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想用一個個案來談一下緩起訴的制度,2014 年 1
月教育部政風處把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理事長林滄敏以犯罪嫌疑人移送至廉政署,廉政署於
2014 年 2 月立案調查,2014 年 3 月曲棍球協會就用一張支票把不法所得 540 萬元還給教育部。
我要講的重點是,2014 年 12 月 25 日廉政署約談了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秘書長李淑惠老師以
及總教練兼選手培訓小組的召集人張文耀老師。他們在第一次約談就承認他們假造單據,浮報
和冒領的金額為 541 萬 9,100 元。他們的假單據包括向餐廳索取發票、收據去報帳,但其實沒有
去吃;選手沒有參加訓練,或是有參加訓練、有簽名要領選手的早餐費,但是錢卻沒有給他。
要不就是簽了名,沒領到錢;要不就是別人替他簽名,把這筆錢領走。曲棍球協會的會務主管
向廉政署承認冒領的總金額是 541 萬 9,100 元,彰化地檢署於今年 1 月 27 日做出處分,署長,
你知道最後的結果是什麼嗎?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他有令犯罪嫌疑人繳交緩起訴處分金,可能是 15 萬元。
段委員宜康:李淑惠秘書長繳了 15 萬元,總教練張文耀老師繳了 3 萬元,就不用起訴啦!緩起訴
啊!所以,侵吞了政府的補助款、偽造文書、假造選手的簽名、假造彰化縣政府的收據,然後
去領了 541 萬 9,100 元,最後卻緩起訴!因為已經繳回不法所得了,所以最後的結果是這位李淑
惠老師(平和國小的體育組長),她承認犯罪之後,2015 年辦理退休,現在退休領 18%;這位
張文耀老師(臺中長億高中的體育老師),繼續當老師、繼續任教,即便是在他們承認自己犯
罪之後,而且現在李淑惠繼續擔任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秘書長。
我不曉得包括廉政署還有那個時候的彰化地檢署張檢察長(現在張檢察長高升臺中地檢署檢
察長),根據什麼樣的條件讓這兩位老師侵吞國家的補助款,這是要補助給學生選手包括早餐
費、訓練費用的錢,而且是中飽私囊,不是做協會其他方面的使用,錢放到自己的口袋,竟然
緩起訴!只要繳 15 萬元,因為我們在緩起訴處分書裡面說教育部政風處、體育署在調查的時候
,說李淑惠秘書長「自覺良心不安,因為它調查了,所以我自覺良心不安」,那你們這個標準
要不要都訂為「只要調查了,自己覺得良心不安,把錢繳回去,這樣就可以緩起訴」?那如果
不調查呢?她良心會不安嗎?不會吧!為什麼叫做業務侵占?這個國家的錢補助給了協會,然
後從協會做了假單據去跟國家(教育部)核銷,錢放到自己的口袋裡,為什麼這個不是侵占公
款?為什麼這個不是侵占國家的錢?為什麼算是侵占中華民國曲棍球協會的錢,因此叫做業務
侵占?這個罪比較輕對不對?
如果這樣子可以成立的話,去年新竹縣有好幾個縣議員被收押禁見,因為配合款不實,要不
然就是說他們用配合款買的東西學校用不到,這個錢也沒有進到議員的戶頭啊!也是從政府進
到學校的戶頭啊!也是從政府進到要補助的協會戶頭啊!只是這個錢被議員拿出來,或者是由
廠商去跟議員分了、協會去跟議員分了,有什麼不一樣?今年有桃園市議員因為用人頭去領助
理費,這個錢是進到人頭助理的戶頭,又沒有直接進入議員的戶頭,為什麼議員的配合款案就
判那麼重?去年一審判決最重的判十六年,今年這個議員詐領助理費被收押禁見,我不是說他
們做的是對的,只是我看不懂這個標準啊!
法務部要不要就這個個案列一個標準?以後只要是協會的會務主管、只要是初犯(以前沒有
被抓到過),假造單據把政府的補助款放到自己的口袋裡面,不管去做什麼花用,只要還沒有
被定讞、上法院之前,就趕快把錢拿去還,即便貪污了 500 萬元(那應該是用在政府要補助曲
棍球協會去訓練學生的錢)!五百多萬元全部領光,全部詐領、全部自己用掉,然後只要再繳
15 萬元,不要說是上法院、不要說是面對牢獄之災,是連起訴都不用!請法務部訂一個標準出
來,昭告天下,大家比照辦理,到底多少以上要被起訴?你告訴我啊!這個標準是怎麼訂的啊
?部長,我講了半天,你跟我說明啊!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確實法務部在我上任之後,我一直要求各地檢署,第一個,他們要
能夠提升辦案的能量,能夠達到……
段委員宜康:你跟我講這個都是廢話,你把標準訂出來,我們今天要審你們的預算。
邱部長太三:第二個就是起訴跟不起訴的標準,最好大家能夠形成機關內部的文化與標準,因為每
一個個案……
段委員宜康:你們法務部要訂一個公定價格,否則這個案子被緩起訴外界也沒有人知道,對不對?
