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為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主要是談,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相關預算及業務
,我們也詳加聆聽了相關報告,本席只有一個問題,就是法扶基金會成立基金之後,主要是扶
助一些弱勢者,也就是沒有辦法為自己辯護的當事人,因為本席不是這方面的專業,所以我是
以一個民意代表,一個民眾的心聲來請教兩位專家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申請的人是被告,
還是原告也可以申請?
主席:請法扶基金會羅董事長說明。
羅董事長秉成:主席、各位委員。都可以。
林委員為洲:都可以申請,所以告別人的可以申請,被告也可以申請,民事和刑事都是如此?
羅董事長秉成:是。
林委員為洲:行政法方面也是如此?
羅董事長秉成:是,原則上是這樣。
林委員為洲:好。第二個,法律扶助法開宗明義就說要扶助弱勢,在第一條有規定,但是要有資力
的證明,就我的理解,依照這個法律的邏輯,因為它是在扶助、補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
申請,否則就不會有律師事務所了。如果每個人都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辯護人幫他打官
司,那就不必有法律事務所,所以一定要限制資格,有一些資力證明的限制,要弱勢的,這是
基本的立法旨意和原則,如果你有錢就應該要申請律師為你辯護。好,這個可以理解,但是在
其他原因這部分就比較特別,其他原因是不是規定在第五條?
羅董事長秉成:對,在第五條有規定。
林委員為洲:在第五條的好幾項都有規定其他原因,就是說他的財產和收入雖然超過,不符合無資
力證明,但還是可以申請。其中最特別的就是第五條第三項,如果我講錯請你更正,第三項第
一款就是本刑 3 年以上的,這一條比較特別,因為他不需要資力證明,他不是弱勢,但是他如
果被求刑的本刑是 3 年以上,算是刑法的重刑,這種人不需要證明也可以申請法律扶助。法扶
法在第一條開宗明義說要協助弱勢,但他不是弱勢,涉嫌可能被判重刑的人反而可以例外的來
申請,這是什麼道理?
羅董事長秉成:這有一個歷史上的緣由,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是檢察官起訴案件最
輕的法定本刑 3 年以上,比如說證交法的案件 500 萬元以上就是 3 年起跳,背信和內線交易就
是 3 年以上。
林委員為洲:重刑,比較重的。
羅董事長秉成:偽造支票、本票這些 3 年以上的刑期,像這種罪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要強制辯護,
他沒有律師你要幫他請就對了,在以前主要是透過公設辯護人或是律師公會提供義務辯護律師

來滿足強制辯護律師的需求,但是公設辯護人制度在 88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檢討之下,等於
沒有繼續再補充人力,所以人力不足。那在公會義辯的部分,各地方的意願也不一定能夠配合
需求,所以法扶法在上一次的修正中,除了原來核心價值的濟助弱勢以外,也承擔了一部分刑
事訴訟法的司法任務,所以才會有這一款。包括委員在內,前面幾位委員也都有提到,說這一
款都不用審資力,有錢人也一樣,沒有排富條款。
林委員為洲:是啊!而且還強制辯護。
羅董事長秉成:一樣要強制辯護,一樣要國家出錢,這個好像怪怪的,確實在觀瞻上有很多的討論
,我們也有留意到這個問題,不過因為法扶法是大院在 104 年 7 月 1 日通過的,才一年多的時
間,所以施行的成效可能要再評估。第二個,如果法扶不承擔這個司法任務的話,強制辯護的
法律規定還是在,那誰來做?公設辯護人的人力不足,義辯的部分意願不高,這一點會造成法
院實際審判上很大的困擾,所以這個要整體考量。
林委員為洲:基本上我是反對放在法扶法,因為它的名稱就叫法律扶助,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它是要
扶助弱勢,扶助就是協助、幫忙,「扶」就是扶弱濟貧,本來的立法精神就是要針對弱勢來協
助,不應該去負擔刑事訴訟法或是民事訴訟法相關的強制辯護,應該用其他的法來解決這個問
題,不要把它混淆在一起。否則我看你的報告有提到強制辯護在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部分,到
最後實際的結果常常是在幫販毒者辯護,對不對?那販毒者是弱勢嗎?不是吸毒而已,主要是
販毒,我還特別看了,因為販毒的罪刑才會超過 3 年以上,吸毒還不會咧!
羅董事長秉成:都是 5 年以上。
林委員為洲:對,都超過嘛!大部分的強制辯護是用這一條來幫忙辯護,超越這個資力證明的主要
預算來做強制辯護,反而是在幫販毒者強制辯護,販毒者是弱勢嗎?他們和其他資力證明不足
的人有相類似的情況嗎?如果不是,那這個法是自相矛盾的。你開宗明義叫做法律扶助,就是
要協助那一些弱勢,在第一條也規定對於資力證明達不到標準,中低收入戶財產不到一定標準
的才會給予協助,結果卻弄了一個例外條款,尤其是依照這項條款的規定,你要幫忙辯護的人
是完全超越了這個法最原始的設計目的,他不是弱勢,也不是無資力的人,所以這個看起來怪
怪的。
這個法律的例外條款反而違背了它設定的宗旨和目的,你剛才講出了原因,因為它要擔負強
制辯護相關規定所沒有辦法做的,所以放到這邊來做,我覺得體例上應該是尋求其他的方式來
解決這個問題,針對這一點,我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繼續和相關的法律學者來討論是不是
有必要放在這裡,否則以民眾的觀感是很難接受的,也容易變成資源的浪費。在強制辯護的案
件中,尤其是依據這一條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來接受法律扶助的販毒者,占的比例大概有多少?
羅董事長秉成:毒品案件主要是販賣,販賣才會超過 5 年以上,在比例上占了強制辯護的三分之一。
林委員為洲:你看,占三分之一,那你們花在這部分的經費一年大概是多少?
羅董事長秉成:這要細算。
林委員為洲:好幾億啊!
羅董事長秉成:應該不會到好幾億。

林委員為洲:你們的預算總共是 13 億元。
羅董事長秉成:平均酬金是 2 萬元,大概有三千多件,所以是六、七千萬元,而不會是上億元。
林委員為洲:你看,政府每年竟然花七千多萬元設這個法律扶助來幫助毒販找免費或是有補助的辯
護人,要民眾怎麼接受?這還滿奇怪的,民眾絕對無法接受這樣的情況,我們一起來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