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毓仁:主席、張被提名人、各位同仁。張被提名人今天站了一整天,辛苦了。立法院就是這
樣子,體力好,腦力也要夠好。今天針對您被提名的想法與過程有幾個問題與您進行交流與詢
問。首先,大家對於本次大法官的任命比較有爭議的部分還是在於再任、連任的解釋,我知道
你不是當事人,但就這件事而言,想請您就您的法律專業交換一些意見。本席有請教一些司法
界的前輩,大部分有幾個講法,第一種講法是大法官的任命是限縮解釋而非擴充解釋,它是一
個 the power to own,而非 the right to own,所以,在再任和連任的擴充解釋之下,我們是不是把
大法官的被任命的職權及解釋程度放得太大了呢?在此想更具體地請教張被提名人,憲法增修
條文將不分屆次與不得連任同時規範,以你對法律的瞭解,卸任大法官與再任大法官有無違憲
?許被提名人已經講了,是有違憲之虞,在此請你再確認一次,你的看法為何?
主席:請張瓊文女士答復。
張瓊文女士:主席、各位委員。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們的社會已經討論很多了,個人覺得我的看
法如何其實已經不是那麼的重要,我個人的選擇……
許委員毓仁:你個人的選擇是什麼?
張瓊文女士:假如我是在這樣的爭議之中,我個人會選擇不讓自己進入這個爭議當中。
許委員毓仁:所以,你個人不贊成再任這樣的做法?
張瓊文女士:我個人不會這樣子。
許委員毓仁:如果你今天和許宗力互換角色,你不會接受這個任命?
張瓊文女士:是。其實說起來我蠻佩服許教授的勇氣與承擔,我認為我個人沒有這個勇氣。
許委員毓仁:總統提名卸任大法官為司法院院長,許教授自己也說是有釋憲的空間,從憲法的角度
及你對法律的瞭解,你認為是否應該聲請釋憲?這是不是在這次的詢答結束、你們都完成任命
之後要做的第一件事情?
張瓊文女士:第一,要有人聲請釋憲,而且是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的聲請釋憲要件,大法官
才會做決定,也才會合法地進入程序。如果許大法官被提名人、許教授已經經過貴院行使同意
權了之後,理論上應該可以推論貴院已經認同他是合憲的情況下才會被通過。
許委員毓仁:假設我們今天通過釋憲的門檻,以您個人而言,也會支持針對這個事情釋憲?
張瓊文女士:因為只要符合規定,釋憲是所有人的權利,可能性是始終存在的。
許委員毓仁:是。您剛才提到,如果以你個人的身分或個人的民意而言,你是比較不希望在這個部
分有爭議的情況下而接受任命?
張瓊文女士:是。
許委員毓仁:如果就此做一個廣泛的討論,在法律上有要論法理,但我們同時也會注意到社會道德
與社會觀感,我想您剛才的答復應該是比較站在社會觀感的部分。我現在想提的是,民國 96 年
的總統陳水扁曾經想提名楊仁壽為司法院院長,但是因為楊仁壽先生考量自己過去曾擔任過二
年多的大法官,為避免違憲爭議而婉拒,因此有先例,請問你的看法為何?你是不是認為未來
大法官被任命的時候,應該要把社會道德、社會觀感這件事情,放進他是否考量接受職位的一
個非常高的標準?
張瓊文女士:我想這是個人的選擇,我印象所及,大院有委員打算提案修改司法院組織法,希望放
入一個大法官被提名的消極資格限制,它的內容大概是卸任以後 4 年內不能夠再被提名。因為
這個不是憲法的修改,所以比較容易,只要大院委員同意,這樣的修改或許是我們將來可以解
決爭議的一個方向。
許委員毓仁:好。接下來我想就比較大的對國家主權認定的部分跟你做討論,我們的總統蔡英文在
今年的國慶文告說要對岸正視中華民國存在的事實,這是我們總統的發言。請問張被提名人,
中華民國憲法是不是一中憲法?
