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次長,你們要把現在的 CDE 從財團法人變成
行政法人,在說明裡有舉出幾個需求,第一就是錢不夠、人不夠以致於審查新藥的效率不彰,
是這樣對吧?
主席:請衛福部何次長說明。
何次長啟功: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這是目前存在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所以我講的沒錯,是人不夠、錢不夠導致審查效率不彰。請問次長知道 CDE 的組織
章程嗎?
何次長啟功:委員問的是現階段還是……
林委員淑芬:現階段。因為我不懂為什麼人不夠、錢不夠導致審查效率不彰會成為問題,因為照組
織章程第二十七條「本中心的組織編制、職員管理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包括給多少
錢、福利、退休、撫卹等都可由董事會自行決定,所以,人員方面有彈性;至於錢不夠的問題
,錢的部分在第二十六條有提到,現在 CDE 對外既有的藥事審查可以酌收費用,「……收益均
做為本中心業務發展之用」。所以哪裡會有人不夠、錢不夠的問題?我的意思是 CDE 還可以再
擴編而且還可以更高薪去聘請人員,以目前的組織架構統統可以做,這有什麼困難呢?
何次長啟功:基本上,現在財源的籌措要支應大概有將近百名左右的人員,他們要寫跟藥物審查沒
有相關的一些計畫、會議然後去執行。
林委員淑芬:你是次長,你應該可以這樣做:為了藥品安全及發展國家生技產業,政府可以成立一
筆基金,每年都匡列 1 億元再撥交給 CDE 這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這樣錢就有了,問題
只是政府做不做。我不懂為什麼要 CDE 行政法人化?
何次長啟功:如果 CDE 不是行政法人,首先在程序上沒有辦法改變的是,除非有授權否則不能直
接送件到財團法人的機關。
林委員淑芬:可是剛剛你講這不是主要問題啊!你的意思是申請藥證要先送到 CDE,這是你們想
要的,剛才你就是這樣講,不是先送到衛福部而是先送到 CDE。
何次長啟功:現階段必須先送到衛福部。
林委員淑芬:而你們是希望可以直接送到 CDE 嘛!
何次長啟功:如果 CDE 是行政法人的話才可以這樣做。
林委員淑芬:為什麼需要這麼做?
何次長啟功:就是減少流程。剛剛前面我們特別討論的 3 個流程才可以減化成 2 個流程。
林委員淑芬:所以跟人、錢無關嘛!你們其實是要加速藥品審查流程,而設計一種制度讓審查藥證
許可快一點,並不是因為現行財團法人人不夠、錢不夠以致審查效率不彰的問題。我當然知道
藥品審查求快,這是業者利益本位,但是也要要求藥品安全啊!
何次長啟功:當然是安全第一。
林委員淑芬:你說第一個理由是求快,求快是為了發展生技產業,那我們當然就沒辦法……
何次長啟功:不是,是委員剛才問我說人員各方面的部分,我才回答說……
林委員淑芬:好,再看你們新送來的條例草案,第二章組織第六條「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
人至十五人……」,組成有三部分,第一,政府機關代表而且限制不能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醫藥、衛生和法律相關的學者專家,這個合理;第三,要請民間企業經營和管理專家,
條文顯示民間企業經營一種、管理專家一種,這我就不懂了,我可以理解,譬如說兩廳院表演
藝術中心請業界進入董事會,是希望幫沒有辦法募款的董事會增加募款能力,所以找企業進來
幫表演藝術中心募款,但未來的國家藥物審查中心,你們規定公部門的代表不能超過三分之一
,對民間企業經營的業者卻不敢限制比例,你們難道不覺得民間企業經營業者進入國家藥物審
查中心有一種如何中立的問題?而且業者到藥物審查中心不會覺得怪怪的嗎?
何次長啟功:我們當時考量是用管理的專才的部分,如果覺得……
林委員淑芬:你覺得藥物審查中心聘請藥商、藥廠的專業管理人員進來,這個中心的中立性不會被
質疑嗎?而且你還高度限制了公務人員公權力代表不能超過三分之一,若要誇張一點的話,這
個法規也可以讓藥商超過一半啊!
