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委員永昌: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幾個問
題,首先是針對財政專業法庭的設置,請問司法院是否持贊成的立場?
主席:請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楊調辦事法官說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主席、各位委員。有關設置專庭的部分,我們並不反對,但考慮到規模比較小
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可能因為人數的問題,以致沒有辦法用專庭的方式處理,而是改以指定
專人的方式來取代。
江委員永昌:在你來立院備詢之前到底有沒做一些功課,目前稅務案件占行政法院的案量究竟有多
少?你剛才不是說對專庭的設置司法院並沒有特別的意見,不是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若就稅捐案件來看,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從 104 年 1 月到 105 年 9 月的統計
數字,大概平均占百分之二十三點多。
江委員永昌:你們的統計數字,跟我要求財政部提供的數字並不一樣,他們統計的數字是占 35%
,惟不論是占百分之二十三點多或是占 35%,都可以看出稅務案件在司法審判上的確占有一定
的量。接下來本席要問的是,在這些案件中人民勝訴的機率為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這部分,我們沒有最近統計的資料,但平均人民勝訴的機率大概在 10%至
15%上下。
江委員永昌:從這項統計結果顯示,稅捐機關勝訴的比率較高,人民勝訴的機率則比較低,在這種
情況下,人民會不會質疑法官在稅務上的專業能力不夠,導致人民對法院的判決也無法心服口
服,請問會不會發生這樣的現象?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這一點,我沒有辦法……
江委員永昌:也許你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推斷,所以,請教楊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成立稅務專業法庭
,會不會比較能讓人民心服口服?
目前行政法院的法官,對被指派或被分案到某個稅務件的審理,你們的依據究竟為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法院都會訂定內部事務分配的辦法。
江委員永昌:該辦法對審理稅務件的法官有無背景的相關規範?譬如他必須修滿多少學分,或是必
須具備相關的證照,還是過去有相關的經驗或歷練?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目前行政法院的法官,大部分都是從普通法院轉任,他們在轉任的過程中,我
們都有進行相關的培訓,而在相關訓練的過程中,我們都有安排稅法的課程。
江委員永昌:這部分的課程的確有需要,目前對稅務人員的進用就像會計師一樣,除了要具備專業
證照之外,還要上過完整的訓練課程,未來針對稅務上有爭議的案件,我們希望仍應走上設置

專業法庭的方向;當然,我們也相信法官或多或少也都具有這方面判斷的能力,但為使民眾更
加心服口服,我們認為成立專業法庭確有其必要。
就像歐美國家都有設立專門的財稅法庭,甚至其訴訟規則也不是照一般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而是另外有一套規範,請問楊法官對此制度設計的見解如何?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據我所了解,德國的確設有稅務法院,至於委員目前提案的條文則是在行政法
院下面設置專庭,兩者在規模上是不太一樣的。
江委員永昌:你今天既然代表司法院來財委會列席備詢,我希望你就只要講司法院的意見,不要像
剛才一開始回答本席問題那樣,什麼都說好、什麼都可以設置,最後又說還得看委員怎樣通過
這個條文。
根據我剛才所做的闡述,應該要建立一個稅務專業的法庭才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請問楊法
官是否認同這一點?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對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帶回去研究。
江委員永昌:等一下就要審查這個法案,你還能再帶回去研究嗎?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就委員提的條文內容,我們沒有反對的意思。
江委員永昌:在態度上你不能這樣消極,如果你們贊成,你就勇敢說贊成,怎麼可以說你們不反對
委員提的法條,反正最後也是由立法院做成決議?我想這不是一種負責任的說法。
我現在舉個實例來說明,過去有稅捐機關對人民稅務做出處分,人民有爭議,之後遂向該管
機關提出訴願,結果人民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判決的結果是撤回原處分,並請
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然後再把流程重新跑一遍,這樣不僅曠日廢時,而且浪費國家訴訟
資源,更浪費人民寶貴的時間與物力,從這麼多案例中,我們當然會思考如果法官在稅務上具
備專業能力,必然會做適法之裁判,同時,也不致於又另外請稅捐單位再重新算算看,我們是
看到人民的疑慮與需求,才有這樣的法條提出來。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事實上,有關提升行政法院法官素質的工作,我們一直都在持續進行中。
江委員永昌:你們持續提升行政法院法官的素質,跟設立稅務專業法庭完全是兩回事,對於要不要
設立稅務專業法庭,今天你只要表達你們司法院是不是贊成的立場。
楊調辦事法官坤樵:按照司法院所提之書面意見,我們贊成這樣的專庭設立。
江委員永昌:好的,謝謝。接下來本席要請教財政部許部長幾個問題,這次修法的草案有論及租稅
解釋的函令,原則上必須公開,請問目前公開的形式為何?有沒有不公開的情形?
主席:請財政部許部長說明。
許部長虞哲:主席、各位委員。目前我們都是上網公告,而且要刊登行政院公報。
江委員永昌:各部會所發布的法律解釋函令,是否都有上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還是只有你們
財政部這樣做?此舉是否已達成行政程序上解釋函令的公開?
許部長虞哲:是的,已經達成。
江委員永昌:財政部目前是否還有援引未公開的解釋函令去處理納稅人在稅務稽徵上所遇到的問題


