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委員易餘: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剛早上討論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的修法時,本
席聽到很多包括不同黨派的委員都提到同樣的修法意見,基本上修法精神來自於農會總幹事的
遴選辦法,希望針對有農會總幹事資格的人,不應該是站在限縮的概念上,而是希望可以放寬
,讓更多的人都可以加入農會體系,尤其是進入總幹事這個 CEO 的概念,但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知道農會選舉在即,即將在今年 10 月就要登記,如果這次修法沒辦法處理這一塊,那就是
我們立法怠惰,可是立法怠惰的背後,也有可能是因為行政怠惰,如果這個部分可以用行政命
令解決,農委會為什麼不用行政命令解決?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前項服務年資
應為專任職務領有俸給。基於這一項規定,你就把自己綁死,認為專任職務和領有俸給這兩個
要件非常重要,如果你的服務機關是屬於農民團體的話,你就可以用比序制度。就我對法律的
理解來看,如果用解釋函令,就可以把這樣一個比序制度入農會理事長的資格裡,因為農會理
事長是這個機關的首長,沒有錯吧?農會如果是個機關,他的首長是不是理事長?這點沒有錯
吧?
主席:請農委會輔導處張處長說明。
張處長致盛:主席、各位委員。是。
蔡委員易餘:所以你們用解釋函令,把農會理事長領有定額出席費以及理事長任內年資比序過來,
相當於在農會團體的年資,也就是你們所列的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遴選評選項目,在評選項
目中,學歷占 20 分,不同學歷有不同分數,再來就是經歷占 30 分,然後第二項又規定,目前
年資屬農會編制內九職等以上的職員每年加 0.7 分,所以農會編制內九職等以上職員就可以每年

加 0.7 分,這就是你們在經歷上的規定,如果是農會職員,只要服務一年,就可以加 0.7 分,如
果他又有其他政見,又可以另外增加 0.2 分,職員都可以了,為何機關首長不可以?為什麼?這
個解釋函令沒辦法處理嗎?處長,我不懂耶!為什麼?我剛才說這可能有行政怠惰的問題,是
不是?
張處長致盛:謝謝委員。我想整個過程我們經過很多法規的盤點,農會理、監事依照農會法規定,
他是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農民,而且農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理、監事是無給職,這和剛才說的
領有俸給、專任職務基本上就有衝突。其次,農會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理、監事行使職權限於
會議時為之,這又跟第十七條的規定有所牴觸,而且基本上理事長是農會的首長沒有錯,但是
農會是人民團體……
蔡委員易餘:對!農會是人民團體,你現在的意思是,經過你們盤點後,感覺上好像會出一些問題
,那我就要問,我們不用解釋函令處理,那就回到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遴選辦法中規定,前
項服務年資應為專任職務領有俸給。如果我們在今天要修的這個條文裡,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
務監事之服務年資,得視為前項資格所定相當薦任級以上之職務年資,就是把這一條移到遴選
辦法中,在遴選辦法中追加這一款,這樣的規定不行嗎?
張處長致盛:因為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是在會議中行使職務,所以他出席時,領的並不是薪俸,
而是額定出席費,那額定出席費在人民團體裡,不管金額多寡或理事長是否每天上班,基本上
的界定仍為出席費,我剛剛所講的……
蔡委員易餘:但過去理事長的年資就可以列入計算,現在為什麼不可以算?
張處長致盛:所以在 97 年的整體盤點中……
蔡委員易餘:處長,你們每次在農會總幹事或漁會總幹事的資格認定上,充滿著因人設事,我記得
之前在院會有質詢問過你們,你們把警察的資歷也納入漁會總幹事的農民團體,做警察的去抓
走私,你們認定這樣也可以說是農民團體,這是確實的,做警察抓走私就可以的話,那我們就
放寬,不要把農會、漁會的組織變得好像是私人企業,被家族壟斷,我們希望能更開闊的去看
這樣一個組織,把它放寬,但你們現在卻又綁東綁西,就叫我們一定要修法。
張處長致盛:如同委員所說的,更多元化,增加更多人來參與農會,這部分我們都同意、贊成,只
是我們覺得理事長跟常務監事,假如要視同委薦任年資的話,事實上在法律的位階才是完整的
,基本上,我們尊重委員的提案,讓整個法制作業完整。
蔡委員易餘:因為我們已經提出修法,你這樣講,就是讓我們最後來處理,沒關係,那我再問一個
問題,現在漁會在地方上與漁民的關係,又相對地比農會還要深入、密切,最重要的原因來自
於漁保,基本上台灣沒有漁保,漁保就是勞保,但是勞保如果是保在工會,你的自付額可能要
付到 60%,如果你的勞保是保在漁會,自付額只要付 30%,這樣的結果變成每個漁民為了要加
入漁會,以取得比較優惠的勞保,因此很多地方都受制於漁會,所以就這部分能否提出檢討,
如果是漁會團體,為什麼他不能加入漁會團體?一般屬於漁會的工業團體,為什麼不能比照漁
會給他同樣的待遇,明明都是捕魚者,但因為我沒有加入漁業工會,我的自付額就比較多,而
加入工會者的自付額就比較少,而且你們也常常在檢討,現在漁會為了要綁樁腳,所以他們的

交易證明都是假的,請問漁業署是否有用假的交易證明,來成就他的交易事實,如果他是屬於
乙類的投保資格,過去不是也有這樣的案例,是嗎?
主席:請農委會漁業署繆主任秘書說明。
繆主任秘書自昌:主席、各位委員。這是漁會會員資格認定的問題,目前委員所提到的是在沿近海
漁業與養殖漁業的部分,他們在海上勞動時,要以最低薪資的方式來交易,我們係以這樣來認
定。
蔡委員易餘:對,所以我在這邊提醒,因為新政府來了,我們要有一個新的觀念,不應該讓一個組
織掌握這麼重要的權力,並控制所有漁民的生計,這些漁民如果不服膺於他,可能他的漁保會
不見,怎麼能讓漁民陷入這樣的恐慌,所以我們應該要放寬,如果我們對漁民的照顧,是為了
要降低他們的保費成本,那就應該要一體適用,而不是把降低保費成本的福利放在漁會,讓漁
會來綁住這些漁民,副主委,關於這點可以提出檢討嗎?
主席:請農委會翁副主任委員說明。
翁副主任委員章梁:主席、各位委員。是,我來檢討並加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