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宜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很高興看到院版的科技基本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以及多位委員所提出的修正版本,現在請大家看投影片。
本席之前質詢過,在科技部補助國內各個研究機構科研計畫的經費排名上,台大是第 1 名,
光是 104 年度就獲得 27 億元的預算;第 2 名是成大,拿到 13 億元;第 3 名則是中研院,拿到
10 億元。可是相對來講,研發成果的產出卻是堪慮,以台大為例,部長知道他們在明年度的預
算書裡面,估算會拿到多少研發成果的技轉金嗎?
主席:請科技部楊部長說明。
楊部長弘敦:主席、各位委員。1 億多元。
陳委員宜民:對,就是很少錢啦!可是他們寫在預算書裡面的只有 200 多萬元,真的是不成比例!
請看下一張,由於過去發生過一些案例,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次修法,讓有傑出表現的研究
人員不要再犯法。我們知道,之前中研院生醫所的陳垣崇所長因為科技採購的問題涉及圖利,
原因是他的太太在外面有成立一家生技公司,他把他的專利技轉給這家生技公司,他的實驗室
又採購該公司生產的試劑,結果遭人檢舉,也爆出很多的問題。我們一直強調臺灣的法令限制
很多,常常會讓很多的研究人員遭殃,還好陳所長後來是因政府採購法不適用的關係,獲不起
訴的處分。可是,很不幸地,方才吳委員思瑤也質詢過的,就是在本席之前服務過的陽明大學
醫工所的朱唯勤教授也遭到監察院彈劾,不過,我要講的是,他被彈劾的部分,教育部是有規
範的,對不對?所以這個例子跟今天要審查的法案關係並不是很密切,不要忘了,我們的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裡面也是有規範,如果你要當主管的話,就不能在外面擔任董事。
主席:請教育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良基:主席、各位委員。今天修法之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陳委員宜民:但是在此之前是不行的,問題在於他有沒有知法犯法,因為陽明大學過去一直有做宣
導,我也當過研發長,如果你要兼任私人公司的董事,你就要辭掉主任的職位,之前也有一位
遺傳所所長辭掉了,因為他有家族企業,必須繼承其父親的公司、擔任董事。像朱唯勤的狀況
,他知道這些條例,我們也一再宣導,但他還要知法犯法,也就因此遭到彈劾。關於科技基本
法的修法,其實在政府採購法也會有一些相關的規範。經濟部每年委託及補助工研院、資策會
鉅額經費,中研院及各國立大學也都接受政府的補助,委託的相關經費這麼龐大,我們該如何
去規範?單靠科技部的政府補助科技研發採購監督管理辦法,是否就可以解決這些問題?
楊部長弘敦:當然這些法律都已經訂了一段時間,因為科技日新月異,我們也一直在觀察這個法…
…
陳委員宜民:對,第六條第四項……
楊部長弘敦:目前應該還可以運用這個辦法來採購。
陳委員宜民:但問題是目前在定義上就是不夠明確。究竟是用機關的性質還是用補助單位的性質來
認定?
楊部長弘敦:用科技預算的才可以,並不是所有大學或研究機構的經費都可以適用此辦法。
陳委員宜民:哪些適用政府採購法?哪些又適用科研的採購?
楊部長弘敦:科技預算才可以。
陳委員宜民:如果是私人企業委託研究的東西呢?因為有時還是會有一些產學合作案。
楊部長弘敦:只要不是百分百科技預算……
陳委員宜民:私人的部分可能還是希望透過產學合作,協助……
楊部長弘敦:不行、不行。
陳委員宜民:但若是像這樣的情況,他們在研發成果上是不是也應該有一個比例上的分配?總不能
……
陳次長良基:比例分配會照經費的比例,那個是可以規範,但……
陳委員宜民:那是規範在教育部的哪個辦法?
陳次長良基:學校自己的研發成果應該是科技部……
陳委員宜民:私立學校部分也有規定嗎?還是只限於公立學校?
楊部長弘敦:研發成果歸屬管理辦法裡面有一個 guideline,中間可以有協商的空間,但絕對不是百
分百都沒有。
陳委員宜民:好。私立大學也受這個辦法規範?
楊部長弘敦:對。
陳委員宜民:最後一點,你們今天要修的部分,你說到要把第六條的「智慧財產權」改成「研發成
果」,在說明中又說這個是一樣的東西,但本席認為不太一樣,智慧財產權是已經是研發成果
之後去申請專利才變成智慧財產權,但研發成果是包山包海,它可能是發表一篇文章或一個摘
要,這就是研發成果,你們要 cover 到這麼大的一個範圍,將來在考核、管理上會不會產生很多
的問題?
楊部長弘敦:有些技術是沒有專利,但技轉時還是會受到學校辦法的規範。
陳委員宜民:好,針對這個部分,你們還是好好地去考慮一下。
楊部長弘敦:謝謝。
陳委員宜民:尤其在說明部分,其實這兩者不是對等的,研發成果比較大。
楊部長弘敦:所以我們把它放寬了。
陳委員宜民:但是你們要考慮到放寬之後,在監督管理上可能也會衍生一些狀況。
楊部長弘敦:謝謝提醒。
陳委員宜民:本席最後要講一點,我們定這個法就是要重建科學界與公眾間的信任關係,很多的教
授就只是做研究,有時候就會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觸犯一些法律,所以,宣導是很重要的。在修
法的過程中,可能還是要讓更多的人能夠參與,讓他們瞭解。
楊部長弘敦:修法通過之後,我們會做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