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好久不見。
主席:請金管會李主任委員答復。
李主任委員瑞倉:主席、各位委員。好久不見。
鄭委員運鵬:既然主委還記得我,那麼我今天就跟你討論一個很久以前的提案,這個案子我追了
10 年,今天要向您請教一下。跟主委質詢還滿刺激的,剛才你說許毓仁委員可能沒有看過雞生
蛋,希望你等一下不要說我沒看過新臺幣。這個案子我關心了 10 年,從第 6 屆立委開始我都有
提案,我認為這是全臺灣刑度最高的行政罰,高到不可思議,最近還有其他委員會針對這個案
子要比照辦理,讓我很擔心。「還沒洗錢,先被坑錢」不曉得主委看不看得懂這個意思?
李主任委員瑞倉:個案狀況我不瞭解。
鄭委員運鵬: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境超過依第九條規定所定之限額者,其超
過部分沒入之。」只要超過就沒入,所以沒有上限,帶多少就沒收多少。這是行政罰,而且所
有的行政罰中就這條的刑度最高,曾經有人被沒收過一千多萬新臺幣,刑事罰還不一定那麼高
。在司法委員會中也有委員提案,本來此條條文是針對外幣,但現在洗錢防制法中,連新臺幣
都要納入,所以我希望你們瞭解一下這部分,並做出表態。這比戰爭時期發布緊急命令違反外
匯管理條例的罰款最高上限 300 萬更高,所以我才會說他還沒有洗錢,就先被政府坑錢了,這
是一個不對的法律,希望您瞭解。此條規定沒入所有超額的部分,什麼時候法律上會用到沒入
呢?一、設施、工具、貨物及機具等物品被沒入;二、保證金被沒入。只有管理外匯條例規定
沒入現金,以你的瞭解是否如此?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鄭委員運鵬:只有這條規定沒入現金,所以非常可怕,而且也非常陳舊。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三大謬誤,第一,選擇性處罰:攜帶超額外幣、人民幣出入國境應向海關申報,雖已行之多
年,但每年在飛機上或機場還是有很多人沒有申報造成鉅額損失。第一個選擇性處罰的謬誤是
只處分外幣,不處分新臺幣,可能是你們認為新臺幣還是以國人使用居多,所以你們先將其扣
下,等回國後再處理。但是選擇性的懲罰是不對的,新臺幣不用沒入但外幣要沒入,這對外國
人或使用外幣的人來說是不對的。你認為我所說的謬誤一有沒有道理?其實管理外匯條例管理
新臺幣的部分比較多,若是你們認為他超額攜帶或是不誠實申報,理論上應該要處理的是新臺
幣,結果你們卻處理外幣,這是第一個謬誤。
第二,沒有補救措施:一個行政程序的申報沒有處理、忘記處理、不會處理或沒有處理好,
沒有任何補正措施就把超額的部分全部沒收,這是第二大謬誤。請你想想其他所有的行政程序
,哪一個沒有補救措施?就只有這一個沒有補救措施。
第三,違反比例原則:外匯管理條例規定,銀行違反行政院之緊急命令,最高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緊急命令是非常時期、發生戰爭時發布的,不管違反幾百億或幾千億,只罰 300 萬
;反觀超額攜帶外幣的部分卻全部沒收,我們查到被沒收最高的金額是價值新臺幣 1,480 萬的外
幣。你覺得這樣對嗎?其三大謬誤分別為:選擇性,不處理新臺幣只處理外幣、違反比例原則
、沒有補救措施。因此,我認為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非常大的問題。
未申報、沒有誠實申報或申報不完全的原因有幾種可能,第一、故意,但故意不代表他犯罪
,而且就算是故意你們將其全數沒收也很奇怪;第二、匆忙而疏忽;第三、不諳法令,入境時
有申報,但出境以為不用申報,這是曾經發生過的案例,他入境時有申報,但出境時沒有申報
,外幣就被全數沒收;第四、不懂中英文;第五、怕被詐騙,即使是空服員或海關人員他也覺
得有可能是騙人的;第六、精神狀況有問題。這些人都可能帶錢進來而沒有申報完成,你們就