何次長啟功:委員剛剛說的事情當然不會讓它發生,如果……
林委員淑芬:法條裡面沒有阻止啊!
何次長啟功:這是當時請教所有相關法律專家的建議,希望有管理方面的人進來,如果有疑慮我們
可以把它刪掉。
林委員淑芬:再請教,現在審查新藥一個案子收 80 萬元,對不對?未來行政法人化以後呢?你們
提高審查規費,你覺得自籌款會不會是一個障礙?提高自籌比例會不會很困難?在未來行政法
人化以後的收入。
何次長啟功:目前我們估算 30%,是以現行收費的基準估算出來的。
林委員淑芬:不會很困難啦!你們可以增加規費,事實上你們早就想要增加規費,不知道為什麼你
們不增加而已。增加規費以後,自籌經費超過 50%,連預算都不用送到立法院審查,人民對這
件事情就沒有辦法管制約束。現在 FDA 還可以進入和 CDE 一起共同審查新藥,它的查驗審查機
制都可以進去,可是如果 CDE 行政法人化以後是有權免責的,它審查後發許可證,讓你們到衛
福 部 申 請 藥 證 , 然 後 衛 福 部 要 背 責 任 就 是 有 責 無 權 , 所 以 我 認 為 這 個 設 計 就 會 變 成 一 個
accountability 的問題,要問責的問題,舉例來說,如果藥商在這個財團法人查驗中心審查都沒辦
法拿到認可,他們覺得有問題想要提起行政救濟,你說要到衛福部才能提行政救濟,可是今天
看這個行政法人法是不足的,我們要看它的配套藥事法的修正,藥事法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條立
法說明欄講得很清楚:「藥物審查中心的技術性資料認可證明係屬行政處分,中央主管機關原
則上應予尊重」,所以你們只能「得」為公共衛生需要或倫理之審查,顯然未來行政法人中心
所有審查的認可證明你們都沒有否決權,除非要做倫理審查或公共衛生之需要。
昨天新新聞刊出一篇訪問現在 CDE 副執行長高純琇的文章,她講得很清楚,她說專業審查一
定要有效力,若審查單位做出的審查意見僅為建議,最後可能會被另一個機關也就是衛福部駁
回,不但廠商心血付之一炬,對產業發展也不會加分,這話人家講得很白;文化部執行長講得
更白,說如果行政法人掌握的公權力為零,組織運作就不會順暢,若行政法人的意見僅供衛福
部參考,會等同回到現行令人詬病的重複審查,若真要解決問題就應給予能夠拘束後端意見形
成的權力。所以藥事法配套修法就是,行政法人的審查意見對衛福部要有後端拘束的權力,在
立法說明裡你們也自我閹割成只能夠尊重不能夠審查及有其他意見,除非有公共衛生需求或倫
理之需要,而且是「得」而已,這些話都講得這麼白。上次我在衛環委員會質詢你時說這個不
是低度的公權力,所以今天你們在報告裡講這不是低度的公權力,你們撇清它,但這件事情在
於行政法人的審查許可跟你們核證之間其實是不可切割的,而且你們自我閹割掉你們的權力,
所以最後變成以沒有人、沒有錢導致審查無效率當藉口,事實上是照副執行長講的,真正的詬
病是業者認為的重複審查,他們不想重複審查,要阻卻衛福部對 CDE 的審查意見的干涉,所以
真正的目的不是因為沒有錢、沒有人,而是要擺脫政府管制、人民監督這個狀況,所以未來藥
證及藥品的審查都會讓行政法人審查中心說了算。而行政法人審查中心之制度設計為准許業者
進入董事會且不限額,照目前這種架構看起來,你們急切地以藥商、藥廠的發展利益為第一核
心考量,而不是基於藥品安全或政府制度設計能否問責的問題,這是我們很擔心的事情。今天
多位委員包括本席在內的質詢,沒有聽到有人表示贊成,我們知道高層屬意一定要快速,可是
我在這裡告訴你們問題很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