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岱樺: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延續剛才陳副主任委員談到合作社的部分,請
教李署長,針對合作社的初級農產品要課稅嗎?
主席:請財政部賦稅署李署長說明。
李署長慶華:主席、各位委員。合作社法第七條有規定,合作社「得」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因此
針對所有合作社的課稅,我們都是回歸到所得稅法來處理。目前就農民團體來講,因為農業合
作社也是屬於農民團體的一部分,如果是共同運銷的話,營業稅的部分可以依農發條例第四十
六條的規定來處理。
如果未來農委會的政策是要將小農整併成合作社的性質,我們會配合農委會一起來研究,針
對農業合作社有關銷售初級農產品的部分,是否比照今天委員的提案來處理呢?未來等到發展
樣態出來之後,我們再一併來研討。
林委員岱樺:針對農發條例的部分,本席希望農委會及財政部趁著詢答就先啟動幕僚作業,而第四
十七條之一加入這幾個字眼之後,也可以直接來處理。我不知道這與相關法規會不會有牴觸及
競合的問題,但是今天一定會處理這兩個法案,因此希望合作社的部分也可以一併解決。
既然陳副主任委員很認同這樣的看法,那就有需要讓農民很清楚知道後續的作法為何。第四
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的規定,針對免稅的初級農產品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另外,前面有關農場登記內容、程序、應提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至於,什麼樣的初級農產品是可以免稅的,還有相關農場的登記,不管是獨資或合夥的
相關辦法,你們會增訂什麼辦法?還有完成的期限是什麼時候呢?
主席:請農委會陳副主任委員說明。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主席、各位委員。委員質詢的這兩個問題都非常重要,如果農發條例增訂的第
四十七條之一能夠通過的話,我們會面臨的最根本問題,就是初級農產品的定義是什麼?坦白
講,在不同場合我們聽到不同農民團體的回應,站在農委會的角度,我們當然要幫農民爭取權
益。現在舉例而言,稻穀絕對是農產品,如果製成白米,白米算不算是農產品?當然是,也是
初級農產品,除非將白米加工成米粉或其他的米製品,因此就農委會的角度而言,白米當然屬
於農產品。
依照相關的規定,財政部在 84 年時,曾經函示過,所謂初級農產品是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
牧產物、副產物,這是屬於初級農產品免徵營業稅的定義。農產品的範圍非常之大,不只是作
物中的蔬菜、水果或穀物雜糧,還包括漁畜產品等。未來農委會一定要訂出初級農產品相關定
義的辦法,這樣才能符合新增訂的第四十七條之一。
另外,剛才召委問到很重要的農場登記問題,我們有畜牧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可是並沒有針
對農場登記的相關辦法,因此農委會必須去增訂……
林委員岱樺: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預計 3 個月以內。
林委員岱樺:2 個月內,好不好?我的原則是希望你們要放寬,包括初級農產品的部分,如果採取
正面表列,有可能會掛一漏萬,真是所謂的治絲益棼啊!本席認為可以採取負面表列,而且要
從寬認定,重點在於要讓我們的農業發展起來。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真的是站在農民的角度,所以才需要 3 個月,因為農產品非常之多,以蘇
委員屏東里港、九如的檸檬為例,採收的檸檬是初級農產品,如果農民將檸檬製成檸檬水,這
到底算不算是簡易的初級農產品呢?從農業的角度來看,當然是初級農產品,因為不需要太複
雜的加工程序。這次我們要訂定有關初級農產品的辦法,當然必須從農民的角度去思考,因此
我們確實需要多一點的時間來進行相關的程序。
林委員岱樺:下會期是 9 月 1 日正式開議,就在 9 月 1 日完成相關的辦法,而且還要完成公告。
針對本席所提的第四十七條之一的第四項,有關「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五年止。」應該要拿掉,而第五項同樣也是要拿掉。因為我們是四
年選一次,所以「五年」根本就沒有意義,屆時委員或行政院都要重新再提案,等「五年」的
期限一到,我們又要開始進行功防,農民團體也會開始緊張,何況政權還要面臨選舉,當然就
會有行政上的耽誤。
就現實面來講的話,如果不將這兩項都拿掉的話,只會徒增困擾而已。如果農委會或財政部
認為農業企業化經營已經達到八、九成了,屆時有需要課稅才拿出來課稅就好了。如果規定五
年的話,因為我們四年一選,到時候全部都要重新來過,這在現行程序上的運作是沒有意義的
。等時間一到,農民團體又會開始緊張,也會來行政院及立法院遊說,可見這樣的規定只是徒
增困擾而已。本席認為農業的安定及發展才是重點,因此才會主張第四項及第五項應該都要拿
掉,副主委的意見為何?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我們站在農民及農委會的角度,當然非常認同,不過這個議題牽涉到財政部課
徵相關稅收的範圍及年限規定,如果財政部認為……
林委員岱樺:財政部對相關資料都很清楚,相關農業以公司型態來成立公司,當其規模大到什麼程
度時,財政部就可以主動發起,因此站在農民的立場,我們根本就可以不理會財政部,因為每
年在報表中就會出現以公司型態成立的狀況,我們為什麼要替財政部背書及煩惱呢?不需要!
財政部如果認為現在以農業團體所成立的公司已經大到不行,甚至可以比照工業部門,那他們
自己主動提出修法,而且他們自己要修,我們這邊是修農發條例,他們則要修營業稅等相關法
律,那就由他們自己主動,我幹嘛要替他背書?我不需要啊!站在農民立場,我們只要為農民
講話就可以了,我表達以上立場,所以主張刪掉第四項及第五項。謝謝。
陳副主任委員吉仲:謝謝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