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委員運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主委辛苦了!你還習慣這個工作嗎?
主席:請通傳會詹主任委員說明。
詹主任委員婷怡:主席、各位委員。還可以。
鄭委員運鵬:好,那我們就進行隨堂考。首先請問主委,台灣無論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有三個獨
立機關,你知道是哪三個獨立機關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通傳會、中央銀行……
鄭委員運鵬:中央銀行不是獨立機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通傳會、公平會及中選會。
鄭委員運鵬:主委的回答沒有錯。除此之外,地方政府還有沒有獨立機關?
詹主任委員婷怡:地方政府應該沒有獨立機關。
鄭委員運鵬:主委答對了!我們看到螢幕上台灣只有中選會、公平會及通傳會三個獨立機關,最新
設立的機關就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我們看看獨立機關之定義為何?根據中央行政
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九條規定,「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由此可見通傳會的重要性。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
鄭委員運鵬:因為通訊與傳播具有重要性,獨立機關要有所堅持,也要有肩膀,這點你贊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點我完全同意。
鄭委員運鵬:我們再看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到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
要做些什麼?方才李昆澤委員也有提到,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規定「……確
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這點主委贊成嗎?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
鄭委員運鵬:即使你不贊成也不行,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即已規定通傳會的職掌。
依本席之見,有線電視的費率及定頻與消費者、弱勢最有關係,以往在類比時代與數位頻道有
沒有分組付費,又有著很大的利益衝突的利害關係,所以費率與定頻大概都是最複雜的事情,
這點你應該可以接受吧?
詹主任委員婷怡:是的。
鄭委員運鵬:我們看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身為獨立機關,應該扛起哪些責任?根據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制度之訂定及審議。二、通訊傳播重要
計畫及方案之審議、考核。三、通訊傳播資源分配之審議。四、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之訂定、擬
訂、修正及廢止之審議。五、通訊傳播業務之公告案、許可案與涉及通訊傳播事業經營權取得
、變更或消滅之處分案之審議。六、編制表、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之審議。七、內部單位分層
負責明細表之審議。八、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九、其他依法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事項。」通傳
會幾乎都只做最上位的事情,你們可知這些事情通常在中華民國政府中都出現在哪裡?如果不
是出現在行政院,就是出現在立法院,由此可見通傳會具有獨立性,但是你們只做這樣,有負
起獨立機關應有之責任嗎?我認為你們應該不只如此,而是應該扛起更多的實質責任。
現在我要開始考試,我先念出下列人員的組成,請主委回答這些是什麼委員會?請問消費者
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程技術專家學者等組成,這是什麼委員會?
詹主任委員婷怡:這是我們才剛剛通過的有線廣播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
鄭委員運鵬:我知道翁副主委很熟悉此事,所以他在台下打 pass,稍後我就請他上台說明,但我不
會為難他。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要向委員說明的是,因為我們馬上就要審查下年度有線電視的費率。
鄭委員運鵬:主委答對了,否則答錯就很難看了!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費率委員
會,由各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傳播、財經、會計、法律、工
程技術專家學者等七至十一人組成之。」,這部分你們還要再修正,對不對?
詹主任委員婷怡:因為我們即將召開下年度有線電視的費率審議,所以我們並未特別修正有線廣播
電視法施行細則。
鄭委員運鵬:請問主委,地方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與通傳會之間的差異為何?根據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
或實務經驗。」地方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與通傳會的組織架構幾乎完全重疊,但是通
傳會為獨立機關。依本席之見,既然通傳會為獨立機關,很難做的就是與錢有關的事情,通傳
會與地方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的功能及背景幾乎完全重疊,因此本席建議,通傳會應
扛起獨立機關的責任。我要提醒主委,許多縣市政府根本連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都沒有,還要
從外面調人進來,等於這兩個委員會完完全全由通傳會所主管,更何況通傳會主委、副主委及
各委員都通過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你應該將這個很難的、爭議最大、利害衝突的責任扛下
來,通傳會要扛起獨立機關的責任,有線費率不應是多元入學,多元入學方案搞得家長與學生
都很頭痛,至少我還贊成採用多元入學方案。但是有線電視的費率怎麼能夠搞得像多元入學?
