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在進入主題之前,我先回應廖委員國棟所提有關兩
岸電信詐騙案成員遣返的問題。其實在司法互助協議第六條、第十一條都有很清楚的規範,兩
岸基於互相尊重與互惠的原則應該是各自遣返,2009 年還強調過一次這個默契,就是雙方各自
把人帶回,現在沒有這樣做是因為中國單方面改變了這個方向與做法,沒有錯吧?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沒錯。
李委員俊俋:其實在 2010 年之前,大部分的人犯都是各自遣返,到了 2011 年,馬英九極力主張九
二共識、一個中國以後才開始有變化,特別是在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甚至在 2016 年馬
英九通知中國公安抓人,所以才會造成情勢的變化,因此現在法務部的做法應該是要求中方和
我們重新檢討司法互助協議,有問題的部分我們應該改善。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俊俋:這也是法務部應該努力的方向,和誰執政沒有關係。
陳次長明堂:是,沒錯。
李委員俊俋:我們先確定此一原則。
今天我們談的是組織犯罪,你們這次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是要將組織犯罪的定義更為明確化,因為現行法第二條的規定過於嚴苛或不明
確,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比如管理結構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這次修法的目的有幾個:第一是犯罪組織的定義明確化,也就是第二條的修正;第二
是電信詐欺犯罪如何處理,是否可以從組織犯罪的方向處理;第三是對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
的部分有所處罰。這次修正的方向應該是這三個政策目標。
第二條規定的是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而且還要是集團性、長期性、
脅迫性、暴力性的組織才叫做集團犯罪。是不是這樣?
陳次長明堂:是。
李委員俊俋:這個定義在實際運作上會產生很多困難。請問角頭、幫派、聚合、堂口是不是犯罪組

織?
陳次長明堂:幫派是,但角頭不一定是,依照現行法的規定不一定是,因為他不見得有內部管理結
構。
李委員俊俋:比如某人是嘉義火車站的角頭,算不算是組織犯罪?
陳次長明堂:有問題。
李委員俊俋:就因為有問題所以必須要有更明確的定義。
陳次長明堂:角頭不一定有內部管理結構。
李委員俊俋:現在就是「內部管理結構」這幾個字引起定義上的爭議。
陳次長明堂:沒錯。
李委員俊俋:現在的組織犯罪起訴率、定罪率不高,甚至出現個位數,我們認為這是不是與第二條
規定的定義有關,以致造成這種情形?從真正的判例可以看出這個問題,新竹地方法院就有這
樣的判例,有三個人共同挾持某人的案件,新竹法院判定這三人是相約犯罪,只是共犯結構,
並不是組織犯罪,法院認定這只是三個角頭約好一起做,不是集團犯罪,這是新竹法院的見解
。高等法院也有類似的見解,高等法院的判例是雖然收取會費,但無法證明其為集團性、長期
性、暴力性,請問,如果不是暴力性、長期性,那麼固定向人家收取會費是什麼意思?這個問
題就出在定義上。
我們再看看犯罪組織的條件,一定是要三人以上,兩個人不行,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兩個人不構成這個罪,並不是兩個人不行犯罪。
李委員俊俋:內部管理結構是否該當?
陳次長明堂:這點刪除了。
李委員俊俋:這點刪除了,其實很多問題都出在這裡。第三個條件是要不要以犯罪為宗旨及成員從
事犯罪活動。
陳次長明堂:不一定要有宗旨,只要構成犯罪……
李委員俊俋:只要有犯罪活動就是嗎?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俊俋:照剛才我舉出的那些法院的判決,他們的說法是這不是他們的宗旨,這就是有爭議的
地方。
陳次長明堂:有的是假借慈善,實際上是犯罪。
李委員俊俋:第四個是是否一定要具有集團性、長期性、暴力性呢?
陳次長明堂:我們把這部分放寬了,不需要。
李委員俊俋:法務部現在的方向是要做更明確的定義,然後將集團性、長期性、脅迫性、暴力性的
部分放寬,這樣才可以比較有條件、有效的約束犯罪集團。應該是這樣吧?
陳次長明堂:是。
李委員俊俋:我們發現很大的問題是出在第二條的定義上,我們要看的是法務部提出的第二條修正
條文是否能解決問題。我們先看詐騙集團,請問詐騙集團和犯罪集團有沒有劃上等號?

