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淑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早上很多人在談實習,我現在特別來講一個海
外實習,海外實習經常是大專院校用來招生的噱頭,雖然學校說是海外實習,但學校有沒有能
力把關海外實習的廠商?這個答案大概沒有人敢肯定。這幾年來我們陸陸續續接獲很多檢舉案
件,像澳洲麻辣火鍋店、蜀香坊和臺灣多所學校簽訂海外實習計畫契約,很多學校都有跟它簽
約,但它幫學生辦的是打工渡假簽,澳洲有學生真正實習型的簽證,但是臺灣所有大專院校送
到澳洲去的,都沒有辦法通過澳洲政府所認為這個廠商足夠提供學習資格的認證,所以以澳洲
政府來講,這些廠商都沒有辦法有能力提供學生實習跟學習的資格,所以大家去那裡都知道自
己拿的是打工渡假簽,而打工渡假簽去澳洲政府的規定就只有半年。就是幫同一個雇主打工不
能超過半年,我們的實習生送到那裡都是簽 1 年的約,學生邊實習邊擔心會被澳洲移民署抓到
遣返,更不要講在這種狀況下,他哪敢去主張說雇主的時薪沒有給夠,現在澳洲漲時薪了,但
是雇主薪水沒有給我給夠;他敢去說他的工時過長嗎?事實上,在中國城裡面,學校跟實習單
位簽約,要求實習單位要提供符合勞工條件的薪水,要遵守澳洲當地的法令,但是學校沒有能
力審核實習單位的行為是否違法。
澳洲的基本工資調漲,學校也不知道,學生住宿要扣多少錢,都是業者說了算,所有的校方
能夠聽信誰的?它只有聽仲介的話,我告訴你,業者跟仲介講什麼,仲介就跟學校講什麼,所
以在這種狀況下,學校經常被檢舉他們沒有辦法處理他們的學生在澳洲發生的困難,學校只有
丟一句話,說:「有,我們有簽約要求業者要遵守當地的法令。」,可是真正發生問題的時候
,學校只叫學生要忍著。所以我在這裡要說,大家都講,實習的廠商會提供機票,但羊毛出在

羊身上,實習廠商為什麼可以免費提供來回的飛機票給學生?就是從剝削學生的薪水來的。
學生要有實習的機會,廠商要利潤,他們都在打工,但你們卻說這叫實習,現在是要學習什
麼?要學習忍受被違法業者剝削嗎?還是要讓學生學習放棄自己的法律保障?教孩子放棄自己
的權利,要隱匿違法,要息事寧人,這個就是你們教育部現在正在辦的實習,特別是海外實習
。可是面對發生爭議了,孩子忍不住了,孩子也是公民,他要主張自己的權利,他說我被業者
剝削了,第一時間,以臺中大專院校的實習廠商永采烘焙坊,第一時間在媒體上所曝光的 Line
的對話,實習廠商就告訴學生說,我會讓你被退學、被退訓,我會讓你沒有學分。第一個,學
分握在廠商的手上,簽一個違法的契約,讓學生不敢主張權益,他們忍無可忍,學校卻叫他們
要聽話,否則你會沒有實習的學分。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這個問題不是單一個案,我們經常
接到相關的陳情案。部長,你剛剛回答前面的委員質詢時是怎麼說的?你說法律要成為學生的
後盾,我先請問你,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可以成為大專院校學生實習的後盾?你現在唸給我
聽。
主席:請教育部潘部長答復。
潘部長文忠:主席、各位委員。我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對於這些實習辦法,重要的還是以引導學
校來做相關的規範。
林委員淑芬:沒有,有哪一條法律、哪一條法規可以規範學校,可以成為學生權利保障的後盾?不
管是勞動權利或是學習權利的後盾,有哪一條?你講給我聽,現在馬上講。
潘部長文忠:我早上特別說明的是,從這樣的個案裡面我們發現到,我們還有很多的辦法是需要再
更加周延的,我要表達的是這樣一個意思。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是要告訴你,不要高空打一拳,說我法規要周延,我現在要告訴你,你們相關
