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要審議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正草案,這一條是有關非財產損失的賠償,也就是一般所謂的慰撫金、精神賠償。我先舉一個例子,南投
地方法院在今年作出一項判決,一名罹患精神病的男子爬到隔壁房屋,再從樓上跳下來,壓死
了一位菜販,不曉得主席知不知道這個新聞。當然,男子不是故意壓死菜販,因為他原本是要
跳樓自殺,結果卻把賣菜的老太太給壓死了。老太太的丈夫與 5 個兒子提出賠償要求,這就涉及我們今天要談的條文。後來,南投地方法院作出判決,由於跳樓男子也身亡,所以法官判決男子的家人,包括太太與兒女,必須賠償賣菜老太太的丈夫 120 萬元,還要分別賠償菜販的 5名兒子各 80 萬元,所以總計要賠 520 萬元。姑且不論這個判決有無道理,畢竟我只是從新聞得
知本案,但我有點好奇,被告方一定主張男子有精神疾病、心神喪失,法官則認為,要以簡便
梯子爬到自己家的頂樓,再翻過女兒牆到隔壁跳樓,相關動作滿複雜的,顯示男子應該並未心
神喪失。法律上所認定的心神喪失是不是指完全不辨方向、完全無法有自主能力?我不知道,
但這不是我們今天要談、或者要向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請教的點,我主要是要請教,慰撫金是
不是依提出請求的人數決定?以本案為例,假設老太太只有 3 個兒子,那是不是跳樓自殺男子的家人就可以少賠 160 萬元?因為每個人獲賠金額是 80 萬元,乘以 2 就是 160 萬元。以上是兒
子人數比較少的假設,假設菜販的兒女總計有 10 人呢?那賠償金額是不是要變成 920 萬元?請問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法律上的概念是這樣嗎?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損害賠償最大的原則在於填補損害,以委員剛才提到的案子為例,
被害人有丈夫以及 5 個兒子,丈夫與 5 個兒子會因為跳樓男子的行為壓死了他們的至親,包括丈夫受有損害、5 個兒子也受有損害,要求對方填補他們的損害。
段委員宜康:所以慰撫金並不是先決定總數再分配?
邱廳長瑞祥:是填補他們的損害。
段委員宜康:是分別填補?
邱廳長瑞祥:是。
段委員宜康:還有,法官這項判決有數額之不同,判賠菜販丈夫的金額是 120 萬元,判賠兒子的是
80 萬元,顯然法官認為菜販丈夫所受的損害比較大,對不對?假設被壓死的老太太既沒有丈夫、沒有父母,也沒有兒女,難道還要再去找這些人之外的其他扶養義務人?說不定要找到很遠的地方去。可見法官對於位在遠地的扶養義務人,並不是先判決賠償金的總數,例如先判決
1,000 萬元,再去找賠償對象,因為這是財產上的賠償,概念上就不是這樣。既然如此,在法律上可以認可的對象除了父母、子女、配偶以外,當然就有斟酌空間,因為除了一般認定關係非常密切的親人之外,到底還有具什麼樣關係的人可以請求慰撫金,其實有很大的斟酌與討論空間。對於這點,我了解你們的態度了。
但我要問的是另一個問題,以我剛才舉的例子來說,我們現在對於慰撫金、也就是精神賠償
的審酌標準到底是什麼?根據我所看到的,最高法院認為要斟酌兩造身分地位暨經濟狀況以及
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為衡量之標準,包括我剛才舉的個案在內,法院在判決時也說衡量了兩
造的身分地位以及經濟狀況。那我要問一個問題,如果被壓死的不是賣菜的老太太,而是家庭
比較富裕的人,例如一名母親正好經過,卻被壓死,她的家屬也可能要求賠償,那法官有沒有
可能審酌被害人家裡有錢,而有不一樣的判決?在真實案例中,被壓死的是一名賣菜的老太太
,她的家人,包括丈夫與子女所受損失是精神上的,也就是在感情上受到很大的損失,法官會
不會衡量被害人是賣菜的老太太,家庭經濟狀況可能不好,所以判決金額比較高?如果經過的
是一名有錢的老太太,也被跳樓男子壓死,法官會不會因為被害人家裡有錢,所以判賠金額就
少一點,因為被害人家裡可能不缺這筆錢?是否因為這不屬於財產上的損失,而是精神上與感
情上承受衝擊,被害人家裡有沒有錢,會導致家人的感受不一樣?也許,被害人經濟狀況不好
,家人感情也不好;也可能是家庭經濟狀況好,家人感情連結也緊密啊!法官的判決標準到底
是什麼呢?