許部長虞哲:沒有,目前部裡所發布的任何解釋函令,都有上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江委員永昌:如照部長所說,財政部目前所有解釋函令都有向社會大眾公開,在此情況下,這次修
正條文中提到公開的原則及未公開的部分不得援引,請問這要給財政部什麼建議?
許部長虞哲:這部分乃是針對已往所做的解釋函令,經過一段時間之後,或許已經失去效用,所以
,經過我們嚴審之後再做公開。
江委員永昌:未來財政部所發布的解釋函令,若有援引已往所做的解釋函令,而這個在網路或公報
上都找不到有公開過的訊息,在此前提下,這些解釋函令就不能作為你們援引的依據,請問部
長,你剛才講的是不是這個意思?
許部長虞哲:對,已往所發布解釋函令若未納入法律彙編內,我們是不能用的。
江委員永昌:本席現在就舉一個實際的例子,這是過去財政部所頒訂的行政命令,在文字上可以說
錯誤百出,該行政命令的內容為: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即釋字第 705
號,這個解釋函令主要是針對民眾打你們違憲;另外,還有公益團體醫院免稅條件選擇全額列
資本支出者是否之後提列折舊扣減,釋字第 703 號函說你們違憲;以及子女滿 20 歲在大陸地區
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不得列認扶養親屬免稅額,釋字第 692 號函也是說你們違憲,類此
函令不勝枚舉,請問財政部,你們對上述解釋函令如何處理?從這些函令我們可以清楚看出,
你們過往所做解釋函令還有很多不適合甚至有違憲之處……
許部長虞哲:委員剛才提到捐地節稅的案例,當事人認為應以法律規範,所以,上會期我們立法通
過依所得稅法來作解釋。
江委員永昌:本席所要強調的是,你們所做的解釋函令不應踰越母法的規範,也就是說,你們應該
限縮對行政法令的解釋範圍。
許部長虞哲:是。
江委員永昌:現在要立的這部納稅者權益保護法當中有提及,稅捐機關在查稅的過程中,可能會掌
握到納稅者很多其他方面的資料;或許納稅者會認為他的商業模式乃是合法避稅,而非故意逃
漏稅,所以,當納稅者提起訴願時,對你們掌握到所有核課的資料,在進行復查階段可否同意
讓納稅者申請閱覽?
許部長虞哲:有關閱覽的部分,相關的法律都有規範。
江委員永昌:在哪些法律中有閱覽的相關規範?
許部長虞哲:譬如訴願法中就有閱覽的相關規定。
江委員永昌:部長是贊成納稅者享有此權利,對嗎?
許部長虞哲:當然贊成,但僅限於當事人本身相關的資料,至於跟其他人相關的資料,我們就無法
同意。
江委員永昌:過往曾發生稅捐單位已掌握納稅者所有核課資料,因為納稅者稅法的知識還不是那麼
完備,只要稅捐單位提出再補充的要求,就立即配合補充,他真的不知道稅捐單位要求補充資
料的目的,最後納稅者很可能掉入一個陷阱,就是漏掉你們沒有要求他補報的部分,稅捐單位
便因此認定他逃漏稅,到時候稅捐單位的處罰,跟原先補報加徵滯納金的處分是完全兩回事,

我覺得財政部在這方面應給予納稅者合理的權限,俾讓他們跟你們之間能建立一個比較好的對
應關係。
許部長虞哲:對這部分,草案裡面已有考慮到,基本上,我們也同意,只是在文字上我們希望能稍
作修正。
江委員永昌:最後,我希望你們可以接受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但是要由外部專家組成,反正也
不要像你們講的占用你們的員額或造成人事總處的困擾,而且也不會因為他們是財政部內部人
員,因此會在課稅和保護納稅人之間取決不下,這可以韓國為例,其實今天的草案也有提出。
待會協商時,我希望你們能夠瞭解納稅者保護自身權利並不會妨礙國家稅捐稽徵。
許部長虞哲: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