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委員曼麗:主席、黃被提名人、各位同仁。我還是稱黃教授好了,感覺上比較順口一點,我看到
你的學經歷都非常優秀,而且在所有被提名人當中,你算是比較年輕的一位,所以我想先問一
下,你進入到大法官這個職位以後,你可能想做的 3 件事情是什麼?
主席:請黃昭元先生答復。
黃昭元先生:主席、各位委員。釋憲、釋憲、再釋憲。我這樣講當然不是在開玩笑,因為我們的工
作主要就是這個,我們大概沒有辦法像政治人物一樣可以主動積極去實現我們的抱負,這是我
們制度上的限制。
陳委員曼麗:看起來你還是有一個被綁住、被框住的角色。
黃昭元先生:如果我能夠再多講一點,當然那是比較針對個案實質的解釋,但我覺得有一部分應該
是可以主動去做的,剛剛也有好幾位委員已經指教,那就是關於大法官程序本身的改進,比如
怎麼樣增加透明度、怎麼樣增加開庭、增加參與、加快審判速度,我想這部分是可以做、也應
該要做的,我會將其列為方才委員所指教的 3 件事情中的一件。
陳委員曼麗:其實,開放、透明、讓更多民眾能夠了解,我想是非常重要的。剛剛你提到有關於速
度的部分,因為也有人提到台灣大法官的績效一年平均大概是十幾件,相對於美國只有 9 位大
法官,但是他們每年大概有 70 到 80 件的績效,我不知道在你的觀察裡,台灣是不是有可以改
善的空間?
黃昭元先生:因為我還沒有進去,很多真正的細節或真正困難的地方,也許我現在還不知道,但以
我過去的研究以及我自己有限的接觸裡,我覺得如果要改善這些問題,分為以下幾點來說,第
一,在決定受理及不受理的程序上應該可以有改善的空間。當然這有時會涉及法規或命令的修
改,美國有 9 位大法官,可是他們決定受理一個案件並不是過半數的 5 票,而是 4 票;也就是

說,他們將受理門檻降低,將來實際通過是要 5 票,這樣的話就能夠讓多一點的案子進來,當
然這又涉及到現行法的修改,究竟是不是能夠那樣做或適合那樣做,我想是需要考量的。第二
,也和剛剛所說的有關,全世界大部分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做成判決都是簡單多數決,大法官
現在是 2/3,以前更高,要 3/4,2/3 這個特別多數決在實踐上確實有很多問題,15 位大法官的
2/3 就是一定要 10 票,但有可能會出現 9 人贊成 6 人反對的情形,解釋就過不了,解釋過不了
是合憲、違憲兩邊都過不了,於是就卡在那邊,那就只好再磨,磨到有辦法拿到 10 票,如果拿
不到就只好再磨。所以委員剛剛提到很多人抱怨速度慢,甚至最後寫出來的文字「看嘸」,為
什麼「看嘸」?因為有時候在磨的過程中難免需要妥協,才能爭取到關鍵的 1 票、2 票,我想這
些都是現行制度和實踐底下應該有明顯的調整空間。第三,就是剛剛已經提過的增加開庭,我
支持,也很希望將來大法官能夠增加開庭,讓人民或者當事方,以及社會上的相關團體可以用
法庭之友、法院之友,不管是提書面意見,甚至是當庭陳述,開庭其實不見得要想成一開就是
一整天,在美國每個案子原則上是 1 個小時,因為爭點都清楚了,重點是要當面溝通,了解一
些想法,我覺得有限時間到增加開庭,應該是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
陳委員曼麗:我想這些都非常重要,尤其您自己本身留學美國哈佛大學,拿到法學碩士、博士學位
,所以我相信您對美國的法律制度都很了解,我想請問我們有沒有可能將美國陪審團制度引進
到台灣?這樣做的可行性如何?您的見解又如何?我想聽聽看您的想法。
黃昭元先生:跟委員說明,基本上我認為這是一個立法政策選擇的問題,對大法官來講,我當然有
我自己的想法,但是我想今天這個場合,以及未來的制度限制,其實我真的不適合對這個問題
在這裡表示實質性的意見,請委員諒解。
陳委員曼麗:因為我們覺得台灣也受到美國互動關聯的影響,所以我們想如果可行的話,台灣是不
是也可以有這樣的審判制度?因為法官在審理時可能會有個人的盲點,有些民眾的想法和法官
的想法不太一樣,有時會被說成是恐龍法官,因為他完全不了解人民的想法和期待。關於這個
部分,如果未來有可能有這方面的研究,看是怎麼樣接軌,也許我們不是全盤引進,但是如果
可能有部分實行的話,我希望在您的努力之下可以引進到台灣來。
黃昭元先生:如果有適當機會的話,我會往這個方向去思考。
陳委員曼麗:我想既然有一位大法官是出自英美法系,對於自己所接觸的應該也有看到優缺點,當
然希望能夠引進到台灣,因為現在台灣和美國的互動也滿多的,大家也看到陪審制的優點,所
以我也很希望在這部分有一個好的引導。
我看到您的資料提到,這幾年對於平等權的原則、理論、案件都有提出您的看法,最近大家
特別談到人和人之間的平等,不管是男性、女性,還是跨性別,都可以做到人權上的尊重,但
是前幾天就發生台大畢教授事件,我們看到畢教授的故事有很多感觸,兩位同性雖然長期成為
伴侶,可是台灣的法律完全沒有這樣的空間,所以他們一直深受其苦,不是只有 1 年、2 年,而
是 30 幾年這樣長的時間,我相信在台灣社會裡,這種情形應該不是個案,我有一些朋友就是處
於這樣的情形。對於這樣的事情,我認為在我們做人權保障時,可不可以給這些人一條他們需
要的道路,讓他們在台灣也能夠生活得非常愉快,非常幸福?我不知道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是

