101 年到 105 年分別是 101 年 8 件、102 年 3 件、103 年 5 件、104 年 2 件
、105 年 12 件。自訴撤回的從 19 件到 38 件不等,也有可能是達成和解而撤回,但就算把自訴
撤回都當做是法官曉諭當事人撤回,最多也就是一年 30 幾件,都是九牛之一毛。
如果給法官武器卻不用,寧可在法院上判決無罪,這樣省得麻煩,省得跟檢察官、地檢署關
係搞壞,但犧牲的是什麼?犧牲的就是司法資源,尤其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案件,因為檢察官
代表的是國家,可以搜索、訊問,剛才提到還可以卷證併送,佔盡優勢,結果根本沒有達到起
訴的門檻,但法官居然也認為反正就判決無罪嘛!雖然覺得案子證據不足,心裡面就覺得是無
罪了,根本沒有達到起訴的門檻還讓它起訴,但是法官也不駁回。
如果濫訴嚴重,表示很多案件根本就不應該起訴,法官為什麼讓它起訴?如果讓它起訴就沒
有資格講濫訴嚴重,對不對?如果案件已經到達起訴門檻,怎麼可以講這是濫訴嚴重?如果每
一年民、刑事訴訟加總也就是這幾百萬件中的幾百件是沒有達到起訴門檻的,憑什麼說濫訴嚴
重?你的邏輯是什麼?請秘書長說明。
主席:請司法院呂秘書長答復。
呂秘書長太郎:主席、各位委員。主要因為現行的條文對於民訴、刑訴或自訴有關駁回的規定很嚴
格,以民事來講,要依其所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意思就是不論它的證據,除非你看到
該事實在法律上不會成立才可以駁回,非常嚴格。而刑事部分,檢察官必須依照其所附的證據
顯然沒有成立犯罪的可能,也是非常的嚴格。自訴的部分必須是認為他是用刑事來恫嚇被告,
但因為恫嚇是在內心的世界,說實在法官在使用這個條文時是非常嚴格,可能也是造成駁回件
數少的原因。
段委員宜康:我們以後還有機會好好討論,如果照你所說門檻很高、很嚴格,檢察官提起公訴被駁
回就表示這個檢察官有問題,不然就是地檢署有問題,這當然不是你們的責任,是法務部的責
任,但檢察官有沒有受任何處分?在檢察官的生涯中案件被駁回應該是一個絕大的污點,法官
認為你根本不應該起訴,用國家的資源代表國家,但是也沒有受處分對不對?雖然是法務部的
問題啦!
最後一個問題,這十幾年如果是這樣,92 年修法後經過了 15 年,現在才提出民事訴訟法的修
正案,有一併要研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嗎?現在處理的是民事案件,那刑事案件呢?本席從你的
立法計畫看出來研議中的是民事案件,但刑事訴訟法呢?
呂秘書長太郎:刑事訴訟部分,因為過去傳統的觀念認為檢察官只要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可以起
訴。但有關駁回的規定是要顯然沒有構成犯罪,這可能就有差距,根據法務部發布的新聞稿,
他們要求檢察官將來要達到更嚴格的條件,即「足認」,就是足以相信被告有犯罪,所以這部
分的案件應該會更加減低。而自訴案件事實上從 92 年修改為律師強制以後,濫訴的情況確實有
比較大的改善,不過因為條文是「恫嚇」被告,我們不容易判斷這是恫嚇或不是恫嚇,所以將
來若認為自訴的部分構成濫訴的話,或許我們在法制上可以做進一步的調整。

段委員宜康: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