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上次在這邊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修正
,我在質詢的過程當中,已經把我所抱持的法律見解向副秘書長和廳長說明了,不過今天要繼
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的條文,顯然各界對於這些條文的解釋適用或許還是有一些
爭議或者是誤解存在,本席就利用這個機會把一些有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適用的基本
概念再向兩位確定、釐清一下。
第二百五十四條是在我國目前民事訴訟法就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移轉的時候
,由於我們採取當事人恆定主義,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確定判
決之既判力以及執行力會及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受移轉人,這個時候為了要保障第三人,
避免他剛買的東西在移轉人進行訴訟而最後敗訴確定,讓他在沒有參與訴訟程序的情況下遭受
敗訴判決的不利益,所以藉由將訴訟繫屬的事實公告的方式來保護善意第三人,我想這個法條
的規範兩位都很清楚。第一個,我們先釐清一下,訴訟繫屬事實之公告有沒有像假扣押一樣,
會產生禁止處分之效力?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答復。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第二百五十四條在設計上面並沒有去禁止相關處分之效力。
黃委員國昌:所以只是單純訴訟繫屬事實之公告,並不會產生禁止移轉之效力?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第二個,我知道有些提案委員是擔心有一些人惡意的想要提起在法律上面顯無理由的
訴訟,這個時候會使得該不動產的持有人因為訴訟繫屬的事實被公告到土地登記簿上,導致該
不動產的持有人在進行不動產處分的時候會遭遇事實上的困難,我說事實上的困難,這是一個
非常謹慎的法律用語,因為沒有法律上的困難,它不會產生禁止移轉的效果。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產生事實上的困難是第三人看到有這個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他可能心裡會毛毛的,
所以會影響他在應買市場上面應買的意願,我大致的猜想,應該是這個樣子。接下來我要請教
的是,你們現在有沒有非常具體的統計資料?每年依照第二百五十四條提出申請訴訟繫屬事實
的登記大概有幾件?
邱廳長瑞祥:這個部分我們有統計,在 102 年、103 年、104 年的部分大概是 3,000 件。從 104 年
7 月 1 日統計到 105 年 6 月 1 日,一整年大概剩下 2,000 件,因為從 104 年 7 月 1 日修法之後,
有增加了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的要件,所以從 3,000 件降到 2,000 件。
黃委員國昌:你現在講的是准予核發訴訟繫屬之證明的件數,還是總申請件數?
邱廳長瑞祥:這是發給有關……
黃委員國昌:那總申請件數有沒有掌握?
邱廳長瑞祥:因為之前沒有專門去設計,不過往後我們會把件數的部分一併做掌握。
黃委員國昌:司法院統計處回去撈資料會有困難嗎?
邱廳長瑞祥:我們之前有請他們協助,他們提供的就是核發起訴證明相關件數的部分。
黃委員國昌:本席好幾年以前和司法院的統計處有對過,那時候是賴英照老師當院長,我覺得任何
的司法改革必須要有實證的基礎,才會真正的達成改革的成效,而不是天馬行空按照自己的想
像,覺得這樣子改以後會變成什麼樣。我國過去的司法改革因為欠缺實證的基礎,所以沒有達
到預期的後果,那些後果通常都是負面的,我相信大家都有很多的教訓,因此我在那個時候開
始給司法院很具體的建議,就是你們針對訴訟繫屬的個案,當初統計處或者連同書記官在蒐集
資料的時候,那個完整性和正確性真的滿重要的,你如果要提供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一個
完整的 picture,你應該做的第一步是統計有多少人提出申請,那申請完了以後,你准和駁的比
率大概是多少,如果準的比率很高,高達百分之九十幾或將近百分之百,那法院在行使這個裁
量判斷的時候是不是等於完全不設防?大家會對此產生相當大的疑慮。
再來,你如果准了以後,對於最後勝敗的結果,你一定要追到最後判決確定的那個時間點才
能夠比較清楚的看得出來,我先集中火力問你一件事情,對於最後確定是敗訴的,你們有沒有
進一步去分析他是不是真的提出法律上可以爭執的理由?因為從來沒有人可以保證打官司一定
贏,真的有道理的人去打官司,常常會基於各式各樣的障礙,最後還是會敗訴嘛!但是我們大
家最關心的是什麼?最關心的是他起訴以後,明明在法律上面是顯無理由,或者其所主張的事
實根本欠缺任何證據的依據,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這一類的案件數以及所占的比例,司法院到
目前為止有沒有把數據撈出來?
