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瑩: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部長先看到第一張圖,這叫做背負式安全帶,如果
工人爬很高施工一定要扣上這樣的安全帶、安全鎖才會安全。再看到第二張圖,請問這個人的
身上有沒有安全帶?
主席:請勞動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美珠:主席、各位委員。看不清楚,不過好像沒有。
陳委員瑩:其實他就只有穿一般的衣服而已,上面應該沒有安全帶。部長及署長應該知道上個月
18 日高雄曾經發生一件父子搭建大型廣告看板不慎從高處跌落致死的意外事故。首先,請問這
是不是一件職災事故?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鄒署長答復。
鄒署長子廉:主席、各位委員。這是在工作上造成死亡的案件。
陳委員瑩:受難的工作者家屬到現在除了慰問金之外,有沒有獲得政府其他的補償及救助?
鄒署長子廉:這個案子發生之後,現在是由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在做第一時間的災害檢查處理,
所以委員剛才所講的後面的補助應該還沒有出來。
陳委員瑩:這個事故調查的鑑定報告出來了沒?
鄒署長子廉:鑑定報告還沒送到職安署,目前還是由高雄市政府勞檢處在處理。
陳委員瑩:這件事故已經有鑑定報告了嗎?
鄒署長子廉: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在做職災調查報告,依照目前規定,報告書必須報到職安署核
定後才定案,但是這個案子高雄市還沒有報上來。
陳委員瑩:目前這個部分等於還沒有完成嘛!
鄒署長子廉:對。
陳委員瑩:本席長期以來都很關注職災的問題以及職災勞工保護的議題,上個會期本席擔任召委時
也排定很多職災的相關議題。職安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講得很清楚,此法是為保障工作者安全及
健康而立法。職安法第二條更是將自營作業者納入工作者。職安法第五十一條也規定在工作場
所自營作業者視同事業單位勞工,適用職安法規定。
我們從新聞的照片可以看出,其實出事的地方有很多形象廣告看板,這些常態出租看板的地
方一定有管理單位,也就是說有事業單位的存在。根據職安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
定,在出租大樓外牆的自然人或事業單位違反交付承攬事前告知危害義務及採取職災防止措施
。請問如果違反該條文有沒有相關罰則?
鄒署長子廉:這類廣告招牌的作業一般都是廣告業者承接業主的契約,廣告公司承接業主契約後會
發包給安裝的工程行去施作,如果廣告公司交付工程給安裝廠商時沒有做所謂的危害告知或承
攬管理,就有職安法第二十六條危害告知義務的缺失,可以罰款 3 萬元至 30 萬元;承攬管理不
良也是罰款 3 萬元至 30 萬元,我們會依此規定檢視現場的管理措施有沒有符合職安法的規定。
陳委員瑩:署長對相關的法規非常熟悉,正因如此,這件意外事故發生時,因為那時候立法院正在
施工,他們就趕快來問立法院的總務處,詢問這個設備安全的檢查,並提醒巡視必要的措施到
底做得如何。我們從媒體得知,這一對罹難的父子並沒有加入勞保,而且是自營的作業者。而

根據高雄市勞工局在第一時間的說法是,整個事件經過初步的查證,當時施工的郭姓父子二人
在調整帆布時,雖然有使用安全繩索,但初判二人在高處作業時,沒有確實使用安全帶,加上
二人為自營雇主且已罹難,因此沒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責任追究的問題。請問鄒署長,以上的
說法有沒有問題?
鄒署長子廉:現場調查第一時間的證據充足與否是我們職災調查必須要蒐證的,第一時間,如果他
的安全帶是放在旁邊,我們當然說他是沒有確實安裝配戴安全帶才造成事故。以這個個案來看
,包括第一時間現場的檢查同仁在現場的發言,還要加上後面的資料證據來證明該職災確實的
發生原因。
陳委員瑩:我剛才已經先 show 給大家看影片,即罹難者身上看起來是沒有安全帶的,所以按照署
長的說法,如果不小心從高處墜落,那個安全帶是否有可能完全脫落,掉至其他處?