邱部長太三:嗯!
段委員宜康:我請問賴署長,你們廉政署從 2014 年 2 月立案調查,到 2016 年 1 月 27 日這兩位會
務主管被緩起訴,從頭到尾,當初教育部政風處是不是以犯罪嫌疑人名義移送那時候的理事長
,也就是現在的理事長林滄敏?是不是?
主席:請法務部廉政署賴署長答復。
賴署長哲雄:主席、各位委員。當時政風處移送的資料確實也是如此。
段委員宜康:對不對?那這兩年你們傳訊了林滄敏理事長幾次?
賴署長哲雄:因為這部分是由我們中調組的同仁負責個案的處理,其本上他們辦案……
段委員宜康:我請他們來說明,他們都沒有跟你回報,一次都沒有,連問都沒有問過。
賴署長哲雄:不是……
段委員宜康:我跟你請教,2015 年(去年)的 3 月 18 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呂學樟委員,
有沒有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林滄敏委員到廉政署考察?
賴署長哲雄:跟委員報告,當時確實是有安排一個考察行程。
段委員宜康:他們到廉政署考察,5 天之後的 3 月 23 日,廉政署是不是就發函給彰化地檢署把林
滄敏「列參」?「列參」是什麼意思?就是我調查完了,他沒有什麼問題,給你參考啦!這個
案子就這樣啦!3 月 23 日也就是 5 天之後,是不是很湊巧?
賴署長哲雄:這個案子的處理,事實上是依著既定的期程在走,跟委員的到訪沒有關係。
段委員宜康:所以完全就是巧合嘛!對不對?
賴署長哲雄:不是,沒有這樣的問題。
段委員宜康:不是巧合?那是什麼?安排好的?
賴署長哲雄:不是。
段委員宜康:既定行程就是 3 月 18 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兩位委員去考察,然後 3 月 23 日你就替
他脫罪,不是巧合嗎?是不是巧合?
賴署長哲雄: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我們是依照既定的期程,跟檢察官這邊的……
段委員宜康:所以是安排好的?
賴署長哲雄:不是,我們是依照既定的期程來進行。
段委員宜康:你就兩個可能嘛!不是巧合就是安排好的嘛!我說巧合你說不是,那就是安排好的嘛
!
賴署長哲雄:只跟委員報告,案子的處理它有一定的既定步驟跟流程,這個案子……
段委員宜康:部長,關於這個案子,那個最後說「無罪」的,連傳訊都沒有傳訊、連問都沒有問,
你可以想像,今天你如果是理事長,那個被立案調查,然後被立委在立法院拿出來攻擊的,五
百多萬元統統跑到人家的口袋裡,你居然跟他一起出來開記者會喊冤,你居然還幫他出錢,對
不對?你們廉政署告訴我說,那個李淑惠、曲棍球協會拿來還錢了,那 540 萬元沒有一塊錢是
林滄敏拿出來的,他們兩個公開開記者會說林滄敏拿了 50、60 萬元幫忙曲棍球協會還錢啊!為
什麼這一點你們沒有去追究呢?他們公開講的,跟他們來偵訊時講的,你們都沒有問這裡面的
落差是什麼。
在馬英九特別費案中的余文,至少也判了一年,去關了 300 天啊!我從來沒有看過替人家頂
罪是這麼便宜的,如果他是頂罪的話。15 萬元,就連起訴都不用,還幫她找理由,說她自覺良
心不安、說她很有悔意、說國家沒有受到重大的損失,五百多萬元雖然拿來還了,但是這兩年
這五百多萬元就沒有拿來訓練選手,這是什麼邏輯啊?而彰化地檢署的檢察長現在升官啦!然
後這個 15 萬元加上那個 3 萬元,就是你彰化地檢署檢察長的私房錢,要補助哪個公益團體隨他
指定,緩起訴制度,我們審預算的時候好好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