的單位說有 3 條法規,但是這 3 個法規都沒有用,有一條叫做「績效評量」,卻是學校自評的
,本來要納入校務評鑑的,現在連系所評鑑都不用了,所以這個法規無效。第二個法規叫什麼
?產學合作規範,翻遍產學合作規範,跟學生權利保障有關的部分幾乎是零,只有一條,哪有
什麼法規?沒有法規,我現在要告訴你的就是沒有法規。
第二個你叫學生要做什麼?你說要給學生更多的教育,要讓他們有公民意識,對,你的實習
過程就是教他放棄權利。
潘部長文忠:委員,我不會讓學生放棄權利,而是要他在他的權利受損時應該勇於表達。教育部在
第一時間接觸到這件事情時,立刻要高餐大提出法律扶助,這就是教育部的立場跟作為,請委
員不要把它轉換過來。
林委員淑芬:好,你講得很好,但事實不是那個樣子。
潘部長文忠:我們希望真正在維護學生的權利時,政府應該要站出來。
林委員淑芬:我舉一個例子,你知不知道有很多海外實習的問題,學生好不容易鼓起勇氣才敢去反
應實習單位違反法令,結果實習單位馬上就說:「我不用你了、解僱你了、實習中斷了」,學
校就把他召回來,學生召回來之後,你沒有法規,你又能叫學校怎麼樣?學生要怎麼處理?你
怎麼成為學生的後盾?你怎麼叫他勇於表達?學生勇於表達檢舉的後果就是實習中斷、沒有學

分,學校叫他從外國馬上回來。他表達後所付出的代價,你教育部幫忙解決了嗎?你有法規可
以成為他的後盾嗎?你告訴我,你教他要勇於表達,然後他要付出這種沒有學分又浪費半年、
一年的時間,又浪費他的打工渡假簽,他 2 年 2 次的打工渡假簽就這樣用掉一次了,他付出這
麼大的代價,你哪裡有教他要勇於表達?表達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你哪裡有成為他的後盾?
潘部長文忠:跟報告委員,早上是針對高餐旅的個案,至於委員所指教的這個範圍,我想教育部可
以再來做檢視。
林委員淑芬:高餐飲的個案就多如牛毛,不只是永采烘焙坊,在澳洲渡假實習裡面,它還跟仲介簽
約被我們抓包過,它不是一個個案,高餐飲也不是個案,全國的大專院校有很多都有這個問題
。我現在要告訴你,校方只想息事寧人,損及學生的勞動權益也乏人聞問。然後我們想說,你
學校有跟業者簽約,所以你可以去告他們,但你可以告到澳洲去嗎?我是要告訴你,這個問題
你要怎麼解決?部長,我今天不是來跟你抱怨的,也不是來聽你打高空球的,你要告訴我們你
要怎麼解決,你要不要定一個法律?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早上其他的委員在關心這個問題時,我也有提出來會在 2 個月內將相
關的法制面做一個嚴處。
林委員淑芬:講這個太空了,不要打高空球,這個是空話。抱歉!主席,因為這個問題結構性和制
度面的問題很多,請允許我再講一下。
主席:1 分鐘好不好?
林委員淑芬:好。我們在高中生的建教權益保障法裡面有談到,你要建教合作就要設定廠商的條件
。第二個,要辦理建教合作的學校系所也要有資格匡定,哪一種行業可以有資格教導學生、辦
理建教或是實習,這個要規範。然後學生要去之前,要辦理職前訓練,而且不能假實習真撿便
宜的勞動力,所以業者僱用建教生不能超過勞工總人數的四分之一,學校跟業者之間也不能有
任何名義的報酬或是回饋。我們還定了很多,包括如何申訴的審議會,結果你們卻叫學生 e-mail
到部長信箱來投訴,這是正規的管道嗎?這是正辦嗎?這是正規的辦法嗎?毫無約定。而且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裡面還有講到,如果學生提出申訴,業者不可以給予不利的差別待遇,結果我
們現在的實習生一提出申訴馬上被開除,實習學分馬上就沒了,叫你馬上打包回臺灣,這是怎
麼一回事?你說!你們把責任推給學校,你的回答是說,會叫各校回去檢視各校的實習辦法,
把制度面的問題都推給學校,叫學校自訂辦法,你來看學校訂這種什麼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