鄒署長子廉:實務現場上,很多雇主辯稱或聲稱勞工有戴安全帶,結果是放在小貨車或旁邊,工作
時並沒有戴在身上,事實上這就已經違反法令規定。法令規定是要求雇主要使勞工確實配掛安
全帶。因此,即使雇主聲稱如何、如何,其實也是不符合法令規定的。
陳委員瑩:按照你的經驗與常識,當一個人身上有配戴安全帶時,就算他可能沒有鎖好或其他狀況
,有沒有一種可能是他掉落下來後你們怎麼找都找不到或看不到安全帶?
鄒署長子廉:基本上,如果他有配戴在身上,掉落下來應該是斷裂或掛勾金屬破裂,而與人體接觸
的那一端應該是不會不見。
陳委員瑩:我們來看一段新聞報導的影片。
(影片播放)
陳委員瑩:剛才影片中那兩人的說法跟我們一開始看到的照片出入頗大,這個影片很清楚地呈現,
參與鑑識的勞檢人員表示,現場只有看到工具包與童軍繩,未見安全帶與安全帽,不符合職業
安全衛生法的規定,隨後另外一位官員卻表示,這兩位的身上是有安全索,但未確實吊掛。可
是另一則新聞卻說警方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採證,初步並未發現遺體有安全索,也沒有使用安
全帽與安全帶。我們再重新檢視剛才 show 的照片,也看不出其身上有明顯揹安全帶。請問署長
,勞工都已經不幸罹難了,他們的身上到底有沒有安全帶、安全索,甚至童軍繩可否用來當安
全索?這到底有沒有法律上的差別?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提供給我們這個資料,我們會針對他們送來的報告再做細部的瞭解。是不是
當時在第一時間蒐證有誤差?不過我們還是會以實際的證據來判定它是否違反安全帶的規定。
基本上,即使他有帶安全帶,身上沒有配掛就是違反職安法的規定。以上。
陳委員瑩:很好。就本席的瞭解,國內一年大概有 160 件的勞工墜落死亡事件,如果真的像新聞上
所說的這麼容易就可以沒有職安法的責任,臺灣每天都掛著這麼多的大型看板,甚至接近選舉
日時,有更多的看板要搭建,未來如果有類似的職災發生,是不是都可以比照本案處理?死了
這麼多人,都沒有職安法責任追究問題的話,那我們立這部法到底是要幹什麼?
鄒署長子廉:謝謝委員指正,一條勞工生命就這麼沒了,我們其實是非常惋惜,因此更應該要積極
落實職安法的執行。像這樣的工作,我們當然希望他先搭施工架或機械來解決高空作業的安全

問題,再不行的話最後才會用安全帶的方式去施作,所以我們還是用安全工法來 run。如果查到
他違反這方面相關的規定的話,我們當然是依照職安法給予處分。如果情節特殊或嚴重,甚至
有停工的行政措施可以來解決。
陳委員瑩:今天我們花了比較多的時間來討論這樣的一個個案,因為未來可能有更多類似的工作情
況發生,我們相信勞動部絕對是為了要保障勞工權益及健康安全而設立。然而這一位家屬同時
失去了老公與獨生子,我們將心比心,這是讓人非常心痛的事情,我希望對於類似事件確實的
原因及責任,職安署應該趕快確實地釐清。我不知道究竟是資訊不清楚、睜眼說瞎話,還是要
規避什麼樣的法律或責任?我覺得這個部分要趕快協助釐清,並協助受害的家屬可以獲得應該
有的補償及賠償。我也相信警方已經採證,到底受害者身上有沒有安全索?到底有沒有確實使
用?其實剛才大家都看得很清楚。
最後,我有一個訴求,就是職災鑑定報告的用途到底是什麼?是不是簽結之後就存檔了?這
份鑑定報告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席?
鄒署長子廉:最後我們核定的職災報告書當然可以給委員。所有送到我們職安署的職災報告,後面
都有追蹤改善的措施及方法,我們認為每個職災報告是未來預防類似災害發生非常重要的資料
,所以我們會依據職災的分析做改善。
陳委員瑩:另外,很重要的是,除了提供給本席之外,這個鑑定報告可不可以提供給受害家屬申請
,作為他們未來保障職災家屬權益的參考依據?
鄒署長子廉:當事人或當事人的家屬當然可以。
陳委員瑩:當事人已經過世了,當然就是提供給家屬。本席也提醒一下,謝謝署長很積極,對法規
也非常熟悉,但是通常委員在垂詢部長的時候,如果部長想要回答,麻煩你不要搶部長的麥克
風。謝謝。
林部長美珠:謝謝委員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