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委員佳濱:主席、蔡被提名人、各位同仁。以下我就稱您準副院長,這樣稱呼,希望你不要介意。請教準副院長,您本身過去在司法實務界從事工作很久了,未來有可能接任司法院副院長,也是大法官,您瞭解憲法中有關大法官或司法院的規定嗎?
主席:請蔡燉先生答復。
蔡蔡先生:主席、各位委員。沒有非常深入的鑽研,但是……
鍾委員佳濱:但是未來要釋憲。
蔡蔡先生:雖然我是在普通法院辦理民刑事案件,可是我相信很多法理是相通的。
鍾委員佳濱:沒有錯。依照民國36 年1 月1 日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本文,有沒有規定大法官的任期及連任呢?
蔡蔡先生:有……
鍾委員佳濱:憲法本文完全沒有規定大法官有多若干名的……
蔡蔡先生:是在增修條文嗎?
鍾委員佳濱:對,一開始大法官的額數及任期是幾年呢?
蔡蔡先生:9 年。
鍾委員佳濱:司法院組織法歷經幾次修法,本席幫您複習一下,民國36 年3 月31 日規定大法官是9 人,自從36 年12 月25 日憲法本文開始實施之後,同一天司法院組織法就將大法官的額數定為17 人,但是並沒有規定任期,一直到民國46 年12 月13 日才規定大法官的任期為9 年。依您的認知,大法官可以連任嗎?
蔡蔡先生:你說早年嗎?
鍾委員佳濱:早年時大法官可以連任嗎?
蔡蔡先生:可以。
鍾委員佳濱:什麼時候開始可以連任?我直接告訴你,民國81 年10 月20 日司法院組織法首次出現,並沒有說大法官可以連任,只有說大法官是17 人,並在第五條規定,繼任者,即遞補的人,自原任任期屆滿為止,後項也有說若未連任。可是司法院組織法從以前到現在,從來沒有出現大法官可以連任的字眼,只有在民國81 年的文句上特別強調「若大法官屆時未連任,得……
」,你有沒有印象呢?
蔡蔡先生:對。
鍾委員佳濱:其實從條文來思考的話,沒有明確的法律賦予大法官可以連任,你知道現在大法官可否連任的規定是定在哪裡呢?
蔡蔡先生:你是說增修條文嗎?
鍾委員佳濱:是,民國89 年4 月25 日公布的憲法增修條文,我之所以特別要講這一段,因為當時個人忝列為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我們參與憲法內容的修改,剛好我是三個政黨當中,屬於民主進步黨推派的文句整理小組的成員之一,相信對於憲法字句的斟酌,我應該有參與及有一點資格來談。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在增修條文中大法官的任期是幾年?
蔡蔡先生:8 年。
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對連任做出限制?
蔡蔡先生:不得連任。
鍾委員佳濱:以你對法學的素養,你覺得增修條文的文句上有明白寫出不得連任嗎?關於再任的問題,你覺得從憲法增修條文可不可以推導出對大法官有禁止再任的規定嗎?
蔡蔡先生:從文義解釋來看,沒有辦法這樣推。
鍾委員佳濱:現在爭議中的連任及再任,有明文規定不得連任,但沒有明文禁止再任。從歷史上的原則來看,大法官可以連任也從來不曾出現在司法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從反面的解釋看出可以連任。如果憲法增修條文要將大法官的連任廢止的話,你認為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原來任期9 年也可以連任,增修條文改為8 年且不得連任,原因是什麼?你的認知為何,也請揣摩一下,為什麼修憲時要將大法官改為不得連任?
蔡蔡先生:我想是避免去討好總統或相關的人。
鍾委員佳濱:因為大法官的提名權握在總統的手中,如果說大法官可以連任,在他任期將屆要尋求連任的同時,他有可能對握有提名權的總統加以揣摩、討好。為避免釋憲者受現有權力者的影響,世界各國都有一些設計,美國最典型的是大法官終身制,不必再提名,一旦被總統提名當上了大法官,以後繼任的總統完全不能左右。所以美國的大法官任期很長,而且我們相信他們完完全全是獨立的,是不是?
蔡蔡先生:對。
鍾委員佳濱:當年台灣在修憲時所以沒有採終身制,而採用任期只有8 年、不得連任的制度,用意在避免大法官在任期將屆為尋求連任,而去討好、逢迎、揣摩握有提名權的在上位的總統,你同不同意這樣的思考?
蔡蔡先生:同意。
鍾委員佳濱:憲法增修條文只有不准連任,但是沒有禁止再任,要落實大法官不會去討好、逢迎、揣摩現任握有提名權的總統,假如大法官卸任了,一年後總統再提名我,可不可以?
蔡蔡先生:當然不行。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不行?
蔡蔡先生:你是說任期屆滿?
鍾委員佳濱:任期屆滿,又沒有說不能再任。我是之前的總統提名的,我在這個總統任內任期屆滿,憲法規定不得連任,我就下來了,但是我跟現任總統有非常好的默契,過了一年後,他重新提名我,我可不可以再任?
