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德福:(17 時 7 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 13 人,有鑑於酒駕再犯率高達 36.86%,且
年齡集中在 30 至 40 歲中年人,以 104 年為例,警方取締酒駕違規 10 萬 7,372 件,移送法辦 6
萬 5,449 件,顯示還是有不少國人心存僥倖心態酒後上路,輕忽自己與他人生命。因此,有些國
家思考另類處罰方式,來減少層出不窮的酒駕案件。以泰國為例,經判決酒駕或交通違規者,

須到醫院的太平間勞動服務,讓酒駕者親眼看到肇事後果;美國加州更有法官處罰酒駕累犯清
洗屍體,時刻提醒酒駕者別再犯。上述處罰方式,無非是希望酒駕者能夠「目睹」酒駕的慘況
,進而「感受」酒駕可能帶給自己、家人或他人的後果,最後「改變」酒後駕車的行為。爰提
案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整合,仿效他國有效做法,規定酒駕危險駕駛行為人服社會勞動役時
,優先至「醫院急診室」或「殯儀館」等場域服勞役,藉此讓酒駕者「從心警惕」、「從心改
變」,以收減少酒駕交通意外傷亡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