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天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大溪高中職災發生至今是第 9 天了,這麼多天來,
到底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責任?誰來負責?
主席:請勞動部職安署劉署長答復。
劉署長傳名: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檢察官已經偵訊完成,另外關於職災報告書,因為要參考檢察
官的報告,儘快會完成職災報告書的撰寫。這當中有一定的複雜程度。
鄭委員天財:這是推託之詞。檢察官是學法律的,他如何知道職災發生的事實問題,當然要靠勞動
檢查機構及公共工程委員會,作為工程的專家,應該是檢察官聽取你們的意見。
劉署長傳名:對,所以檢察官正在聽取我們的……
鄭委員天財:你覺得呢?有沒有過失或故意的責任?
劉署長傳名:我無法在這裡做判斷。因為報告書及檢察官的調查結果都還沒出來。
鄭委員天財:誰的報告書?報告書是你們應該提出來。
劉署長傳名:對,目前還沒做出來。
鄭委員天財:一開始你就應該這樣說,而不是推給檢察官。
劉署長傳名:檢察官有他法律上的責任……
鄭委員天財:不是。這絕對是一個嚴重的錯誤。責任是由你們來釐清,法官與檢察官是學法的,你
們才是專業。例如有關醫療的,他們要問醫生,與職災有關的,就要問你們。是不是你們的責
任?這是你們的責任。
劉署長傳名:因為現在是公訴的行為,相關的法律上的責任,尤其是賠償的部分。
鄭委員天財:所以你們就是要推拖?
劉署長傳名:沒有。在行政上……
鄭委員天財:如果這不是矚目的案件,勞工就被犧牲掉了,你們上游沒有處理好。這些責任依規範
都是你們的,也是雇主的,所以不要推給檢察官。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得很清楚,雇主的責任
是什麼,要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因此必須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這是你們平常就
要去檢查的,怎麼會推給檢察官?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五款:雇主對於下列事項應有符合
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防止有墜落、崩塌之虞的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這不是檢察
官要去做的,是你們要做的。

主席:請勞動部郭部長說明。
郭部長芳煜:主席,各位委員。署長的意思是這是兩回事,我們的責任是一定要把調查報告弄出來
,檢察官是要另外去處理責任的問題。
鄭委員天財:沒有錯,檢察官是要根據你們的調查報告。
郭部長芳煜:檢察官要參考我們的調查報告,所以這是兩回事。
鄭委員天財:對,所以這部分要釐清。另外第十八條也是在講你們,工作場所有發生立即危險之虞
,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根據媒體報導,與我們親自去問工作家屬與其他工
人的結果,都說有人反映,但是沒有立即停止。有沒有這回事?
郭部長芳煜:報載有這樣的說法,但我們不確定是他從經驗上的判斷,還是有具體的……
鄭委員天財:部長,這就是重要的線索。
郭部長芳煜:對,這些在調查時都要列入考慮。
鄭委員天財:他願意說出來,這是他們執業的經驗,是他們的專業,要相信他們的專業。
郭部長芳煜:對,他們可能是看出端倪。我們會列入參考。
鄭委員天財:署長,要相信他們的專業。
劉署長傳名:我們會秉持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詳盡的調查。
鄭委員天財:請教公共工程委員會顏主任委員,你們的報告寫得很含蓄。不只很含蓄,甚至寫到有
可能是機器操作不當。你是要把責任推給這些死亡的勞工嗎?
主席:請行政院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答復。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主席、各位委員。不是。我們是要針對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詳細的調查,這當
中勞動部跟我們都派人進行調查,可能的狀況是在打完混凝土時,攪置的機器在移動,拉扯到
已經打好的模板,導致掉落打到施工架。施工架被打到垮下來,當然是施工架的不安全。至於
為什麼機器會擺動,也有機器操作的問題。有很多的問題集合起來。
鄭委員天財:這些話你絕對不能說,因為你不是現場的工作人員,你只是第 3 天之後,你們的人員
去看,整個現狀已經不一樣了。你竟然可以把這樣事情寫成是有可能是機器操作,報告裡面寫
到無法確定何者成分較重。你們根本不該寫這個。為什麼?機器操作不當,你們能夠認定嗎?
你們無法認定,卻把它寫在報告裡面。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我們有寫「沒有確定」。
鄭委員天財:你們這種寫法,是給承攬的業者推拖與逃避責任的空間。他們會說公共工程委員會都
說無法確定何者成分較重。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這些都是承攬業者的責任,他逃不掉。不管是哪一項的疏忽或故意,都是業者
的責任。
鄭委員天財:但是賠償責任會差很多。當案件到檢察官、法官手上的時候,賠償責任就會差很多。
請教部長,依目前狀況,勞工家屬能得到什麼樣的賠償?
郭部長芳煜:分兩個部分,兩位原住民勞工有加保,所以首先會從勞保得到給付。
鄭委員天財:這部分我很清楚,我在這個職災事件發生的第 2 天,就已經在這裡質詢,我提到勞保

及依職保法該有的權益,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工程會說他們有 1,000 萬元的責任險。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那是工程意外保險。
鄭委員天財:就是所謂的工地意外險,是不是?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是。
鄭委員天財:雇主保多少金額?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雇主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了 1,000 萬元,但一個事件最多理賠 4,000 萬元
,這是我看到的第一產物的保險條款。
鄭委員天財:保險條款不是按人計算而是按整個工程計算?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是每一個人死亡或體傷理賠 1,000 萬元,但是那一個事件最多理賠 4,000 萬元

鄭委員天財:也就是說,不管死亡或體傷多少人,整個工程最多只理賠 4,000 萬元,對不對?
顏副主任委員久榮:對。
鄭委員天財:所以這部分就會牽涉到職業安全衛生法有關職災的賠償責任,請問署長,就賠償責任
應如何賠償?因為到時候相關的保險等都會扣掉,所以還是要回歸到故意或過失的問題來探討
,但我認為故意還不至於,倒是過失的問題,廠商應該要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相關安全工
作環境負起過失的責任吧?
劉署長傳名:報告委員,在整個勞動法體系裡對於職業災害的補償有一定的標準,但是賠償的部分
,基本上是民法的概念,在職安法裡廠商確實要負起賠償或連帶賠償的責任,但對於是否是過
失、是否可以得到某種程度的賠償等有爭議的話,最後法院會處理,我們不能判定廠商到底要
賠多少錢。
鄭委員天財:這個當然,賠多少錢最後是由法官判定,但是身為勞動部或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希
望不要走到法院審理的地步,有關賠償的協調,你瞭解得如何?桃園市政府他們的……
劉署長傳名:現在桃園市政府正在處理中。
鄭委員天財:就你們目前所了解,雇主的意見如何?
劉署長傳名:上禮拜五他們有進行協調,目前來講廠商先給付慰問金加喪葬費合計大概有 40 萬元
先應急,這是那天初步溝通的結果,同時請廠商和家屬在一個禮拜之內,再進一步做細節性的
協調,目前還沒有結果。我也和桃園市政府聯繫,希望他們隨時告知最新的進度,因為我說委
員都很關心這件事。
鄭委員天財:你們應該要提供法律的專業,而且不止你們部門,其他部門有關法律扶助的部分……
劉署長傳名:有,包括法扶基金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都進去幫忙協助。
鄭委員天財:所以最後還是會按照你們的檢查結果,你要知道你們的報告非常重要,這絕對有過失
責任的。
劉署長傳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