因為這樣將人家所有的錢沒收,請問主委認為這樣合理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首先,您的看法我都很贊成,有時候在報紙上也會看到類似的故事。
鄭委員運鵬:對,這些都是悲慘的故事。
李主任委員瑞倉:你說的你們大概是指金管會,但是這是中央銀行的職權。
鄭委員運鵬:新臺幣跟外幣都是嗎?在洗錢防制法的修法中,金管會也被要求去說明,那麼你贊成
這個作法嗎?王榮璋召委特別要求我要和金管會討論這個部分,請你們先表態。
李主任委員瑞倉:洗錢防制法及海關緝私條例都有類似的規定。
鄭委員運鵬:如果將此行政罰調整為有上限或是照比例原則,金管會贊成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若是他們要修改這個規定一定也會邀請金管會參加。
鄭委員運鵬:違反緊急命令被罰的是銀行,也是你們所屬。請問你們的意見會跟我一致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我贊成你的看法。
鄭委員運鵬:好,謝謝主委。既然你贊成,我跟你分析一下這三年來海關所查獲攜帶超額外幣、人
民幣沒入的案件共有 138 件,沒入金額折合新臺幣 7.6 億元,其中最多的是日幣,可能是因為往
來的數量較多。洗錢防制法也有相關的規定,請問金管會是否知道,在這麼多沒入的案件中,
有無沒入之後依法移請檢察官調查是否為洗錢的案件?你們有沒有起訴案件與不起訴案件的統
計數字?
李主任委員瑞倉:金管會沒有直接介入這種事情。
鄭委員運鵬:所以你們完全不瞭解,既然主委這樣講,你也贊成我的看法,那我就不再更深入地和
你討論。我向主委報告,根據一罪不二罰原則,全臺灣所有的法律中,只有管理外匯條例高於
洗錢防制法,這在我們看起來是便宜行事,因為直接沒收最快也最方便,根本沒有進行洗錢相
關的調查,但是沒有調查就沒收,而且是全部沒收,真的是不可思議。我向主委報告美國的作
法,美國針對攜帶超過一萬元現金、旅行支票或其他貨幣形式等,都要向海關申報,並提出合
理的理由。因為他們對於反恐、洗錢以及買毒品等行為最在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發回,如果
調查沒有洗錢犯罪的事實,最高處以 50 萬美元罰金,他可能帶 1 億美元,最多就罰到這樣,通
常處分的是所攜帶超額部分的十分之一,這是美國的作法,而我國則都是沒收。所以如果我們
要解決超額新臺幣跟外幣的問題,其實我們應該用行政罰,或者就移送調查單位做調查,不要
便宜行事,全部沒收當作沒事,因為沒有辦法證明他有刑事犯罪,或是等到證明為刑事犯罪,
再來處理他的犯罪所得,這才是正途。主委贊成這個觀念嗎?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鄭委員運鵬:所以整個建議下來,其實對於這種超額部分,如果臺灣真的發生嚴重的問題,譬如以
後世大運舉辦,有反恐的需要,其實應該是先把這些超額的外幣或新臺幣先行查扣,進行洗錢
犯罪調查,如果沒有犯罪的事實,其實應該把錢還給人家,超額的部分就罰錢沒有關係。如果
金管會可以同意這個部分,對於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希望你們也支持這個方向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鄭委員運鵬:這真的追了 10 年了,有道理吧?我覺得國家不需要賺這種錢,3 年沒收七億多,對
於國家財政沒有「補」,可是對於當事人而言,卻可能是他一輩子的心血。有些人真的不敢去
銀行存錢,他就放到床底下,有一些老人家出門一定會把錢帶在身上,不敢存銀行,有時候要
出國看孩子,錢帶出去又帶回來,他們不懂得申報,也害怕被騙,結果全部被沒收,一輩子一
代人、兩代人的心血全部都沒收,這真的不對。請金管會支持,好不好?
李主任委員瑞倉:是。
鄭委員運鵬:好,謝謝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