張瓊文女士:根據我們的憲法規定,我們是中華民國憲法,然後現在是一個分離的局面,所以增修
條文有提到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所以現況就是這個樣子。
許委員毓仁:那它是一中憲法嗎?這個你會怎麼去解釋?沒有答案?我要問被提名人,我們的憲法
增修條文有一條是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
款及……」,我要問的是第一句「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請問我們現在是不是還需要這
一句話?如果不需要的話,以你將來被任命大法官這樣的職位,你覺得這句話有沒有需要修掉
的必要?
張瓊文女士:委員,這個是政治問題,根據我們現在憲法的規定是自由地區跟大陸地區,所以……
許委員毓仁:我在問你的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這一句話,所以我問的是國家統一這件事
情是不是還符合時宜?如果不符合時宜的話,我們是不是要修?
張瓊文女士:委員,關於政治問題,大法官一向是……
過去大法官的意見是對政治問題不表示意見。
許委員毓仁:不表示意見?
張瓊文女士:是的,這是大法官釋字第幾號我已經忘記了,但是他曾經明確的表示,對於政治問題
,大法官……
國外的釋憲先例也是如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政治問題也是保持距離的,也就是不表示
意見。
許委員毓仁:好。可否請被提名人說明一下,就你的理解裡面,憲法與增修條文的關係是什麼?
張瓊文女士:我國的憲法是民國三十幾年時所制定的,因為環境的變動必須有一些調整,才能符合
我們國家的需要。因此,增修條文有一部分是補充過去憲法條文沒有辦法因應時代變遷需要而
來,當然有一部分是對於過去憲法的規範作一些調整,所以是有補充,也有調整。譬如憲法原
來在基本國策裡面是比較傾向社會主義的,到了增修條文就稍微調整而轉向資本主義了,這是
增修條文的補充與調整。
許委員毓仁:現在施行的憲法是在增修條文的範疇嗎?
張瓊文女士:是的。
許委員毓仁:您剛剛對「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解讀為政治因素,但你覺得要到什麼程度才不是以政
治因素來考量,而是以國家實質需要和人民未來的福利為考量?不好回答嗎?
張瓊文女士:作為一個法律人,自己離政治比較遠一點,常常不知該如何回答這樣的問題。
許委員毓仁:沒問題,接下來我想問您對同性婚姻的看法。您曾接受訪問談到同性婚姻是個涉及高
度倫理價值並與每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議題,而不是冷冰冰的法律,必須斟酌傳統文化和
民眾的道德觀念以審慎處理。截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全球保障同性婚姻平等的二十幾個國家中
,有 15 個是透過立法機關,4 個是透過司法判決,只有愛爾蘭是唯一採用公民投票進行修憲的
。請問張被是名人,你對於同性婚姻是支持還是反對?你的看法是什麼?
張瓊文女士:我支持,我認為可以參考德國的作法,在現在的社會環境下,假如我們為有這方面需
要的民眾訂定特別法,以規範他們進入家庭權的機制,我認為這應是合宜的。
許委員毓仁:你可不可以多解釋一下,在什麼框架底下訂定同性婚姻特別法才是好的?
張瓊文女士:比如身分和財產等方面,至於子女的部分因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子女的部分該如
何處理,我目前尚無法向委員報告。然而,我們既然承認他們有家庭權,有關收養的部分,法
院曾判決同性收養是有疑慮的,怕對小孩的成長不利。不過,這點我們還須要更多的討論與研
究。
許委員毓仁:在這樣的脈絡下,請問法官贊成廢死嗎?你覺得台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討論,甚至是
開始把這部分放入可能的程序中?
張瓊文女士:大法官對廢死這個選擇解釋過好幾次,但大法官也認為死刑的存在,只要符合比例原
則的話……
許委員毓仁:符合什麼原則?
張瓊文女士: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其犯罪的構成要件符合比例原則的話,死刑的存在是合憲的。
許委員毓仁:你認為現在死刑實施的狀況符合比例原則嗎?
張瓊文女士:在目前的社會氛圍之下,法官一定是遇到很特殊的案例才會作出死刑的決定,但是我
覺得最終……
許委員毓仁:未來一年內台灣適合執行死刑嗎?對於比例原則的認證是由法官自由心證,還是有一
套非常科學的判斷?
張瓊文女士:應該說執行是法務部的權責,這個部分不屬於司法院或法官的權責。
許委員毓仁: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