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要處理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基本上,洗錢防
制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現在科技發達,還有整個人口、金錢的流動,而且犯罪所得的
跨國移轉,其實也是非常的嚴重,但這也非常的難發現,所以才會透過國際之間的合作關係,
希望可以共同打擊犯罪。
基本上,這部法的訂定是為了符合國際對我們的要求,但誠如多位委員所質詢的,現代科技
日新月異,洗錢的方式也層出不窮,在此情況下,反觀我們訂定的這部法,似乎是屬於比較傳
統的,可能只是在我們這個年代可以想像的一些比較實體的洗錢方式,然這樣的規定能夠去處
理像國際計價、虛擬銀行或是虛擬線上交易等問題嗎?事實上,這在洗錢防制法上並沒有規範
到,是不是呢?
主席:請法務部張次長說明。
張次長斗輝:主席、各位委員。的確,這部分沒有具體的規範。
尤委員美女:請教李處長,在技術上能否把這塊加進去呢?
主席: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說明。
李處長宏錦:主席、各位委員。洗錢的態樣就像委員方才說的有很多種,所以很難期待在一部法律
中全部加以羅列,但這可以透過實務偵辦作為來處理,只要符合洗錢的態樣、行為,基本上就
可以科以相關的責任。
尤委員美女:像國際假交易、國際移轉定價,還有就是透過國際拍賣,的確,現在有所謂的黑錢透
過如富士比等國際拍賣,然後就把錢弄出去了,所以除了課以金融業者、銀錢業者要有通報的
義務之外,也課了很多專業人員,也需負通報的義務,而這些態樣仍多屬於傳統的態樣,變成
他們所通報的仍然限於傳統的態樣,而非新型態的態樣,所以這是否會造成一個很大的漏洞?
李處長宏錦:的確是如此,我們在規範洗錢防制的申報時,基本上現在也沒有辦法全部都可以想到
然後全部都列進來,所以只能按照第二條洗錢行為、態樣的定義,即只要行為符合掩飾或隱慝
的定義,不管是哪一個行業,只要觸犯這樣的規定,我們就會依照洗錢防制法來做處理。
尤委員美女:今天要在法律中課予義務,但那個義務卻是一個非常模糊的義務,不見得每個人都可
以去判斷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洗錢,在此情況下,屆時事情發生後,若被認為是洗錢,則在回溯
追訴時,認為當初沒有通報,所以要被罰,可是當初在處理的時候,他怎會知道那是洗錢呢?
比方說認為是一個合法國際交易或是行為,所以並不會想要去通報,後來是因為東窗事發進行
追討時,才會發現當初這是應該要申報的,因為符合第二條某一款的規定。本席認為,在這樣
的規定下,其義務是不明的,如此一來如何要求人民守法呢?
張次長斗輝:所以這部分在洗錢防制法中有規定,必需要有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注意
事項,並在裡面予以詳細的規定。另外,在制定之前也會跟相關的律師業、會計師業等加強溝
通,總之,文字上如何訂定,我們一定會做嚴謹的處理。另外,關於委員所提不是很了解的情
況,依據行政罰法,如果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則是可以不予處罰的。
尤委員美女:這裡面有規定要課以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責任,其實他們在執行業務上都有保守
業務秘密的義務,雖然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
義務。可是這裡面牽涉的是,像律師要為當事人辯護,而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有所謂信任及保密
特權在那邊,所以即使律師知道當事人是殺人犯,也不能向法官揭露當事人是殺人犯,換言之
,律師有保守秘密的義務。但今天卻用洗錢防制法規定律師跟當事人接觸時就應該要通報,顯
然就違反了這樣一個義務,的確,律師有義務要防制洗錢,但這部分如何規範的更為細膩,事
實上有必要跟這些公會仔細去討論。
據了解,律師公會曾經發函給法務部,希望能夠再溝通,也希望優先完備律師執業上保密特
權,以及保密義務有相關的規定,之前再去看這兩部分要怎麼樣的配合,否則會讓律師搞不清
楚到底要遵守洗錢防制法還是律師與當事人之間保守秘密的義務,即這會讓他們變得無所適從
,而且當事人還可能會告律師將其資訊都洩露出去,妨害其權利,所以這些部分需要非常細膩
地去規定,比方說要區分當律師去幫當事人處理哪些類型業務時,若需直接經手當事人財務,
有隱匿犯罪所得時要申報,而不是所有只要遇到這樣的狀況就是這樣來處理,畢竟律師只是要
提供法律意見,並不經手相關的財務,所以是不是在提供法律意見時,若知道這裡面的錢有問
題就要去申報,不管這個錢真的符合所謂的洗錢呢?的確,多位委員亦提到你們的規定並不是
很清楚、詳細,也不夠確定,所以法律這樣通過後,將會造成這些行業非常大的恐慌。
再者,如果要求這些專業人員有通報義務,則在法律上必須予以明確規定才行,因為這才會
排除其他法律上應盡的義務,比方說保守秘密的義務,所以應該不是在這裡用一條來規定若有
通報就當然免除相關的責任,不應做這麼粗糙的立法、規範。
此外,公會給法務部的函裡面亦有提到 FATF 40 項建議第 16 項第二段有明白提到,律師、公
證人或是其他獨立法律專業技術人員及做為獨立法律專業技術人員的會計師,基於職業上保密
義務或是法律專業技術人員保密特權時,不負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但這部法裡似乎沒有
這樣的規定,雖然你們表示這部法完全是依照 FATF 的 40 項建議,可是這 40 項的義務當中,對
於所謂非金融人員,其義務比較是著重在紀錄的保存或是第 15 項新科技的運用。換言之,重點
不是在通報,而是經手這些資料時,就應將這些資料保存下來,哪天要追查時你就有義務要提
出你曾提出的法律意見或是文件等等,即這些紀錄要留下來,將來才會有跡可循。或是運用了
新的科技、新的支付機制,裡面有所謂新技術產生了洗錢或是資恐的風險,這時就必須去做評
估。還有第 17 項依賴第三方的防制措施而有的一些義務等等。本席認為,雖然你們已將法案送
進來,但我們還是希望在逐條審查之前,你們也能夠就這個部分跟相關的律師、會計師等公會
再討論,其實義務不應只有申報而已,應該還包括紀錄的保存、風險的評估、對第三人的一些
措施等等,總之,希望這部分你們能夠弄得更細膩一點。
張次長斗輝:好。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