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感謝主席。其實,Uber 也不是沒有參考的價值,
從 2016 年之後,有來自 62 個國家的外國旅客,在臺灣是使用 Uber 的,此其一;第二,Uber 己
在全世界超過 450 個城市服務,這些媒體都有報導;第三,全台有一萬多名駕駛,服務超過百
萬用戶。如果今天暫時不看 Uber 違法、逃稅的問題,Uber 具有國際化的宣傳跟便利性,不但深
受外國遊客信賴,在國內也有一群固定的客群,僅僅 3 年的時間,就可以達到上述 3 個效果,
值得國內業者學習。當然,政府不是只針對 Uber,任何業者要合法,就該盡本國社會該有的法
定責任,所以政府當然要介入,何況公共運輸事業在世界各國,多數被列為管制事業,所有涉
及民眾基本行的安全與消費權益,政府就得管它。
對於 Uber 的潛在風險,剛才有幾位先進,也在質詢中表達過,包括車輛檢驗、駕駛人資格、
理賠責任的負擔、消費糾紛的處理、個人資料的保護、金融交易安全的保障,樣樣都是問號,
在此情況下,乘客的權益如何保障?現在政府要求一般業者的司機:一、必須取得職業駕照;
二、享有勞保、健保;三、使用營業車輛;四、業者要取得營利登記,依法繳稅。
但 Uber 是否能夠融入國內合法經營?現在交通部的法規都有了,到底是什麼樣態呢?第一,
依法成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換句話說,Uber 只要依法申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合法的派遣計
程車,並與既有的車隊業者公平競爭;第二,禁止 Uber 以自用車輛營業的國家,譬如德國的柏
林、新加坡,都是以 Uber taxi 的模式,依當地政府的法規及核定的運價,合法從事計程車叫價
平台的經營。
現在 Uber 在臺灣,當然也要比照辦理,這樣它本身就可以合法了,或者用另外一種商業模式
,可以成立小客車租賃業,或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派遣的技術,也就是有兩種模式,可
以自己成為租賃業者,聘用小型車職業駕駛,或者跟租賃業者合作,提供媒合的特別技術。說
實在的,Uber 有一點國際化,例如泰國的遊客,可以透過這樣的技術,在還未來到臺灣之前,
就可以把計程車訂好,我覺得這項技術,是政府可以扶植業者如何國際化的,並且給國內業者
一個正向的價值,但國內業者是否能夠做到?我覺得做得到,因為現在業者 App 的技術,都比
Uber 好。
再來,對於公路法的修正,本席有一些疑慮,但我都尊重也支持陳雪生委員及民進黨的版本
,因為這兩個版本滿符合的,但是 Uber 的廣告連登一個禮拜,我請 Uber 業者放低姿態,你們幾
乎是以財大氣粗,把中華民國政府的威信踩在地下,來到國內,現在好不容易願意見部長了,
加上立法院把大家的力量,已經集結在這邊,他們看到不行了,就來拜訪部長。
看到 Uber 把「立委酒駕罰 9 萬元、開 Uber 罰民眾 2,500 萬元」的廣告,在各大報刊登一個禮
拜多,如果沒有上千萬元,誰花得起?像這種財大氣粗,都已經兵臨城下,還在講我再考慮要
不要合法?像德國也是禁止,但是會把它的技術、好處融入,並用這種 App 的功能,促進乘客
共乘,看出自己真的需要跟住家、社區鄰居一起共乘,在大家都不是計程車業者的情況下,如
何利用 App 平台,讓共乘更有效應,這樣不是達到交通部的目標嗎?反而可以把共享經濟,用
在民生當中去節能減碳。請問部長,針對 Uber 這個法案,不管是在所面臨的壓力或在推動法令
的進程上,你有什麼期待或看法?
主席:請交通部賀陳部長說明。
賀陳部長旦: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您剛剛講得非常深入,我們簡單的看法,就是謝謝大家
的支持,希望能夠顯現政府導入合法的決心,在這個方向之下,對於有些可以跟 Uber 合作的方
向,我們也願意跟相關業者及某些偏鄉地區,展開一些個案,一方面可以善用網路技術,一方
面也能代表,我們在合法經營上的決心。
林委員岱樺:所以 Uber 不要以共享經濟之名,行掠奪經濟之實,挾非法僱用黑工,規避企業責任
的低價競爭。至於偏鄉的部分,我認為要好好推動,你們的業務推動,包括在高雄市做實驗計
畫,並在本席選區湖內區、大寮區,希望能夠把計程車,納入公共運輸系統。
賀陳部長旦:是的。
林委員岱樺:這樣可以解決多少計程車的生計問題,像日本有日本的模式,臺灣也有臺灣的模式,
臺灣把計程車當作公共運輸交通計畫,這是臺灣之光,而且在交通部大力支持下,運用在偏鄉
當中,並不是把 Uber 這種白牌車弄到偏鄉,在那邊造成另外一個違法情況,應該把自己本土性
產生的偏鄉服務,以及營運模式建立起來,讓計程車業者也能夠納入到,公車運輸系統裡面。
以上,謝謝。
賀陳部長旦: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