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las Yotaka 委員: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今天一整個上午的討論就知道,在我們國家現在的法律與制度裡,就是因為對里長的定義不清楚,才導致很多民眾或里長的親朋好友有時會替里長叫屈,為什麼他們只有工作事務費4 萬5,000 元,不能有三節獎金、不能有年終獎金、不能有傷亡撫卹等等?這也是現在的制度有點尷尬的地方,部長剛才也提到了很多。內政部曾在民國83 年有過函示,明確告訴各地方政府與人民,里長是民選人員,不是公務人員。雖然剛才你解釋了很多,可不可以請你再解釋一下?因為我相信在偏遠地區,尤其是原住民地區,很多里長本人或親朋好友如果現在正在看這個質詢,可能還是「霧嗄嗄」,心想什麼是民選人員而不是公務人員?
主席:請內政部葉部長說明。
葉部長俊榮:主席、各位委員。他們絕大部分確實是民選的,但不是民意代表,因為一般民意代表在權力分立機制下,一般就是監督,包括委員您有質詢權、可以審查法案,不管哪個政府層級的民意代表,多少都有這樣很核心的權力在,但村里長沒有。另外,他也不是公務員,一般來說,公務員很少是可以兼職的,然而村里長本身不管原來有什麼樣的職業,他可以同時開「仔店」或是做其他的事,但他還是可以當村里長,所以他也不是傳統任官下的那種公務員。
村里長能夠從過去衍生到現在,一定有他存在的道理,就是這樣有一點是公務員,但又不是
;有一點是民意代表,但又不是;所以他今天才能很彈性的扮演許多跟最基層的地方相互銜接
的角色。問題在於我們到底要以現在這樣的形貌作基礎,還是想要改變它?如果改變,又是基
於什麼理由?有些也許不是改變,只是詮釋得更清楚,尤其是更正面的詮釋他,這是我們現在
努力的一個方向。
Kolas Yotaka 委員:這次因為要討論這個主題,我很認真的review 了一次我們國家的法律,結果發現有很多法律都要求里長配合政府執行相關業務。我們剛才說他既不是民意代表,也不是公務員,因為他沒有經過國家考試,當然不是公務員,所以他當然可以兼職,他不用負擔公務員
那部分的責任與義務。可是我們國家的好多法律,譬如大眾捷運法、公路法、老人福利法、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森林法、氣象法等等,裡面都規定到里長要做什麼,還有里長的法定工
作內容,但他既不是公務員,又不是民意代表。
我還發現一件很有趣的事,里長要做的事情實在是千千百百種,里長要保護森林,因為森林
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里長有協助保護森林之責;里長也要當保全,因為氣象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說
有氣象人員進入當地會勘時,要會同當地村里長,出示證明;里長還要維護古蹟,因為古蹟管
理維護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里長要跟居民、社會公正熱心人士組成防災編組。所以里長的定
義不明,但我們國家的制度及法律就賦予里長那麼多的工作,並協助地方政府做那麼多的工作

在部長的報告中,面對委員的提案,你是持比較保留的態度,我想你有很多面的考量,這當
然也跟我們國家的財政有關。對於里長如果因公傷亡,到目前為止,聽起來政府是雙手一攤的
說:很抱歉,雖然有1 萬5,000 元的保險費,但是我們一開始就跟大家說里長本來就是榮譽職、
無給職,你要參選時就知道是沒有薪水的。你們的報告中也說,「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
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就規定,政府只負擔4 萬5,000 元的事務費,另外頂多是鄉(鎮、市、區)公所要編預算幫鄉民代表及里長保險,目前每人每年最高是1 萬5,000 元,所以公所有幫里長保險。就是這樣,我們不斷提醒里長說你是榮譽職、無給職,而且第八條還說里長的補助項目與標準都訂定在第七條了,該條沒有規定的,政府不得隨便編列預算來支付。
其實我們都很瞭解,今天討論的這個議題是我們所面對的難題,在法律上,里長的定義與定
位不明,你說他不是公務員、不是民意代表,但實際上里長又做了很多公務員與民意代表正在
做的工作,分攤了很多原本是政府與民意代表要做的工作。所以我們要面對現實,如果今天修
了地制法第六十一條,會增加縣市政府與鄉鎮公所龐大的壓力。但正如剛才你所說的,里長的
存在就有其必要,他之所以一直持續到現在這種職務,是因為台灣社會對他有強烈的需求。部
長,面對這兩造的拉力,你覺得該怎麼辦?
葉部長俊榮:我覺得我們要認真面對,不能把這個課題當成好像只是選舉炒作。這個議題是很嚴肅的,所以必須從三大塊同步處理,第一個是村里長的定位,到底應該怎麼定位他,這要有相當多的思考;第二個是剛才委員所列的很多法律,不只是那些法律的規定,還有許多其他賦予村里長的職務,我們要把這些職務做個整理,現在已經整理出五大類型;第三個是根據這個去瞭
解應該給他什麼樣的既有資源配置,包括一些照顧機制等。這三個面向都要同步去做,但共同
指出一個方向,今天我們零星談到的年終慰問金、撫卹金、研究費、出國補助費等,最後還是
要回歸到整個比較清楚的圖像。
Kolas Yotaka 委員:我非常支持你剛才說的,重點是在心意、在我們的誠意。我認為里長很辛苦,尤其是因公傷亡的撫卹,政府應該重視。雖然現在各縣市有各縣市訂定的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但各縣市對里長提供的喪葬費不一樣,例如臺東日前在布農族地區過世的余村長,他只領到8 萬元;如果是在花蓮,或許可以領到20 萬元;可是若是在桃園,他不只是領到20 萬元,
還可以領到市政府幫他補的喪葬費100 萬元。各個地方政府的財力、誠意都不一樣,內政部能
不能建立一個由上到下、由中央到地方,展現誠意,在精不在多,且最低標準一致的一種立場
,以對村里長的功勞、苦勞予以肯定?
葉部長俊榮:這有一點背景,剛才講到的這個條例其實是立法院通過的,當時通過的精神其實是劃定一個共同標準,避免各縣市太多的加碼,才會在第八條說到前面沒有規定的不可以隨便放進來。當時是設定一個秩序,但現在面對的情形,在我們重新再好好審視村里長的角色定位時,
確實要從這樣的角度來看,但要顧慮到各地方政府各自不同的條件,這一點還是要謹記在心才
好,推動也才會順利,不會明明是很棒的東西,但落實起來沒有到位在村里長身上,這也是我
們心中一直要注意的事情。
Kolas Yotaka 委員:好,我們一起為里長、村長奮鬥。
葉部長俊榮: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