邱廳長瑞祥:這其實就如同剛才尤委員提到的,老實說,不能以金錢衡量,但在這個過程中,法官對於精神慰撫金,至少就如同委員剛才提到的,會審酌被害人與家屬的親疏關係,包括感情到底好不好,如果形同陌路,就會影響所受損害的程度。
段委員宜康:可是最高法院沒有將這一點列入判決標準啊!
邱廳長瑞祥:本條最後提到的「所受損害程度」就是要看菜販的丈夫與菜販之間……
段委員宜康:就是被害人所受痛苦的程度?
邱廳長瑞祥:對,就是看兩人之間的親疏程度、感情好或不好。
段委員宜康:所以,被害人家屬還要證明他們跟被害人關係非常好,例如證明彼此平常不吵架、每天都會向被害人噓寒問暖?
邱廳長瑞祥:應該還不用,基本上,具有這樣的身分地位,原則上就符合請求條件。
段委員宜康:那我再問一個問題。你們有沒有統計過,一年有這麼多案子,賠償金額大概都在多少?
邱廳長瑞祥:以我們看到的法院判決來講,就如同剛才您所提到的,會考慮到配偶之間關係比較親密,也就是我們剛才說明的審酌其親疏程度,並且審酌加害人以及被害人身分地位。
段委員宜康:具體金額是多少?
邱廳長瑞祥:就我們看到的法院判決,判賠給配偶的金額在 100 萬元上下都有可能。對於子女,其實也像委員剛才提到的案例,大概是 80 萬元。目前大多數法官對於精神慰撫金都有標準。
段委員宜康:如果我是被告當事人,那我要如何得知自己大概會承受到多嚴重的要求、要付出多嚴重的賠償?在 103 年,司法院曾經開放刑事案件的量刑資訊系統,讓檢辯與當事人查詢,對不對?那我們有沒有可能也針對民事賠償部分這樣設計?也不光是慰撫金,就是提出一個系統,
讓大家也能查詢,知道萬一遇上這樣的狀況,大概會賠多少?坦白講,台灣的人命滿不值錢的
,在這樣的狀況下,如果有這樣的開放系統,至少可以讓大家知道民事上賠償的大概金額會是
多少,法官在裁量時也可以知道,若是做了某種裁量,會不會遭到批評,或者至少可以看到、
也可以比較其他案件的狀況,當事人大概也可以知道為什麼自己被判得特別重或特別輕,因為
還有其他案例可供參考。司法院有沒有可能考量這樣開放資料?
邱廳長瑞祥:其實,民事廳原本就打算在明年請本院統計處區分北、中、南、東等五區,公布 5 年
之內損害賠償相關案件,包括因為手腳斷掉等原因判賠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我們都會請統計處
整理出資料,而 5 年內的資料因為比較新,所以選擇把這些資料統計出來。另外,我們也考慮到城鄉差距,包括北、中、南、東在內,我們的初步想法是,我們做成這樣的系統之後,提供給調解委員,在這個步驟完成之後,或許也可以像您剛才指示的一樣開放查詢。
段委員宜康:我的要求就是能夠像開放刑事案件的量刑系統一樣,對於民事案件也有開放系統。或許,我們可以在審預算時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