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我聽到多位委員,特別不是唸法律的委員,從
一個人民的角度來看電信詐欺案的猖獗,所以不管是要求提高刑度、不管是量刑過輕,做為一
個法律人,我是感同身受。事實上,我發現了一個矛盾的現象,就是百分之八十幾的民眾是不
相信司法的,但卻相信將刑度的提高交給不相信的司法,然後就能夠解決問題,我不曉得這是
屬於哪一種矛盾的情境。
本席擔任律師 30 幾年,現在轉任立委,今天看到這樣類似的法案,而且提案委員有些是我同
黨的委員,再加上方才的詢答中,也有同黨的委員提出類似的看法,就是人民沒有辦法感受到
,即不提高刑度、毫無作為的狀況依舊,所以一定要有一定的作為出來才行,對此,法務部表
示,提高刑度對於遏止這樣的詐欺案是沒有必然的關連,所以他們表示反對。不過,我們到底
要期待什麼呢?即刑度和詐欺案的遏止沒有必然的關連,所以到底有什麼對詐欺案的遏止或是
對類似犯罪的防制是有必然的關連?就電信詐欺案而已,我們當然可以去談之前監察院做的幾
份調查報告及糾正案,要求相關部門要有更強的一個橫向協力、強力的協調、即時訊息的通報
、就警示帳戶各部門要進行核對、加強對內部員工的訓練、將這些事項列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
目之一,像這樣種種的要求,顯示出一件事情,真正的重點在於對證據的掌握、對查緝的成效
,次長同意我的說法嗎?
主席:請法務部邢次長說明。
邢次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顧委員立雄:我們就必須要有一個導向,讓其有一個有效的查緝,然後讓證據能夠確鑿,到了法院
沒有辦法因為證據不夠而獲致無罪的判決,所以在討論司法信賴度提升時,一方面我看到段委
員為了謝清志案、邱義仁案,看到徐國勇委員為了蔡總統案質疑有關起訴之後雖獲判無罪但檢
察官沒有責任或是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沒有辦法得到落實,而且也沒有辦法對任何人究責。另外
一方面又對於相關詐欺案的猖獗,尤其境外的部分,感到我們應該透過立法方式來做一點什麼
事情才行,可是現在只看到你還有我在內,反對這樣刑度的調整,所以結論就是,人民就是對
司法不信賴,人民認為司法無所作為,但人民又相信司法透過這樣的刑度提高,一定會有所作
為,我真的不知我們要在這個漩渦打轉多久。
對此,我提出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我們一再說的,課責再課責,這個課責的要求就是反映
在今天段宜康委員為何要以這麼大的嗓門,雖然他向來都是這麼大的嗓門,喊出人民對於這樣
最後判決無罪的案子中檢察官到底有沒有什麼責任要負呢?所以我要的就是說,不管是警察或
是檢察官,應該要有更強有力的橫向協調、更即時的訊息通報,應該要在第一時間要能夠拿到
所有應該拿到的相關資料,不管有再多的困難,不管是在境外或是境內,但最終我們總是要對
那些能夠認真辦案的檢察官予以好好的嘉獎,對於沒有能夠認真辦案的檢察官,要予以重重的
懲罰,所以今天段委員提到,像這樣的辦案品質考評實施要點,到底有沒有辦法能夠真正提升
檢察官的辦案品質,讓所謂認真辦案、能夠真正拿到充足證據再加以起訴、讓人民看到一個可
以信賴的司法、讓人民看到不是只有單純的提高刑度,而是一個有效的追訴犯罪,請問這樣一
個辦案品質考評實施要點能夠辦得到嗎?
