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法務部打算推動有罪羈押、重罪羈押來防逃的做法
,司法院也召開過公聽會,多數專家一直認為有罪羈押、重罪羈押會嚴重侵犯人權,有違憲之
虞。防逃不落實會挑戰法治,而羈押太氾濫又侵犯人權,請問邢次長,司法院和法務部對羈押
的執行是不是有達成共識?
主席:請法務部邢次長說明。
邢次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法務部已經連續召開了兩次關於刑事訴訟法防逃機制的研討會
,一次是由林前次長主持,一次是由我主持,我們聽了很多學者專家的意見,包括司法院的代
表,司法院的邱副廳長和呂法官對案件有一些保留的看法。我前兩天也去拜訪了刑事廳的蔡廳
長,大家對這個部分交換了意見,我們雙方現在還在互相……
林委員德福:就是還沒有共識,對不對?
邢次長泰釗:但是我們大家正在互相研討中,看要如何求得一個大家共同的看法。
林委員德福:如果沒有共識,在修法後是不是會窒礙難行?
邢次長泰釗:跟委員報告,到時候還要由立法院進行審議,中間一定會有緩衝的過程,我們也有一
直跟司法院密切的聯繫,希望能夠有一個共識。立法院一旦通過之後就變成法律,我們都會遵
守,法院當然也一定會遵守法律的規定。
林委員德福:次長,有媒體報導:未完成防逃的最後一哩路,法務部呼籲刑事訴訟法應修法增訂被
告宣判應強制到庭,而且判處一定刑度以上徒刑就應當庭羈押。就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及
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法務部是否認為法官在認事用法上太過寬鬆,導致被告逃亡好像變成
一種流行?會不會這樣?
邢次長泰釗:跟委員報告,我相信法官都是審酌整個案情並依法來處理案件,每個個案的情況都不
一樣,所以對法官的考量我們也能理解,每個案子都各有其特殊的情形。當然我們也不能否認
,現在有些經濟犯罪在判決確定之前被告就已經潛逃到國外了,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因此我
們現在要跟司法院一起來努力,看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當然,保全羈押只是我們的一個方向
,我們也擬訂了很多的方向,譬如說限制財產、行動,還有一些法官認為比較適宜的做法。就
是我們有擬出很多除了羈押以外的替代措施,跟司法院來進行協商,對於我們所擬的措施,司
法院對其中一部分也很贊同。前幾天報紙也有報導,他們表示希望由被告自己來僱用保全等等
……
林委員德福:你覺得有可能被告自己來僱用保全嗎?被告都已經被判刑了,又要自己來僱用保全並
支付費用,你認為有可能嗎?
邢次長泰釗:我們有看到報紙報導,知道輿論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大家能夠集思廣益把細節做得更
好,司法院應該也會列為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向。
林委員德福:這個草案的條文有規定「應羈押」,那是不是可能會造成一些無條件拘束人身自由的
情形?
邢次長泰釗:委員所提的是我們大家共同關心的問題,在我們開會的時候,檢察官也有提到同樣的
問題,另外一項的虞逃羈押變成一個有罪的羈押,我們希望在要件上能夠更為嚴謹,所以我們
是定位為保全羈押而不是有罪羈押,因此我們就要件和代替性的措施臚列了很多的資料,如果
委員願意一起研究的話,我們在會後可以把資料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德福:邢次長,法務部是希望修刑事訴訟法來增訂被告宣判時應強制到庭,請問這是要求二
審宣判時所有的被告都有義務到庭聆聽判決嗎?
邢次長泰釗:跟委員報告,我們主要是參考日本的法制,當時林教授也在蘋果日報發表了一篇文章
,寫得相當好。日本認為到庭聆聽宣判是整個審判程序的一部分,法官除了宣判有罪之外,也
要告訴被告為什麼被宣判有罪,我特別舉例來說,像死刑犯被告知獲判死刑,他有時候會非常
衝動,但是跟他說清楚為什麼判死刑的原因,包括被害人受的傷害、家屬所受的傷害,再娓娓
道出判決的理由,有時候被告反而就能夠接受,而且還覺得非常慚愧。他們觀察了日本的法庭
活動,覺得這個很值得搬到我們臺灣來做個參考。
林委員德福:邢次長,對於在羈押中的被告,你認為讓他們到庭聆聽宣判有沒有實益?
邢次長泰釗:我個人看到林教授寫的文章和一些實證,我覺得應該是有實益的。像一些重大犯罪,
被告到庭除了聆聽宣判結果之外,基本上也是一種教育。
林委員德福:次長,如果在二審宣判前被告因故無法到庭,請問法院會另定庭期宣判嗎?