什麼?
黃昭元先生:謝謝委員,據我的了解,同性婚姻目前有 1 件還是 2 件聲請案在大法官繫屬中,所以
挑戰現在民法的限制是不是違憲,所以就涉及到的這一部分,我真的還是不便表示意見,如果
是就不涉及個案未來審理的前提之下,我的基本想法是,這個問題在台灣其實有兩條路可以選
擇,一條是走釋憲解決,另一條就是由大院立法,透過修改法律,不管是直接修改民法承認同
性婚姻,或是像有些國家制定同性伴侶法,讓兩邊的待遇儘可能一致,除了名稱以外。當然,
同性伴侶法是不是一個好的選擇,甚至是不是沒有問題,我只能說美國法院或最高法院最近的
立場,其實相對而言並沒有比較極端,所謂極端,就是兩者都要一樣,因為如果稱為伴侶,那
就不是婚姻,似乎還是把婚姻保留給異性戀者,當然,我知道不同國家對這個問題有各自的考
量、各自的背景,以我自己留學美國,我所能了解的,我也覺得很驚訝,因為從我剛剛去讀書
,最早接觸到關於同性戀婚姻這個問題,真的是到哈佛以後,才知道原來還有這麼多課程、這
麼多資料,也可以說是從那個時候就關心、注意、追蹤這個問題。我自己的朋友中也有這樣的
人,所以,站在我個人立場,我很同情他們的遭遇,我自己是有婚姻的人,我只能說,如果相
愛的人不能所謂正常、正式的在一起,那個痛苦是很大的,因為那涉及一個人的親密關係,一
個人根本的價值跟信仰,會是一個很大很大的傷害。
陳委員曼麗:對!有些人真的不是後天,而是先天就是這個樣子,如果說人生而平等,其實是真的
要尊重他們的平等權。
最後,我再請問你,你在二十幾歲時的大學論文寫的是「論對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分之行政
訴訟」,對於「怠為」這兩個字我的解釋,以白話文來講可能就是怠惰,你二十幾歲寫了有關
行政機關怠惰的情形,到現在你有機會再做很多的法律教學及研究,你認為我們行政機關的怠
惰情形,現在和二十幾年前比較起來,你察覺到什麼?
黃昭元先生:我在台大碩士論文寫的是行政訴訟,但之後就沒有再繼續研究行政法,所以可能對行
政法以及所謂時間上的很多問題,後來的了解和觀察應該都是不足的。要特別跟委員說明,我
當時論文寫的怠惰,並不是泛指行政機關各式各樣的怠惰,因為我寫的是「怠為行政處分」,
就是行政機關應該要做一個行政處分,不管這個處分譬如是該發一個許可執照、該做一個決定
而不做這種正式的處分,那到底在訴訟上、法院上有什麼樣的機制,因為當時我們的行政訴訟
法基本上還是比較簡單,訴訟類型只有撤銷訴訟,當然後來十幾年前行政訴訟法有做過修正,
現在其實已經增加了我論文中提到的類型,所以我那個論文在今天來講,其實已經只剩下法律
參考價值而已。至於剛剛委員提到的行政機關怠惰情形,說實在的,因為我自己已經沒有繼續
再研究這一塊,所以我想我真的沒有能力表示這方面的意見。
陳委員曼麗:是啊!因為我們就是會看到很多民眾因為對行政單位的不夠了解,甚至對很多法規也
不是那麼清楚,所以對行政機關有所誤解,當然,行政機關可能在這個過程中,對人民的溝通
也不是那麼好,也就讓很多人民對行政機關感到委屈,就是覺得自己受到很多委屈,所以我希
望未來如果你有機會在大法官任內碰到類似這樣的狀況,希望能夠以人民的權益做為最高的保
障,讓人民的委屈可以儘量減少,讓我們在台灣都會覺得台灣還是滿幸福、滿理性的,而且,

在法制部分也是保障得非常好。
黃昭元先生: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會努力。
陳委員曼麗:好,今天非常謝謝你,謝謝。
黃昭元先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