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委員春米:主席、黃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剛才黃教授口頭補充報告,最後一段你用台語感謝父
母、妻子和家人、朋友,也提及你從唸台大法律系、任教,一直到現在接受總統提名,以大法
官被提名人這個身分站在國會殿堂,您對自己感到驕傲和肯定,也對自己未來扮演大法官這個
角色有很深的責任。您的這段結語,令本席非常感動,因為我也是法律人,一個法律人可以成
為大法官和憲法守護者,我相信這是令人驕傲,也是值得期待的事情。
黃教授在自傳裡面提到,大法官解釋的機制,除了解決憲法紛爭制度機能外,更類似一個長
期舉行的憲法論壇,黃教授在這裡接受詢問,從你對幾個議題所發表的意見,我們也聽到您對
於憲法的一些意見。黃教授也提到,對於促進社會的憲法共識與文化具有相當重要的功能,如
果您可以來擔任大法官,除將繼續秉持對自由、民主的信念,以求保障人權、維護主權外,並
會延續對平等保障的學術關懷,重視社會正義的議題,以深化相關的憲法解釋。所以,大法官
的解釋除了解決憲法紛爭之外,你也認為它是可以在社會裡面充分討論憲法相關權利議題的論
壇,這是你在自傳裡面提到。你也寫到,近來我國已經制定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施行法,正式
引進國際人權規範,但是這些國際人權公約所規定的各項人權,究竟要如何跟我國的憲法人權
接軌,還是有不少的問題需要釐清。
另外,黃教授也提到自己主修憲法,其次是行政、國際公法和國際各項議題,所以你剛才提
到關注的社會正義議題,本席今天要就教的兩個方向,一個是轉型正義,一個是居住正義。本
席先請教轉型正義的問題。黃教授赴美攻讀哈佛法學碩士和博士時,剛好是台灣解嚴之後,相
關的制度是從威權體制邁向民主化的時候,本席想請教黃教授,你對於轉型正義的定義或是你
個人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黃被提名人答復。
黃昭元先生:主席、各位委員。就轉型正義的範圍,如果從過去各國的實踐上來講,我想大概有兩
種可能或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就是處理民主轉型的問題,就是一個國家從威權變成民主化過程
,對於過去在威權統治底下,形式上可能很多看起來當時是合法,但是從今天來看是所謂違反
實質正義,究竟這些問題要如何解決,這是第一個。第二,有些國家的轉型正義是用來處理很
多戰爭留下來的問題,因為戰爭、戰敗國或是大規模的內戰,這中間可能也會產生所謂大規模
人權受到侵害的情形,所以這是我所理解的兩個主要的情形。
周委員春米:方才您提到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之下、在當時的法律之下是合法的,但是在現在來看是
不合法或是不符合大家的期待,所以若轉型正義的法律推動下去,請問是否會牴觸我們所熟知
的法律原理原則,比方說法律安定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對此,黃教授有何看法?
黃昭元先生:會,一定會,如委員所提的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安定性的背後所謂一些既得利益的
保障等等,一定會有衝突,所以各國在處理轉型正義問題時,一般來說還是需要透過特別的立
法,以解決這些爭議,當然特別立法是否一定妥當,可能還是要看實際上是如何訂定以及其具
體內容,我們才有辦法判斷,無論如何,一定會跟這些原則是有一些衝突的。
周委員春米:這是會跟一些熟知的法律原則衝突,而這部分除了透過立法之外,請問如何透過您期
許的憲法論壇來加強其憲法上的正當性、合憲性?
黃昭元先生:如果我當上大法官,就我能想像的釋憲機制在這裡所能扮演的角色就是假如當有適當
的聲請案進來,這時大法官要在這裡頭表達意見,再來,我認為轉型正義從二次大戰以後,也
已經逐漸是一個確立的、重要的正義基本原則之一,所以我認為大法官在從事憲法解釋時,若
碰到相關的問題,應該可以把轉型正義一些相關的原則納入考量,做為其解釋的依據。
周委員春米:接下來要請教的問題,我自己也是有所持疑,如同黃教授針對一些提問,也是有一些
堅持,比方說您認為這些有疑義的地方,將來有可能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包括同性婚、不當
黨產等問題,將來都有可能到憲法法庭來處理,所以對於這些部分是持保留的態度。不過,我
還是想嘗試請教一下,現在立法院正在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另外還有一些國安法等相關的
修正,基本上,這是透過國會最高立法機關來表達人民的意志,如果將來這些法律通過了,請
問在憲法上的合憲性有問題嗎?
