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麗芬: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我們先看一則新聞,9 月 19 日有一則新聞提到有
一位 6 歲的小妹妹被出養到瑞典,縣政府為了這個小女生辦了歡送會,並送她慰問金跟禮物。不
知道部長看了這則新聞以後有何感想?請問部長支持台灣之子出養到國外嗎?
主席:請衛福部林部長答復。
林部長奏延:主席、各位委員。還是以國內收養為優先。
李委員麗芬:對,以國內收養為優先。可是我們來看這則新聞,因為這則新聞報導中的縣市政府官
員有提到,收養這個小妹妹的是瑞典籍的父母,瑞典政府會給這對夫妻合計約一年半的育兒假,
而且還會發給育兒福利津貼,這個福利津貼足以維持一家三口的家計,如果是由國內的台灣人收
養,戶籍只要遷入至養父母的家庭,政府就會停止所有的弱勢社福補助。另外,這位官員也認為
出養至國外比較好,因為國外的制度比較健全,即使收養身障的孩子,學校、社區還有政府的社
福系統都會共同支撐,協助這個孩子。還有,外國人不會在意孩子知道身世,所以也會鼓勵孩子
成年之後回來尋根,所以出養至國外的成功率是非常高的。可是如果按照這位官員的說法,是不
是表示我國的福利資源其實是很差的?因為我們沒辦法把小孩留下來,小孩送到國外才是幸福的
,如果小孩留在國內可能就不會那麼幸福?請問部長,如果我們政府官員是抱持這樣的想法,你
覺得對嗎?
林部長奏延:其實我們的福利也不差,我請簡署長向委員做說明。
李委員麗芬:我大概了解我們福利的相關情形是怎樣的。這是 101 年至 104 年收出養的統計資料,
我記得我那時還在民間,當時我是行政院兒權小組的委員,那時候我就關心過這個問題,而當時
社家署給我的答案是 104 年國內出養的人數有可能會翻轉,大於跨國境的出養,可是我們來看
104 年的數據,跨國境出養的人數還是大於國內出養的人數。部長知道這個問題出在哪裡嗎?
林部長奏延:有的是觀念的問題,有的是福利的問題。
李委員麗芬:好,關於觀念的問題,因為我們大概都會聽到一般的說法是,我們台灣的養父母比較

期待收養到 3 歲以下、身心健康的孩子,這是我們大概對於國內養父母的想法,有這樣想法的收
養人父母,我相信是有的,可是是不是真的如此呢?我這邊有一個數字要麻煩部長看一下,我們
看到 104 年的資料,跨國境出養的總人數有 158 人,其中未滿 3 歲出養至國外的人數為 91 人,
占了半數以上。再來是一般身心狀況,就是沒有特別疾病的孩子,有 93 人,所以也占了 59%,
將近 60%。如果再做交叉比對的話,3 歲以下身心健康且出養至國外的孩子有 48 人,6 歲以下
有 73 人,難道你們都無法幫這 48 名或 73 名孩子在台灣找到適合的家庭嗎?
主席:請衛福部社家署簡署長答復。
簡署長慧娟:主席、各位委員。委員當時也有參與兒少法的修正,其實兒少法修正後,都是以國內
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所以我們也一再鼓勵,希望國人的觀念可以翻轉。其實這幾年來,國內
收出養的媒合成功率愈來愈高,幾乎已經翻倍了,但我們仍需努力向國人倡議正確的收出養觀念
,我們會持續努力的。
李委員麗芬:如果你們要倡議一個比較正確的收出養觀念,像剛剛那則出養到國外是幸福且照顧是
好的新聞,請問部長或署長認為那是政府單位應當鼓勵的嗎?是應該在媒體上報導的嗎?因此,
在觀念宣導方面,本席還是期待衛福部要有較好的宣導計畫,也應該讓縣市政府知道你們覺得那
樣的方式是不恰當的,可以嗎?
簡署長慧娟:好。
李委員麗芬:署長剛剛提到兒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已規範以國內出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其實在兒
童權利公約中寫得更清楚,所謂跨國境出養是要窮盡國內所有的替代照顧後,包括寄養家庭、親
屬照顧、親屬收養及機構安置等,在沒辦法的情況下,才安排跨國境出養。但老實說,如果從前
面那些數字來看,這有符合公約的精神嗎?
簡署長慧娟:這部分必須要和地方政府再多加溝通及努力,其實當時修法的重要精神就是希望將孩
子留在國內,因此才會修為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因為我們還是希望孩子能在居家的環
境和家人一同成長,但對孩子來說,機構安置畢竟不是一個較好的環境……
李委員麗芬:其實跨國境出養還有語言適應及文化認同的問題,兒童權利公約之所以會這樣規範,
一定有其道理,因此,我覺得一定要在國內找到適合照顧孩子的方式,除非是真的找不到或孩子
留在國內顯不利的情形下,才可安排跨國際出養。
再談到孩子的出養原因,其實家庭是最主要的因素,第 1 到 4 名的人次分別為,家庭無法提
供照顧或教養 244 人次,經濟狀況不佳 222 人次,單親扶養困難 202 人次,未婚生子 187 人次。
其中我最在意的是經濟因素,就是因為經濟環境不好,所以要將孩子出養,我覺得這部分是政府
的責任,我聽說有些 NGO 在做收出養孩子時,遇到有些父母親因經濟狀況不好,不能照顧孩子
,這些 NGO 是去募款來協助父母將孩子留下,請問政府的責任在哪裡?我覺得這應該是政府的
責任。因此,如果收出養中心遇到父母親因經濟因素要出養孩子的話,收出養中心能否通報縣市
政府社會局,讓相關單位來評估政府能給予這些父母親何種支持或福利,然後才來考量是否要出
養,而不是直接由中心出養出去,可以嗎?
簡署長慧娟:可以,本來就應該如此。

李委員麗芬:畢竟收出養政策從 101 年實行至今也有一段時,我覺得應該要更有系統地做評估,並
且改善跨國境出養偏高的情形。因此,針對這部分,請衛福部在年底前提出一套方案,並提供給
本席作參考,可以嗎?
林部長奏延:可以。
李委員麗芬:謝謝部長。
林部長奏延: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