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委員建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依照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增修條文第四
條第二項的規定,國家大政方針的職權是否隸屬總統的職權?
主席:請法務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明堂:主席、各位委員。對,沒錯。
柯委員建銘:所以針對方才王委員育敏所談及的司法國是會議,我們來回顧一下,1990 年野百合
運動,李前總統召開國是會議,進行憲政改革,之後 1996 年,李登輝連任也召開過經濟國是會
議,當然其間的內容包括兩岸、憲政以及經濟發展,還有 1999 年阿扁時期也召開過經發會,所
以有關國家的大政方針,當然可以由總統召集召開國是會議,這是毫無疑慮的,並不涉及王委
員育敏方才所說違法、違憲的問題。
陳次長明堂:我們贊同委員的意見,事實上剛才我已經說明過,司改國是會議的本質本身就是一個
框架,以後還要透過修法……
柯委員建銘:總統是憲法的守護者,總統也是司法的守護神,尤其 520 時,大家對總統演講裡面司
法改革部分的掌聲最是歡聲雷動,所以由這第一點已經可以告訴國民黨,方才王委員育敏的發
言並不正確。當然司法國是會議的問題,等到司法院列席來做立法計畫報告時還可以再問,今
天我們要談的重點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修正,我記得臨時會時期,部長和你有一直前來
拜託,是否能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納入臨時會作處理,後來發現因為委員會還沒有審,加
上國民黨提出將近 5,000 多案的刪減案,為避免複雜,所以臨時會就沒有討論到該案,因此本委
員蔡易餘召委一上任之後就馬上將本案排入議程,我想本案的重要性,大家應該有基本的了解
框架,最重要是 2000 年以後聯合國打擊犯罪組織會議已經公告即將登記,2003 年開始展開登記
,我們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我們將與國際同步,加以國內法化,這點就非常重要,司
法委員會在上會期審查過資恐防制法和洗錢防制法,這是一整個配套的法案,隨著整個犯罪型
態、樣態的改變,整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經將近 20 年沒有修正,這 20 年整個時代潮流已經
完全不一樣,且整個犯罪手法又不斷更新,整個新的犯罪手法,無論是組織幫派或角頭等都勢
必造成國內經濟次序大亂,尤其是詐騙集團,因此這次修正的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最為重
要,所有重要條文都有加以修正,將本刑 5 年以上的電信詐騙集團納入,最近軍中還發生毒品
氾濫的問題,毒品一定要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連接在一起,列為重大特定犯罪事項,將組
織犯罪、資恐防制及洗錢防制,這整個包起來處理,才能由錢找到人,這很重要。今天這個法
看起來,最重要的第一點應該是和國際接軌,第二個是組織犯罪樣態改變之後,法律面必須完
整的包覆起來,這是今天修法的重要定義。方才也林為洲委員表示希望本法是本會期本委員會
第一個通過的法案,蔡易餘召委也展現決心,立即著手處理,這應該是上會期留下來沒有完整
配套修法的一部分,當然這裡面修法重新定義是很重要的,我想大家都很清楚重新定義過的定
義更明確,我個人認為在定義中比較重要的一點就是第二項,法務部修改的原因是……
陳次長明堂:第二條第二項……
柯委員建銘:第二條第一項是五年以上,所以電信詐騙已經包括進去,至於第二項定義,我認為改
變很重要……
陳次長明堂:現行法規定要有「內部管理結構」,至於三人以上這點沒有改變。但「內部管理結構
」必須到何種程度?這會在認定上產生疑問。依據警政署統計,這二十年來起訴率只有 26%,
定罪率只有 23%,可見過於嚴苛,所以我們參照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規定,把內部

管理結構……
柯委員建銘:換句話說,即使沒有結構,但只要三人以上……
陳次長明堂:要有結構,第二項提到,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何謂結構?非指立即實施
犯罪,因為可能在一個月、兩個月或半個月後才做,且不一定要有名稱……
柯委員建銘:定義太窄了……
陳次長明堂:對,過去的定義太窄了。
柯委員建銘:因此改以集團性、長期性來做定義?
陳次長明堂:對。
柯委員建銘:現在犯罪手法不斷創新,尤其集團性的幫派或角頭只要三人以上的不良聚眾,就可以
造成很多脫序行為,這是現在法治社會中最為人所詬病的。第三條則針對民意代表、公務人員
犯罪加重其刑,但以前所謂青幫、洪幫一類的又是怎麼處理?軍人呢?我認為加重公務人員、
民意代表犯罪刑責沒關係,但是軍人呢?以前軍中也有幫派,還是從大陸來的長期性幫派。
陳次長明堂:如果軍人組織幫派,當然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至於是否加重?第三條所考慮的是具有
公務員或選舉產生具有公職人員身分,這是針對身分上的加重。
柯委員建銘:公務員加重其刑,民意代表也加重其刑,但軍人組幫派,甚至出現販毒行為……
陳次長明堂:軍人有……
柯委員建銘:陸海空軍刑法是怎麼規定的?有沒有加重?
陳次長明堂:軍人有大有小,而且人數又多,如果連小兵、勤務兵也加重其刑,看起來有點過重。
柯委員建銘:我想這部分要想一下,尤其最近才爆出軍中販毒事件,所以我認為軍中並非沒有幫派