邱廳長瑞祥:根據我們初步的統計,以 104 年 7 月 1 日到 105 年 10 月 31 日這 1 年 4 個月的終結件
數來講,敗訴的部分大概有 380 件。
黃委員國昌:比例占多少?
邱廳長瑞祥:終結的件數是 2,358 件,其中有 380 件是敗訴。
黃委員國昌:大概是八分之一,百分之十幾。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在百分之十幾當中,屬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的有多少?
邱廳長瑞祥:在 104 年 7 月 1 日之後,本來這個部分就應該要排除,因為時間比較急促,所以我們
對於調查資料還沒有就這個細節的部分再去處理。
黃委員國昌:這個後續處理得出來嗎?
邱廳長瑞祥:我們會盡可能把這些核發的資料,如同委員所提到的,針對它最後確定的判決情形,
包括敗訴的情形以及相關的部分來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在後續處理的時候,我請你們同時去撈一個數字,就是起訴的時候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那個時候為了要防止濫訴,在第二百四十九條有增訂法院可以科處罰鍰的規定嘛
?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到目前為止,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條科處罰鍰的案件數有多少?
邱廳長瑞祥:就我們所知道,實務上不多,我們回去之後可以就這部分來做處理。
黃委員國昌: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一樣哦!上訴的時候顯無理由,或者是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
訴,一樣可以科罰鍰嗎?
邱廳長瑞祥:是。
黃委員國昌:你們有沒有具體的案件數?
邱廳長瑞祥:我們回去統計之後,再向委員報告。
黃委員國昌:我之所以向你們講這件事情,是因為在法律上面提出顯無理由之訴導致被告應訴的負
擔,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間、費用,這絕對是一個通案性的問題,不會只發生在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脈絡。但是你們在上一次修法的時候,我有一個非常強烈的批判,就是你們
只訂了法院可以科處罰鍰的數額,但是你們對於他造當事人,也就是被告或是被上訴人因為原
告或者是上訴人濫行起訴或提起上訴所造成的程序成本,譬如說他律師的酬金,你們卻沒有相
應的去訂一個制度,說在這個情況之下應該可以讓被告或被上訴人申請,命原告或是上訴人支
付他律師酬金的全部或一部,你這樣子才能夠真的回復他造當事人因為原告或上訴人濫行起訴
所造成的損害,我這樣的分析,副秘書長和廳長贊不贊同?
邱廳長瑞祥:非常贊同,這個部分也是司法院現在正在做的,我們有關濫訴這部分,不止委員所講
的民事訴訟,還有其他相關的行政訴訟。
黃委員國昌:因為在比較法上,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十一條針對 frivolous lawsuit,事實上有
相當明確的一套規範體系,我倒不是說你們要去照抄,而是那樣子的規範精神印證到我國目前
訴訟的實務上面,如果濫行起訴或上訴一方面造成他造當事人的損害,一方面造成整個司法體
系不必要的負擔,這是一個問題的話,司法院該檢討的有兩件事,第一個,你們依照第二百四
十九條和第四百四十九條之一,目前去科處罰鍰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如果完全沒有,當初修法
就形同具文。
第二個層次是立法論上的問題,我更關心的是他造當事人因為濫訴所支出不必要的勞力、時
間、費用,最重要的是律師的酬金,他造當事人可不可以要求賠償或者是返還?你如果要抑制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或者是其所述的事實根本是欠缺依據的訴訟的話,這個才是規範上面核心
的重點。既然第二百五十四條有委員提出來檢討,利用這個機會,剛好也給司法院能夠有一個
通盤檢討,包括在實證上面的數據完全的掌握,提供給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委員參考的機會,本
席希望司法院在這件事情上面,或許回去向大院長講,然後請統計處的同仁能夠多協助,因為
有數字當作依據,對於你們評估目前司法實際的狀況以及司法改革未來應該走的道路,我相信
都會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謝謝。
邱廳長瑞祥: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