過去各縣市依照遊戲規則是自行審議,有人把問題推給中央政府處理,他們去找地方政府協調
;如果地方政府講不通,就去找議員;如果講不同,就去找立委;如果再講不通,就去找通傳
會,然而利益輸送會牽扯出一大堆的問題,所以這種多元入學無助於保護消費者與弱勢。既然
主委已經收回通訊傳播匯流五法,你們應該好好的考慮一併收回費率與定頻之審議,統一改由
通傳會處理。
詹主任委員婷怡:據我的了解,之前有線電視費率審查權曾經提出修正草案,但並未通過修法,不
過我也把握著還留在中央的有線電視費率審議機制,於 10 月底審查有線電視之費率,我們希望
透過費率審查所制定的標準,能夠帶動一些導引的作用。
鄭委員運鵬:你們可以審查最低收費?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有幾個縣市……
鄭委員運鵬:這有五個縣市。
詹主任委員婷怡:對,我們會透過費率審議去宣示,方才委員提到的某種程度政策方向的導引。
鄭委員運鵬:主委,這就是問題癥結,通傳會透過費率審議機制,建請地方政府該怎麼做,這又何
必呢?我們繼續看到螢幕的資料顯示,根據有線廣播電視廣播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率委員會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實務上這麼做沒有錯吧?我們現在來看哪幾個縣市是由中央來
審?包括嘉義、台南、澎湖、金門、連江 5 個縣市,離島地區都在裡面,他們都不敢審,可能
是因為普及率不高,大家也都認識,所以就給中央來審。在此機制之下,有些縣市想要掌這個
權,但很多縣市的局處長都不太願意接受,問題是都設了,能怎麼辦?2009 年的時候,雲林縣

、嘉義市、台南縣、澎湖縣、金門、連江等六個縣市,都乾脆不設費率委員會,全丟給 NCC,
這是實施上的狀況,如果現在再改分組付費,我想這個問題會更嚴重。針對這些事項,你們是
不是可以很嚴肅的考慮一下,與這五個縣市多溝通,其他有設置委員會的縣市,也去和他們溝
通,是不是有意願;如果沒有意願,你們乾脆修改有線電視法,將它收回來。有關法律的審議
、遊戲規則的制定,由立法院解決就好;如果立法院希望繼續給地方政府,就明文規定不要用
「得」字,由地方政府去審查,大家不要再這樣子「多元入學」,找各種關係,花了很多資源
在那裡弄來弄去。
這一張是你們給我的有線系統資料,過去的有線系統是這個樣子,各縣市都有金頻道、全聯
、北桃園等等,在你們的遊戲規則裡面,他們不能跨區,104 年開始可以跨區經營,有就其他業
者進來,所以各縣市、各行政區都有不同的業者、名字。現在成了什麼樣子?現在最困擾你們
的是五大系統─凱擘、中嘉、台灣寬頻還要買東森、台固、台灣數位,生態是不是已經改變了
?既然可以控股,你認為各有線電視收費區的費率究竟是由地方業者訂定的,還是他們上面訂
定的?主委知道實際狀況如何?應該就是上面的控股集團訂的費率。如果連有線系統業者的費
率都是全國性的控股集團在訂定,顯然沒有道理我們的有線電視收費是地方政府來決定。
詹主任委員婷怡:委員剛剛提到的,就是台灣現在有線電視市場結構性的議題,不管是分組付費還
是頻道上下架,其實都是環環相扣,我們會思考這個部分;當然也還有一些切入點,如針對新
進業者,公平會前幾天也有一個裁決,還有透過費率的審議等等,我們如何讓每一個環環相扣
的議題,可以一關關的解掉……
鄭委員運鵬:請把它放在你們新的修法計畫裡面,全部都由中央來審議;而且他們大部分的成本都
是在購買頻道,頻道費用是他們上面在訂定的,已不太可能個個擊破,但頻道許可是由你們來
發,幾乎全由你們掌握。如果壞人是由地方扮演,你們當好人的話,這樣是不對的獨立機關。
這一張是 6 月 8 日你們送出來的分組付費辦法研析意見,裡面的內容都是建請地方政府向下
核准收視費率、建請地方政府向下調整費率、希望地方政府怎麼樣,因為第四十四條規定,
NCC 在有線電視費率方面,每天都在「建請」,獨立機關不能只想當遊戲規則制定者、最後仲
裁者、最後的太上皇!壞人要由你們來當,否則就不需要獨立機關。希望你們可以給我們一個
滿意的答案。
詹主任委員婷怡:我們會通盤來考量,但我認為最重要的是,這些費用某種程度要回到內容製作,
才能讓消費者有更好的節目可以收看。
鄭委員運鵬:這個大家都贊成。
詹主任委員婷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