陳次長明堂:不當然等號。
李委員俊俋:還要看其犯罪行為,還要看其犯罪行為才能具體判斷到底是不是犯罪集團。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有關詐欺罪的規定有提到三人以上共犯之,而三人以上是組織犯罪的該當條件,如
依照現行法第二條的規定,對於電信詐騙很難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去處理,這就是問題之所在
。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詐欺罪的本刑比較低,每次警察、調查局辛苦的抓了
一堆車手,因為沒有抓到主謀,不能構成組織犯罪,判刑就比較輕,國人對此有意見,這也造
成一種循環。菲律賓 14 個人的詐騙案是最明顯的例子,我們認為這是一個組織犯罪,有這麼多
人,有計畫的、有集團性的結構,但法院的判決最重是三年八個月,都是以一般詐欺處理,並
沒有以組織犯罪處理。因此,我們是否可以在這裡做一些改變,第一個是就組織犯罪的定義做
一個改變,第二個是加重其刑罰,讓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可以正式的、有效的約束詐騙集團,這
才是我們的目的。
陳次長明堂:沒錯。
李委員俊俋:邱部長還提到要一罪一罰,也就是做一次罰一次,這樣判起來會比較重,這和一般犯
罪一罪一罰的差別性在哪裡?
陳次長明堂:一罪一罰指的是一般犯罪,這裡是多加了一個組織犯罪。
李委員俊俋:所以最重要的其實還是把組織犯罪放進來,我們對付的是整個集團,對不對?並不是
個別的人,不是車手,也不是這些操作者。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真正的問題,就是一罪一罰可以判到 30 年,但如果是第三條的組織犯罪,
最高只可以判 10 年。
陳次長明堂:那是加起來計算,最高是 30 年,可以合併計算。
李委員俊俋: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是我們討論的重點,事實上今天除了行政院之外,個別委員也有提
出版本,包括本席也有提出,這些我們當然可以討論。先請教次長,現在的行政院版本,也就
是你們法務部提出來的,「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組織。」,「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
必要。」,這些當然是屬於定義的修正,對不對?你們有提到持續性、牟利性和結構性,是不
是這三個要件都要達成?
陳次長明堂:對。
李委員俊俋:請教次長,如果現在有一個情形,三個角頭抓了一個人,因為這個人和他們的派別不
同,所以抓起來修理,修理完以後,他們卻辯稱這不是組織犯罪,也沒有牟利,只是看他不爽
而已,這樣要怎麼解釋?
陳次長明堂:但是他們有持續性的犯罪,就是剛才說的,不是 A 加 B 加 C,是有持續性、牟利性
……
李委員俊俋:本席把例子說明清楚一點好了,如果三個角頭一起做這件事,而且彼此分工,把和自
己不同派系的人統統抓來打,這就是持續性嘛!對不對?

陳次長明堂:對,有持續性。
李委員俊俋:但是他們並沒有牟利性,只是打人而已,純粹是因為看他不爽,所以打人而已,並沒
有牟利,這時候怎麼辦?
陳次長明堂:不見得每一件都要牟利,我剛才說不一定都要 A 加 B。
李委員俊俋:不見得每一個要件都要符合,對不對?就是有持續性、有牟利性或結構性的其中一項
就可以了,是不是?
陳次長明堂:對,沒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現在所謂的組織犯罪,第一個就是定義要清楚,第二個是到底要符合多少要件?
該當要多少?這才是我們未來可以真正嚴格對付組織犯罪的方法。
陳次長明堂:沒錯。
李委員俊俋:所以內容是什麼?法務部可以提出法務部的說法,各個委員也有各個委員不同的建議
,本席希望這部分可以好好討論,正式對所謂的組織犯罪宣戰,這樣才能有效達到我們所要的
目的,謝謝次長。
陳次長明堂: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