蔡蔡先生:那還是有連任的解釋空間。
鍾委員佳濱:怎樣才能夠斷掉原來憲法的設計?其實在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就有一個設計,可以確定任期屆滿的大法官沒有間隔4 年是不可能再任的,那就是任期交錯制。憲法增修條文將大法官從一開始的17 人分成8 人團和7 人團,其中第一組4 年屆滿,屆滿之後要等到4 年才有8 人團會再出缺,所以同一任總統不可能在4 年任期之中再有機會辦理提名大法官。你一旦任期屆滿就不能連任,我們提名新的大法官,你必須再等4 年,等到另外一組即8 人團屆滿之後,你才有機會再被提名,保證不會是現任總統,對不對?
蔡蔡先生:對。
鍾委員佳濱:憲法增修條文很清楚地讓大法官不能連任,避免他傾斜於握有提名權的現任總統,任期交錯制除了具有新舊各半、不要讓一個總統任命所有的大法官之外,除了經驗傳承之外,也作了冷卻的處理。我們沒有禁止大法官再任,但是大法官因為任期交錯、新舊各半,他在不是連任的情況下,要有再一次的任命機會,也是4 年之後,不會在同一任總統。你認為這樣的制度設計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是不是很清楚、明確?
蔡蔡先生:應該。
鍾委員佳濱:但是很可惜的,司法院組織法的修改在102 年11 月14 日提出了一個版本,你知道內容是什麼嗎?
蔡蔡先生:我知道。
鍾委員佳濱:102 年11 月14 日司法院函請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把「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拿掉。自有司法院組織法以來,從61 年到81 年,它就始終存在。憲法增修條文是在89 年通過的,通過之後,司法院組織法都是維持著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維持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對新舊各半、任期交錯制的原則和原理。但是這個條文在104 年通過之後,「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拿掉之後,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先生不管是7 人團或8 人團,只要是大法官出缺,他都可以重新提名。而且原來在他任內所提名的人都一概享有完整的八年任期,這個時候七人團和八人團各四年的間隔被破壞掉了!原來修憲者所設定的,同一任總統不可能就在他任內任期屆滿的大法官再度提名,讓他可以再任,在這個情況之下被破壞掉了。請問民國102 年到104 年之間,您是不是在司法院任職?
蔡蔡先生:沒有。
鍾委員佳濱:那麼如果你回過頭來看,司法院組織法到104 年才修正通過,之前馬英九先生已經在司法院組織法明明白白規定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的情況之下,讓大法官的任期在過去八年完全亂套了!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八人團當中,有四個人被杯葛,沒有通過,在馬英九先生的任期內,他重新提名了五個人,包括七人團的彭大法官,這五人當中,有四個人屬於八人團,一個人屬於七人團,但是總統在司法院組織法明明白白寫著繼任者補到原任期屆滿為止的時候,一概給這些人八年的任期,請問一下,你認為總統這樣的咨文有沒有牴觸司法院組織法?
蔡蔡先生:可能跟交錯任期的精神有違。
鍾委員佳濱:司法院組織法到104 年才把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的規定拿掉,而馬英九先生在當年發布咨文的時候,就不顧司法院組織法還沒有修正,讓每個人不是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而是一律給他們八年的任期。請問一下,未來如果你有機會擔任司法院的副院長,你認為司法院組織法是不是要重新恢復這個條文,以合乎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和精神?
蔡蔡先生:個人是認同這樣的意見。
鍾委員佳濱:好,接下來我就要告訴你,其實本席已經提案要將司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五條之一,而且我要告訴您,現任者不得連任但可再任的規定僅止於大法官是不夠的。請教一下,如果您今天有幸擔任司法院副院長,未來的總統(不是現在提名你的總統)在你任期屆滿之前說:如果
你聽從我的意思,你任滿之後,我就提名你當行政院院長。你覺得這樣有沒有違反目前所謂不
得連任的規定?
蔡蔡先生:以現階段的制度是沒有。
鍾委員佳濱:沒有?
蔡蔡先生:對。
鍾委員佳濱:所以我覺得當年修憲時,為了保持大法官的超然獨立,不讓他受到握有提名權之現任總統的影響,而讓他不得連任,但是可以間隔四年後再任,但是僅及於大法官這個職務的設計是不夠的,因為總統手中的提名權有誰?他有行政院長可以任命,有考試委員,還有監察委員,所以在憲政機關當中,總統手中握有該職務之提名權或任用權的並不是只有大法官。如果說,未來總統要影響任期即將屆滿的大法官,不一定要用大法官的職務受到任期屆滿、不得連任的限制,也一樣可以影響這個大法官,你覺得有沒有可能?
蔡蔡先生:也有可能。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我在這裡要請準副院長未來好好思考一下,我們希望能夠貫徹和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大法官獨立超然的設計,不只不能連任,連再任的時候都要受到四年的限制,而且再任的職務不僅限於大法官,只要是總統手中握有提名權的,都一概不得在四年內為同一個總統所任命,請問你支持、同意這樣的精神嗎?
蔡蔡先生:個人認同,也支持。
鍾委員佳濱:好,那麼我希望未來有機會正式稱呼您為司法院副院長,也希望未來如果立法院提出
這樣的修正草案,司法院在提出對案的時候,也能夠體察、配合這樣的共識,好不好?
蔡蔡先生:好。
鍾委員佳濱: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