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現行的司法院運作分為三大系統,當然還有其他的
,不過主要是這三大,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法院,也就是行政訴訟。司法院有這
三大法院的體系,但是人民對於很多不同的案例到底要掛在哪一個體系?包括我自己在念書的
時候也一直搞不懂。本席舉一個最典型的例子,國家賠償訴訟是在普通法院,因為國家賠償法
第十二條規定要依民事訴訟的程序,不過國賠的本質和公務員行使權利的行政訴訟又非常的相
近。
現在還有另外一個狀況,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避免裁判的歧異,所以又有刑事訴訟附帶民
事訴訟,但是在案例的操作上,往往刑事庭的法院不會去處理民事的部分,要等刑事的部分三
審終結後再交給民事庭的法院去審理,整個訴訟變成是延宕的,等真正得到補償的時候,時間
已經拖久了,這個部分很亂,請問副秘書長對此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司法院林副秘書長說明。
林副秘書長勤純:主席、各位委員。國家賠償法要放在普通法院或者是行政法院,這個部分是有在
討論,但是學界和實務工作者對此都有不同的看法。
蔡委員易餘:學界和實務工作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人民在適用上是「霧沙沙」耶!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所以這一點在討論之後,如果定調認為必須要修法,當然我們就會走修法的
路線,不過依我個人知道的訊息,這個部分應該還沒有到達定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該是在
第一審判決之後就會分開,當然刑事庭也可以自為判決,如果刑事庭不自為判決的時候,當他
認定是刑事案件有罪,他可以用裁定移給民庭。
蔡委員易餘:副秘書長,就現在實務的運作上,刑事庭自為判決的比例應該是微乎其微吧?
林副秘書長勤純:就我的理解,以個人待過的法院,應該是移送給民事庭居多。
蔡委員易餘:所以這會產生一個制度上的矛盾,人民會使用刑事附帶民事,而且使用到有點濫用是
因為不用繳裁判費,這是一個很大的原因。大家對於法律的適用會變得很亂,我舉一個最典型
的例子,比如說一個公務機關在造路的時候,因為公務員的設計不當,導致用路人發生死亡的
結果,這個是典型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在大家的想像上是沒問題的,但是如果這個公務員明
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選擇刑事來附帶民事賠償,這也是一條路。兩者的
差異點就是國家賠償的程序冗長,必須要有協調,甚至要繳訴訟費用,但是你在選擇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的時候也許就沒有訴訟費用。
這個有很多套的程序,我覺得這樣不好,會太亂。當事人認為我只要透過訴訟就可以滿足我
要的一個補償效果,我不用去瞭解到底要走怎麼樣的訴訟程序,不過我在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的時候,也許在第一關就會被檢察官說「民事訴訟的部分要走國家賠償,不能在我這裡提附帶
民事訴訟」,檢察官也會這樣去向當事人講,所以在制度上還是要分開。副秘書長,我這樣講
你可以理解吧?
林副秘書長勤純: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基本上是在起訴之後才可以提起,所以檢察官在偵查當
中確實沒有這個問題,甚至於在少年部分也沒有這個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主要的目的是
希望同時能夠獲得解決,也因此條文上有規定在案件繁雜的情況之下就移給民庭,畢竟它有專
業上的需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到底要怎麼認定,比例要怎麼算,和刑事對於過失、故意過失的
認定完全是不同的,會不會因此而讓這個刑事庭的法官認為案件繁雜,他就要移給民庭……
蔡委員易餘:可是以剛才的例子來看,如果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被起訴,那我要提起附帶民事
求償,但是這個案件又比較類似國家賠償,如果我沒有走完國家賠償法的先行程序,也就是要
先協商,先提出書面,如果沒有走完這個程序,很明顯在刑事附帶民事的部分會因為程序不足
而產生競合上的適用障礙,副秘書長,這沒錯吧?我覺得人民對於法院的距離就來自於這邊,
那我們立法就必須要把這樣的障礙,把程序上複雜的東西消除掉。
林副秘書長勤純:這方面我們會來研究,這個可以研究。
蔡委員易餘:副秘書長,這個部分我覺得要好好研究。
林副秘書長勤純:是,謝謝。
蔡委員易餘:謝謝,副秘書長請回座。接下來要請教羅董事長,因為時間沒有很多,我主要是針對
104 年的一個統計數字,以這個數字來看,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的平均成本是 1 萬 0,361 元,義
務辯護律師辦理案件的成本是 2 萬 0,923 元,法扶律師的成本是 2 萬 1,871 元,雖然法律扶助的
成本比較高,但是法律扶助在本質上帶有更多的公益性質,包括剛才提到的原住民、中低收入
戶還有重大的勞雇關係案件,這些都是法扶主要服務的對象,所以國家才會編列這樣的預算作
為法律扶助的主要收入來源。
我要請教董事長的是,畢竟案件的本質有很大的差異,比方說侵權行為的案件和勞雇關係的
案件在處理上會有所不同,那律師就要有不同的專業,當我們在決定這個案件本質的時候,它
所對應的法扶律師,有這樣的機制可以做人選的挑選嗎?抑或一切都是抽籤,沒有任何選擇空
間?
主席:請法律扶助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某些案型上有所謂的專科律師,包括勞工、家
事、銷債等三類型有專科律師,除了這三類型之外,一般案件就按照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規定輪
派,如果當事人有指定,原則上會尊重當事人的指定,否則就以輪派方式處理。
蔡委員易餘:所以當事人有指定的空間?
羅董事長秉成:是的。
蔡委員易餘:方才所說分為勞工、家事及銷債三類,那麼我們是否可以確保在每一個分會中都有這
三類不同面向的律師可以提供服務?
主席:請法律扶助基金會陳執行長說明。

陳執行長為祥:主席、各位委員。目前只有東部運作起來比較困難,因為東部的律師很少,所以沒
辦法再從現有的人數中區分出三類,至於其他地區操作至目前為止,每個分會都還有足夠的專
科律師可以因應。
蔡委員易餘:我想重點是整個司法是朝很進步的方向在推行,所以我們希望未來在整個法扶的制度
上可以更加完善,而國家編列這樣的預算,本席認為是有必要的,至於細部 部分,未來我們
再好好檢討。
陳執行長為祥:好的,謝謝委員。
羅董事長秉成: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