陳次長明堂:還是適用本條例,只是並未特別加重。但憲兵具有軍法警察角色……
柯委員建銘:我想法制上的扞格必須要思考一下。
有關強制工作這點,現在是先服刑,假釋期滿後再強制工作,未來將改為先強制工作。對於
組織幫派固然必須施以嚴謹的管控,但如此的強制工作是否涉及一罪兩罰?
陳次長明堂:我們將強制工作界定為保安處分,且是前往特定場所強制工作,形同拘束其人身自由
,因此外界對其存在與否是有疑慮的,所以我們會改過來……
柯委員建銘:這有釋憲的可能性,需要再好好想一下。未來改為先強制工作再服刑,最後才是假釋
。若強制工作時表現良好,其刑期是否得以減免?
陳次長明堂:條文有準用規定。
柯委員建銘:準用刑法?
陳次長明堂:準用刑法有關免執行之刑的全部或一部。
柯委員建銘:這畢竟涉及一罪兩罰。其實要強制工作也沒關係,只是他已經自由了,又關、再假釋
,以前是後面才強制工作,現在改到前面,如此變革不可謂不大。
陳次長明堂:對。
柯委員建銘:這部分要考慮清楚。我認為此次最關鍵的條文是第三條第五項要民眾不作為而作為,

還列舉了四款。像道上兄弟去威脅上市公司,介入股東爭奪戰,甚至強制人簽下本票、強制推
銷、賣兄弟茶等等,其餘像討債集團之類的,都在第三條第五項列舉,但凡是列舉必會掛萬漏
一,所以此處是否需要增列他項廣義且明確的定義?這些行為誰都受不了,尤其兄弟暴力討債
、介入公司經營權,還強制推銷、簽本票等等行為,政府當然要遏止,並科以嚴重刑罰,但除
了這些行為外,針對第三條第五項的現有四款,是不是需要另有他款做明確定義?畢竟現在犯
罪手法不斷創新中。
陳次長明堂:如果是組織犯罪集團,那就是觸犯第三條第一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重刑,且不限
於任何型態。
柯委員建銘:這只是首腦……
陳次長明堂:還有參與者,第二項就是針對參與者、小咖的,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至於第
五項指的則是假冒,例如本身不是犯罪組織一員,卻假裝是某幫派……
柯委員建銘:就是裝神弄鬼啦!
陳次長明堂:這是三年以下徒刑,不過這是指特定對象,且有的有點詐騙性質。
柯委員建銘:假流氓啦!
陳次長明堂:就是假流氓,但如果達三年以上,且具組織性、長期性且持續性者則符合第一項規定
,這個刑責會比較重,不限犯罪型態,一觸犯就是五年以上。
柯委員建銘:第三條第四項提到,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
陳次長明堂:這就是假冒,譬如假裝是竹聯幫派來的……
柯委員建銘:不管明示、暗示都構成恐嚇威脅……
陳次長明堂:像穿黑衣服去人家那邊坐坐……
柯委員建銘:條文還提到與犯罪組織有關連,何謂關連?
陳次長明堂:譬如直接講是竹聯幫的,或者說是竹聯幫某堂派來的,與其或與某角頭相關之類的。
柯委員建銘:我覺得對親戚朋友行為上的認定要講清楚,因為所謂的關連者,譬如說……
陳次長明堂:譬如某堂堂主張三叫我來的,而張三在地方上非常有名,這樣就是……
柯委員建銘:對於本法的修正其他委員也有提出版本,我希望法務部能針對我剛剛所提出的幾個問
題再想清楚點,基本上本席支持本法修正,且認為必須儘速通過,並與洗錢防制法相互配套,
和國際接軌,畢竟本法對於資安犯罪的打擊來說非常重要,謝謝。
陳次長明堂: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