邢次長泰釗:不瞞委員,委員長期也在辦理司法實務,而且卓有聲譽,就我在基層辦案的經驗,那
個考評要點的確沒有辦法反映全部的真實狀況,比方說辦貪瀆案件,辦的檢察官一定成績比較
差,但有時貪瀆案件辦起來也是曠日廢時的,時間一拖,久了之後要反映到成績上,有時也不
是那麼的精準,因此,這的確沒有辦法完全反映出辦案的品質,在管考上的確有其盲點,比方
說檢察官的辦案成績可以打到 90 幾分,可是如果算入貪瀆案件的話,分數就沒有那麼高了;如
果再算入圖利案件的話,以前是百分之三十幾的確定率,這幾年似乎有提高到百分之六十幾,
所以某一個點、某一個面的計算又不一樣了。換言之,如何真實反映出來的確很困難,不過,
鼓勵認真辦案的檢察官,讓其能夠出頭,這部分我們百分之百認同。
顧委員立雄:所以要讓整個司法信賴提升,要讓好的檢察官出頭的一個方法,就是用數字上的零點
一在計算所謂辦案的維持率或結案率之外,真正要考量的就是他起訴的每個案子,你都要一路
追蹤到底,最後該他要究責的當年度,要不給其大大的褒揚,要不給其重重的懲罰,舉個例子
來說,起訴是貪污、違背職務收賄罪,最後卻辦成了偽造文書罪,甚至一開始聲請羈押,最後
反映出來的雖然是有罪,但只判 5 個月,可是起訴時求刑 20 年,像這樣的辦案品質並沒有辦法
反映在這個實施要點上。本席認為,像這樣的檢察官是一位惡劣的檢察官,更不要說起訴時重
重的求刑 20 年,最後獲判無罪的案子,所以這絕對不是劃成單一的、小小的 1 分或 0.1 分的問
題,而是你們在數字之外,更要有質量的考查。
延續上次我所提到的,你用專組來偵辦重大案件,然後是連帶負責、一路速偵到底,最後就
是要去考核其最後的成績,基本上,這樣要的是你們要得到法官的認同,法官認同你辦案的結
果,跟你起訴當時所要求刑的罪名最一致的,這個才值得嘉獎,反之,若與起訴當時的罪名差
異太大,那就不值得嘉獎了。本席認為,你們應該要召開全體檢察官會議,好好討論什麼是認
真的檢察官、什麼是怠惰的檢察官,這一件事情在有一個明確的遊戲規則之下,質的部分才能
夠有效的提升,才讓大家能夠接受,而且這要透過一個外部委員的加入,來評斷每一個辦案的
結果,從質上面來說是值得來認定的,我認為這樣才能耳目一新。
換言之,如果仍然維持所謂辦案品質考評實施要點,都在那個 0.1 或 0.2 分中計較,而辦案最
後的結果是在好幾年之後,甚至依據這個要點的規定,似乎是必須要不起訴之後,所以如果經
過再議發回而再起訴,這是要被扣分的,這樣一種反向的操作,而不是正向的操作,就是最後
還是有一個人要起訴,而那個人最後一以貫之的都得到起訴犯罪事實的認定、罪名的認定,這
時檢察官當然值得更好的嘉獎,而且這個嘉獎不是給他 0.1 分或 1 分,而是更高,反之,假如達
不到的話,也不是只扣 0.1 分或 1 分而已。
另外,關於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先不談個案,我只是要告訴次長,我在擔任全國律師公會理
事長時,2009 年 3 月至 7 月我曾找了 2 位研究生去側錄相關電子媒體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情況,
結果發現這種情況非常的猖獗,後來我將這個結果發函給所有的單位,包括違反相關規定的海
巡署、調查局及各個警察局,最後在 2009 年 12 月我又做了 1 個月時間的側錄,情況改善很多
,我只是從民間的立場做了這個動作,但檢察署做了什麼?檢察署面對每天這些違反偵查不公
開的情況,他們在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拿到了警方的蒐證錄影帶予以公然的播放,違反了兒少
相關保護的法令了,卻一再的播放,照理檢察署根據刑事訴訟法應該要主動偵辦,但你們主動
偵辦了什麼?我有要求法務部提供給我相關的資料,即歷來違反偵查不公開涉有刑責的案件只
有 22 件,行政究責的案件只有 4 件,而且上述 22 件中,不起訴的有 9 件、提起公訴 6 件、聲
請簡易判決 2 件、緩起訴 4 件、簽結的 1 件。
基本上,我們民間這樣子做是沒有辦法抓到這是法警在洩露、檢察事務官在洩露或是警察在
洩露,即使我知道是警察在洩露,也不知道是哪位警察在洩露,但檢察官是有公權力的,就算
檢察官沒有辦法抓到,也可以透過行政究責的方式發函給各單位,要求他們檢討改進,我認為
這是可以大家通力來做的,不然今天談偵查不公開、談 20 年、30 年不會有任何好的結果,換言
之,只要發揮一點點檢察官的力量,就足以遏止現在電子媒體、平面媒體上所有違反偵查不公
開的惡質現象,而這個源頭在於有權的有權責,就是警察或是相關有權責人員的洩露,對於這
樣洩露,我不曉得民眾的感覺是如何,但對於唸法律的我來說,一直以來我是相當的憤怒,特
別是小燈泡的事件中,告訴代理人發表了一篇聲明說,對於相關所有偵辦的內容,他們都不清
楚,未料 1 個小時之後就予以起訴,而媒體也刊登了所有相關偵查的過程及內容,像這樣的狀
況,我也看不出有任何的檢察署做過任何的檢討,今天徐國勇委員是因為蔡總統的案子,所以
拿出來討論,但我看到的不是這樣的案件,而是所有那些在媒體上先被抹黑一頓之後,過了五
、六年之後判了無罪,但沒有人會知道這些被告的心聲,關於這部分,我期待部長、次長、司
長就這部分,包括方才檢察官的考評以及偵查不公開的部分,好好想一想,看看能有什麼樣的
作為,好不好?
邢次長泰釗: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