邢次長泰釗:跟委員報告,現在這只是在審議中的草案,可能有些地方還需要大家一起來集思廣益
,基本上,如果被告無故不來的話就會被通緝。
林委員德福:如果臨時沒有辦法到庭,而且不是出於故意,那法院是不是一定要等到被告能夠出庭
才宣判?會不會變成這種狀況?
邢次長泰釗:當然這是定位在無故。
林委員德福:被告無法到庭又不是故意的,那法院是不是有必要進行拘提?
邢次長泰釗:因為現在這只是一個草案,就委員所提的這個更深入一層的問題,我們大家再來集思
廣益,在立法院審議的時候看是不是可以規定得更完美。
林委員德福:次長,依照法務部的草案對於羈押的標準,萬一這些被告在二審判決後就遭羈押,後
來卻無罪定讞,請問這樣的結果有沒有違背無罪推定論的原則?
邢次長泰釗:我們這次的修法還包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有罪推定,以前在判決確定之前都
是無罪,現在把「確定」拿掉了,只要判有罪,不必等到判決確定,所以如果一審判有罪,基
本上,我們就不認為有無罪推定的情形了。
林委員德福:如果發生無罪定讞的結果,又造成冤獄賠償的問題,到最後會不會變成由全民買單?
邢次長泰釗:這是要有可歸責的情況,當然,從以前到現在為止也都有一些這種案例。
林委員德福:也不能說過去沒有這種案例,未來就不一定。
邢次長泰釗: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個草案也有很多代替措施。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沒有更折衷妥善的羈押手段嗎?
邢次長泰釗:委員是說代替羈押嗎?
林委員德福:對。
邢次長泰釗:有,我們有列出很多,大概有七、八項,司法院也有補充一些,再加上委員的睿智,
可能會有更多的代替措施,但是至少我們應該要努力做得更完美。
林委員德福:行政院林全院長在禮拜一的治安會報中表示,酒駕肇事造成他人一輩子痛苦,要求法
務部研擬加重酒駕累犯刑責的可行性,他也要求研擬如何讓賣酒業者負一定的責任,以避免酒
駕肇事的發生。如果賣酒業者要負責,那是要對事故負行政責任、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你
認為讓他們負哪一種責任來嚇阻酒駕的效果最好?
邢次長泰釗:在日本如果喝酒駕車,坐在旁邊的人也有責任,可是如果賣酒業者也要列進來,輻射
的範圍就稍微廣了一點,構成要件要怎麼樣更為嚴謹,這可能要大家一起來思考,也包括以立
法委員的睿智讓它更嚴謹一點。
林委員德福:你認為哪一種責任的入法比較沒有爭議?
邢次長泰釗:委員是說行政罰或民事賠償嗎?
林委員德福:對,就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邢次長泰釗:如果因果關係太廣的話,在舉證上實在也會有困難。
林委員德福:林全院長是希望賣酒的業者能夠對發生酒駕負一定的責任,但是如果酒是酒駕的客人
自己帶去的,那提供聚會場所的業者到底有沒有責任?
邢次長泰釗:委員是說業者嗎?
林委員德福:對,就是酒是客人自己帶去的。
邢次長泰釗:現在並沒有處罰業者的法律。
林委員德福:林全院長有這種想法,所有的賣酒業者是有責任的,本席可以舉一個例子,我們立法
院有一個康園餐廳,如果康園餐廳沒有賣酒,客人到隔壁的員工消費合作社去買酒,喝了酒以
後開車被取締,那是康園餐廳要負責還是員工消費合作社要負責?
邢次長泰釗:如果只是單純賣酒,因果關係和犯罪的故意跟過失要在刑法上能夠構成的話,目前在
實務上看起來是有困難的,除非是修法。
林委員德福:他的意思是說只要賣酒就有責任,要你們法務部去研擬。
邢次長泰釗:除非修法,修法也要立法院同意。
林委員德福:對,林全院長有這樣的想法,怎麼樣去要求規範,這樣是很好,但是最起碼要行得通
,並不是賣酒就有責任,餐廳賣酒給客人喝,客人酒後開車發生事故,餐廳就有責任嗎?未來
要如何處理,法務部應該要好好的去探討。
邢次長泰釗:像兒少法等很多法律有規定不能販售給未成年人,但是到目前為止倒是還沒有成年人
的部分。
林委員德福:好,謝謝。
邢次長泰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