黃昭元先生:真的很抱歉,一來大法官有制度上的限制,二來就是如同方才回答前面幾位委員的內
容,這真的要看個案、要看法律實際的內容,我們才有辦法做判斷,真的沒有辦法很抽象的表
示,這是一定合憲或是一定違憲。
周委員春米:好,這個部分就先討論到這裡。
另外,這幾年來台灣社會面臨所謂的居住正義,可否請黃教授對於居住正義、居住權等概念
表達一下您的意見?
黃昭元先生:憲法已經明文保障人民有居住的自由,就一般的理解,這比較傾向於防禦權的面向,
就是防止國家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委員方才指教的居住權或是居住正義在這裡會面臨到的第一
個問題就是現行法底下的居住自由是否有可能擴充其內涵,讓其也可以包括受益權、給付請求
權等面向的權利。基本上,這個問題還好,就算不放進居住自由,其實憲法第二十二條是一個
開放性的體系,換言之,就算不放進居住自由,放在憲法第二十二條底下直接去承認,我覺得
理論上、方法上是可能的,但重點是內容及效果要承認到什麼程度,我覺得真正的困難點是在
這裡。
周委員春米:所以你認為透過憲法第二十二條就可以把這樣的權利納括進去,而不需要與國際兩公
約結合?
黃昭元先生:兩公約相關的國際人權公約是可以做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是否要承認這種新類型權利一
個重要的參考,在這個地方我是覺得可以實質銜接、實質連結的。
周委員春米:因為現在行政法院有一些意見,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還有台北
高等行政法院的一些相關判決,似乎認為經社文公約並沒有明確規定居住權,它只是一個宣示
性的規定,就如同黃教授方才講的,它只是一個防禦權,而不是一個請求權,它不能被列為在
訴訟中一個請求的權利、請求的基礎,是這樣解釋嗎?
黃昭元先生:這就涉及到我們對經社文公約裡面不同條款的理解,而我自己很粗淺、粗糙的看法是
,當初在制定經社文公約時有經過一些爭議,對於自己的定位,基本上當時並沒有把它裡面所
規定的各項權利都定位成一種立即可實現所謂法律上的權利,它有點接近一種 program,未來可
以追求的 program,就算是一個 right,也是一個 programmer right,所以這確實引起後來的許多
爭議,而後來的實務界、委員會的意見是逐漸朝向盡可能讓它可以權利化,甚至強調每個權利
其實都有其核心部分,這個核心部分至少是不能夠侵犯,甚至要立即受保障的,所以我們可以
考量往那個方向去看經社文公約裡面關於居住等規定是否已經達到那個程度。我覺得可能也不
是說一定是零,因為畢竟它從一開始發展到今天已經有一些進展了,但是這個進展是不是已經
到達賦予人民可以直接成為法律上請求的基礎,其實我自己對於這部分是有保留的。
周委員春米:其實我很期待,但是可能黃教授還是會有所制約,將來你要擔任大法官的角色,對於
現在的居住正義,不管是從所謂反迫遷團體或是政府的立場,或者是整個社會的安定度,我覺
得都需要大家更多的討論、更冷靜、更理性來討論,因為這牽涉到所謂土地的所有權,還有相
關人權居住的保障,我們當然很期待黃教授在這部分能夠多發表意見,可是剛剛你在補充報告
裡面也有解釋,因為後來這十年你都是專注在學術上的研究,所以比較沒有那麼積極參與社會
運動。
今天你站在這裡,除了是一個憲法的守護者之外,我們也希望你對台灣的相關法制能做更多
貢獻,對於台灣現存的相關爭議,我們也希望你能貢獻所學,給我們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法
律上面的討論,這是我對你的期許。
現在大概剩下 75 秒的時間,在此簡單問兩個問題,第一,不知道你是否同意憲法訴願的制度
?
黃昭元先生:我贊成。
周委員春米:將來判例、決議可否納入大法官會議解釋裡面審判的範圍?
黃昭元先生:其實這在過去就曾經已經納入過,因為大法官是把它看成是一個相當於所謂命令的位
階,但是因為這個涉及到判例和決議,如果正面承認它的意義,會不會反而是強化了,我知道
過去大法官在討論這個問題是兩難,應該是很希望納進來,但又怕因此強化了在法院審判體系
裡的地位,以至於反而會更拘束下級審的法官,這確實是一個兩難的問題。
周委員春米:確實,確實。如果將來你接受、承認,也願意推動憲法訴願的制度,將來大法官受理
的案件就會很多,這部分的問題怎麼解決?
黃昭元先生:那就要請大院能夠支持增加大法官的助理及相關配備,讓我們有 capacity 真的能夠面
對這個挑戰。
周委員春米:好,謝謝,我們祝福你。
黃昭元先生: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