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委員宜津: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次長剛才講到,台灣詐騙集團到世界各地犯案,不
只國人痛恨,現在也受到舉世矚目。台灣的詐騙集團到處犯案,卻總讓中國抓去關,以致有人
開始對 ROC 做各種不堪解釋。坦白說,這些犯罪分子回到台灣所受的審判與法律處罰,並無法
符合人民情感要求,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最重的本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易
科罰金 50 萬元以下。問題是隨便一個詐欺案,都不只 50 萬元,因為這還不符合你們對犯罪組

織的定義,本席知道你之前也答復其他委員說,如果是電信犯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還有三年以上,電信詐騙案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葉委員宜津:我說七年以下,沒有錯啊!我直截了當的說,就算是七年以下,跟其他國家比較,我
們還是認為太輕了。而且,七年以下或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只是電信詐欺而已,並沒有
算到組織犯罪。
陳次長明堂:我們在修正草案第二條裡面會加上去,最重超過五年,就屬於組織犯罪,可以用組織
犯罪來辦。
葉委員宜津:次長,他都已經是組織犯罪了,仍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認為還是太輕了。尤其在
國外的犯案裡,只算電信詐欺的組織犯罪,沒有算其他的犯罪行為,這不是很奇怪嗎?況且,
現在的詐欺模式不只一種,已經精密分工到最下游的車手,這樣的組織犯罪還不夠嚴重嗎?
陳次長明堂:跟委員報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的犯罪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冒充公務員;第
二類是三人以上的犯罪、詐騙都屬於這一條罪,不限於電信詐騙。
葉委員宜津:我認為這樣的懲罰還是太輕,法律是需要修改的,現行的法律跟實際罪行,已經不符
合比例原則。次長,你覺得呢?
陳次長明堂:這些是可以檢討的,現在講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就一罪一罰來講,已經加重刑罰了
,委員講的是過去五年以下易科罰金,現在已經不存在了。
葉委員宜津:次長講的一罪一罰跟人民認知的一罪一罰可能有出入,你指的是這個人犯的案子,若
再犯第二次才會一罪一罰,還是詐騙一個人一條罪,兩個人一條罪?
陳次長明堂:我的意思是騙一個人一條罪,騙兩個人兩條罪。
葉委員宜津:是這樣嗎?
陳次長明堂:是這樣沒錯。這是證據上的問題,現在抓到的話,騙一個人是一條罪,騙兩個人就是
兩條罪。
葉委員宜津:我們抓到的電信犯罪怎麼可能只有騙一、兩個人呢?從電腦上抓下來的犯罪證據,就
不只一個、兩個了。你們有沒有準備實際承辦的案例?
陳次長明堂:有,手邊有案例。
葉委員宜津:為什麼全世界會對台灣司法所審判的電信詐欺案如此不滿,就是因為我們實際的判例
……
陳次長明堂:沒錯,過去是判太輕了。
葉委員宜津:問題是在今天的報告裡面,我們也沒有聽到你們說要如何改善,而這也是為什麼有一
半以上的台灣人民,認為這些罪犯被中國抓回去,就算不按照台灣的法律或是一般法律來定罪
也沒關係,就是要給他們一個教訓,有人甚至還氣憤的說要給他當場槍斃,這是比較偏激的說
法。為什麼會這樣?全世界都對台灣打擊犯罪的決心有所質疑、有所不滿。
陳次長明堂:所以,這一次要把刑罰增加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且不是用電信詐騙罪,是用組織
犯罪來辦。

葉委員宜津:案子什麼時候可以拿出來?就算你說的有七年以下或十年以下的一罪一罰,還是要看
你們執行的決心,這些都可以從判例裡來檢驗。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要求檢察官仔細修正,並且從嚴求刑。
葉委員宜津:有關強制工作的部分,本來是關到最後再執行,你們現在改在中間執行,但本席認為
應該是在受刑人即將進入社會時執行。為什麼要對他強制工作?就是因為他好吃懶做,去做了
違法的事情,我們給予矯正之後,再強制他工作。你們現在卻是在他回到社會後,再回來強制
工作,我認為這是沒有意義的,應該是在他服完刑後,如果有假釋,在假釋期間就開始強制工
作,那麼他出獄後才能跟社會銜接,這樣會比較恰當;而不是強制工作之後,再繼續關,關完
後再出社會。如果是強制工作之後,再回去關,他沒有工作,出社會後又變得好吃懶做了。
陳次長明堂:現在是刑後強制工作,但因為中間可能有假釋,結果變成關回來,又進去,以致無法
銜接。所以這次是先強制工作,再繼續執行,除非強制工作時表現得非常好,所以在第三條裡
面才有可以「準用」一詞。
葉委員宜津:本席還是覺得不好,先強制工作,再執刑,執刑的時候不就沒有工作?
陳次長明堂:執刑後段是可以假釋。
葉委員宜津:我認為假釋的時候可以強制工作。
陳次長明堂:這需要改變現行刑法,因為現行刑法是執執刑完畢後才強制工作,所以假釋期滿才可
以強制工作。
葉委員宜津:假釋其實是在刑期範圍內,次長可以考慮一下。
陳次長明堂:我們會考慮。
葉委員宜津:次長可以考慮做一些調整,你們先強制工作再假釋,跟我們現在的用意是相互違背,
強制工作最主要的用意是讓他可以銜接出社會的工作,次長同意吧?
陳次長明堂:我們可以就整個刑法架構來做處理。
葉委員宜津:尤其是假釋,他才會聽你的。你都已經讓他出獄了,還他回來強制工作,或強制工作
做完了再回去服刑,服刑期間他又鬆懈了、又跟社會脫節。矯正署現在做得不錯,也會給受刑
人一技之長的訓練,他訓練好了之後,又回去服刑,結果就忘了這些技能,出獄後什麼都不會
,又開始犯案。本席擔心的是這個,請稍微做一下調整。
陳次長明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