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今天提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之二修正草案,主要是因為羈押是拘束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在法院審查的時候,如果沒有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相同的抗衡的權利,對被告及其訴訟權將有所影響。本修正草案是參照今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737 號解釋意旨提出來的,爭點在於開放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具有閱卷權。我們考量到偵查不公開原則及被告辯護權兩者之間必須加以權衡,因此在第三十三條的但書及第三十四條之二規定,法院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限制律師閱卷的部分權利。
其次,我們也考量到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的話,那麼我們賦予其
閱卷的權限可能在效果上和實質上的影響無法全面化。因此在大法官會議解釋的意旨之下,我
們也修正了強制辯護的制度,將強制辯護的範圍擴及到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至於在偵查中
之羈押審查程序,到底要給被告或其辯護人還是給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相同的閱卷權,這一點等
一下可以討論。
如果我們考量到一些因素和條件,並沒有賦予被告當事人閱卷權,但是為了強化他在偵查中
之羈押審查程序的辯護權,是不是應該把被告的辯護範圍擴及到強制辯護的範圍?基於以上的
想法和考慮,我們也增訂了第三十一條之一,將第三十一條審判中之強制辯護制度擴及於偵查
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這點牽涉到整個制度的運作,現在強制辯護的範圍越來越大,現行公設辯
護人的制度、義務辯護人的制度以及法律扶助的制度是不是能承擔強制辯護範圍的再擴大?對
此,本席是採開放的態度來徵詢及聽取大家的意見。本席相信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司法院、
法務部及相關單位都可以給我們一些修法的建議,讓被告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的權利能得
到更完整、更全面的保障;當然也要讓制度及修法方向可行,才能達到效果。以上是本席的提
案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