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查的是有關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修正案,
這個條文從民國 18 年制定至今都沒有修正過,過去在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條文規定是限縮在父、母、子、女和配偶,而顏委員的提案是希望擴張適用到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的規定,就是把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都納入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對此,林主任秘書的看法如何?
主席:請法務部林主任秘書說明。
林主任秘書秀蓮:主席、各位委員。當然,顏委員提出的修正案確實有實務上的需要,因為當今社會的家庭結構有了大改變,確實會有這樣的案例。法務部願意以開放的態度,針對這些問題產生的社會問題,和大家一起來討論。
蔡委員易餘:好不容易我們可以討論到這個問題,我覺得法務部應該要好好盤整現在民法所規定對於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人,跟其他法律到底有沒有競合問題?我舉個例子說明,雖然這不是法務部管轄範圍,而是和勞動部有關的勞保遺屬津貼問題。勞保年金遺屬津貼限縮只有配偶、子女、祖父母可以領取,兄弟姐妹則沒有權利,所以過去大家一直有個批判,就是這個條款
是不是有懲罰單身之嫌?單身者一樣繳保險費,出事了,兄弟姐妹卻沒辦法領到年金。同樣的
,在討論勞保遺屬津貼時,回到法務部所主管的第一百九十四條條文精神,是不是有同樣的問
題?就是被害人受到侵害,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權人的限縮範圍就非常小,這樣會產生一種
狀況,就是現在很多保險公司都有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意旨在於被保險人產生多少責任,
然後由保險公司來給付。我們知道現在責任保險中,保險理賠上限是 300 萬,被保險人會合理期待今天萬一出事情,他的家人可以拿到這 300 萬元,但是我們在地方上常常會遇到一個狀況,在出事後,保險公司說責任保險要看被保險人產生多少責任,保險公司再視所產生要賠償的義務責任來給付金額。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如果某人有保責任保險,也有兄弟姊妹,但是父母已經不在,也沒有配偶和子女。在此情況下,保險公司說很抱歉,雖然你有保 300 萬元,可是沒有非財產上的損害的金額,所以不理賠
。等到發生車禍要理賠時沒辦法賠,我們身為民代的就很辛苦,要和保險公司談。我們會說:
這樣怎麼對呢?人家保了 300 萬元,結果你們都不賠,理由是什麼?結果就是第一百九十四條
,沒有責任產生啊!主秘,這樣的狀況多嗎?
林主任秘書秀蓮:保險的部分在金管會比較多,我們倒是沒有碰到這種案例。
蔡委員易餘:你們沒有碰到,但是這種案件很多。
林主任秘書秀蓮:是,有可能。
蔡委員易餘:這樣的狀況太多了,現在不婚族滿多的,可是他們有兄弟姊妹啊!主秘,你覺得這樣的狀況合理嗎?
林主任秘書秀蓮:現在來看是未盡合理,我們已經打算召開專家學者的委員會來討論,看看放寬的話會不會有道德風險,要如何適度作限制。剛才委員提到,第一百九十四條的修正會影響到責任保險的部分,責任保險增加請求權人會影響到保險公司有關保險費率的計算,這部分是需要討論的。
蔡委員易餘:現代人有保險觀念的越來越多,很多投保的人覺得自己既然投保 300 萬元的責任保險
,一旦出事,保險公司會幫他扛這 300 萬元,這是他的合理期待。結果因為這個出事的人沒有父母、子女和配偶,只有兄弟姊妹,保險公司就卸責。每部法律在討論時都要通盤檢討,道德風險是有的,但是我不認為第一百九十四條的修正會產生道德風險,這種狀況是很少的。如果要說道德風險,保險法整部法都有道德風險,民法才是最上位階,因此我們希望法務部對第一百九十四條一定要好好審酌。
接著本席想請教司法院民事廳長,你覺得現行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費用合理嗎?
主席:請司法院民事廳邱廳長說明。
邱廳長瑞祥:主席、各位委員。在民國 89 年、92 年大幅修正法律後,現在採取的就是民事訴訟費
用遞減制度,也就是告的金額越多,費用會遞減。目前大概是 1.1%,跟外國法規相比,我們並沒有特別高,而且有將近 10 年沒有調整。
蔡委員易餘:我們雖然沒有特別高,但是這也不是一個合理的金額,例如八仙案的請求金額破百億,結果這個民事訴訟沒有人敢去進行。所以所有的民事訴訟到後來都會演變成從刑事先告,再附帶民事,就是為了節省民事訴訟費用。可是等民事訴訟再處理時,離案發時間和證據相對遙遠,如果刑事無法取得有利判決,民事就來不及了,因為可能是 4、5 年以後的事了。為什麼會衍生成這樣?就是因為大家都認為打民事訴訟官司的成本太高,逼得只好用刑事附帶民事。
邱廳長瑞祥:以委員剛才提到的八仙案來講,他們可以透過團體訴訟,而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會對八仙案這種特別事件給予扶助,包括訴訟費用的扶助及相關律師的扶助。
其次,目前民事訴訟是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所以如果當事人主張的權益上,請求的
金額是適當的,在法院的判決有可能獲得全部的勝訴,那麼法官就會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蔡委員易餘:訴訟費用雖然由被告負擔,問題是原告還是要先付才能啟動訴訟的程序,如果要啟動程序的成本這麼高,會讓進入訴訟的門檻變成高門檻。所以對於訴訟費用部分,我會再提修法,希望司法院能好好思考,我不希望台灣司法系統有一個很高的進入門檻,讓要進入的人感到害怕。雖然如果我勝訴,訴訟費用是由被告負擔,可是這還是會產生一個不合理的現象,為什麼台灣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偏低?我雖然受到損害卻不敢告多一點的金額,因為我告多一點就得負擔比較多的訴訟費用,比如我請求 1,000 萬元,法官只判 100 萬元,剩下的 900 萬元訴訟費用得由我自行吸收,所以問題還是卡在訴訟費用過高。而且訴訟費用雖然有遞減,但並不是
一定金額以上就降到合理的程度,請求 1,000 萬元的訴訟費用要 10 萬元,如果請求 1 億元就要付 100 萬元,這都是不合理的。
邱廳長瑞祥:我們還有訴訟救助以及法律扶助可以輔佐當事人。在訴訟費用部分,適當金額可以保障原告也可以保障被告,比較不會濫訴,不過委員的提案我們會仔細審酌。
蔡委員易餘:我們當然要避免濫訴,但是避免濫訴的理由不能變成阻擋真正有需要利用司法的人的進入門檻。
邱廳長瑞祥:我們來審酌,謝謝。
蔡委員易餘: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