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對於今天的修正案,本席有一些看法。「天下無不是父母」已經是過去式了,民法已於 2010 年 1 月修正賦予法院可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但是看到今天的修正案之後,本席想請問林主秘,法院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之後,相對的財產與非財產上請求權還存不存在?
主席:請法務部林主任秘書說明。
林主任秘書秀蓮:主席、各位委員。依照民法的規定,只是免除其扶養義務,而且依照過去實務上的見解,是在法院裁定之後才予以免除,所以相關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除了免除扶養義務這個部分之外,其他部分應該都還是存在。
林委員德福:如果請求權依然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要怎麼處理?
林主任秘書秀蓮:委員所說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是指例如繼承權嗎?
林委員德福:對。
林主任秘書秀蓮:繼承權的部分應該是依照其應繼分,如果被繼承人認為其子女有部分人被免除扶養義務,應該可以在遺囑中針對其財產進行相關處分。
林委員德福:本席舉個例子,如果父親早年遺棄子女,在子女成年後,父親提出扶養義務的請求,
經子女向法院請求後裁定免除子女的扶養義務,裁定後某天父親遭遇不法侵害造成死亡,如果
確定有財產可以繼承,子女能享有代位求償請求權嗎?
林主任秘書秀蓮:依照現行民法規定還是有的。
林委員德福:受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子女是否可以主張撤銷或廢棄裁定?你剛剛說他們一樣都享有請求權?
林主任秘書秀蓮:對,依照現行法規定應該是這樣。
林委員德福:扶養義務當事人收到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後,以目前民法親屬繼承編對於其相關權利義務的規定,你認為有沒有模糊不明的狀況?
林主任秘書秀蓮:現行法的規定嗎?
林委員德福:對。
林主任秘書秀蓮:現行法規定並沒有模糊不明。
林委員德福:以個案來說,如果實務上發生事故的被害人是免除扶養義務裁定的相對人,加害人是否可以用遭免除扶養義務為由,主張、抗辯請求權不存在?
林主任秘書秀蓮:有關這個部分,我不負責司法實務,所以我不是很清楚。
林委員德福:不管這個修正案到最後的審議結果如何,最起碼法務部應該要派次長來列席,找主秘來列席,似乎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點隨便。部長沒有來沒關係,最起碼次長應該要來,結果是找主秘來代打,我認為這有一點漠視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林主任秘書秀蓮:報告委員,目前法務部少一位次長,在分工上,次長因為另有要事,所以沒有辦法前來,並不是漠視貴委員會,真的不是這樣。
林委員德福:法務部只剩陳明堂一位次長嗎?
林主任秘書秀蓮:另外還有張次長,張次長今天是去台中參加「1209 國際反貪日」的啟動儀式。
林委員德福: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修正案要將非財產損害請求權人範圍擴大到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你認為這樣適不適當?
林主任秘書秀蓮:就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可以考量,剛剛我報告中也提到,我們預計明年開始針對民法債編進行大幅度修正,我們會把這個議題提到修正小組裡優先討論。
林委員德福:如果放寬範圍,影響所及是不是僅止於民法?
林主任秘書秀蓮:不是,還會包括其他部分,因為很多損害賠償都跟著民法,如果民法第一百九十
四條修正的話,連動會影響到其他相關法律,例如國家賠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大眾捷運法
等相關法規,甚至在保險上也會有所影響。
林委員德福:所以你認為這次修正還是會牽動到其他相關的民事法律條文?
林主任秘書秀蓮:對。
林委員德福:主秘,本修正案的說明二提到「其他法定繼承人及家屬或賴其扶養者所遭受之精神損害亦不亞於本條現行所定之請求權主體,顯見該規範有與社會現實脫節及未盡周延之處」,相較於傳統大家庭時代,現在小家庭風氣盛行,你認為受精神損害的界定標準是什麼?
林主任秘書秀蓮:通常是父、母、子女與配偶最嚴重,但有可能被害人沒有父、母、子女與配偶,
但有兄弟姊妹,那麼就可能擴及到兄弟姊妹的部分,如果沒有兄弟姊妹,而有與其同居者,例
如二人同居但沒有結婚,一方死亡對於另一方可能也會有極大的傷害。
林委員德福:在親屬關係變化大的現代,你認為精神損害認定應該鬆綁還是更嚴苛?
林主任秘書秀蓮:以我個人的看法來說,這個部分是可以討論的,因為從現行社會的演變,應該是可以加入部分,但條件上要嚴謹。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林主任秘書秀蓮: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