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委員美女: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很多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之五,就是加重刑責的部分,而法務部認為這部分沒有修改的必要。從歷年詐欺案件的統計數
據來看,當刑度達到一定程度後再加重刑責,並不會達到嚇阻的作用,關於這點,次長同意吧

主席:請法務部邢次長說明。
邢次長泰釗:主席、各位委員。是的,同意。
尤委員美女:從歷年詐欺案件的統計數據來看,關於地檢署偵查案件終結數字,從民國 94 年開始
,詐欺案件數目逐年不斷上升,到了 98 年,件數達 7 萬多件,那時整個社會真的是陷於詐欺案
的恐慌當中,而當時政府採取了一些非常重要的行政措施,包括 94 年 5 月通過銀行法第四十五
條之二,即銀行對於存款帳戶應該要負善良管理人責任,而且對於疑似不法或是顯屬異常交易
的存款帳戶,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在 95 年 4 月也根據此一銀行法的規定訂定了存

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在法院、檢察機關、司法警察通報後銀行就可
以有明確的法規依據,予以即時的監控、暫停帳戶的交易、避免受害人去匯款等,也就是因為
有這些法律的修改及行政上的措施,從源頭加以管制,才有可能讓詐欺案件予以嚇阻,而不是
去增加刑度。換言之,增加刑度是無法嚇阻的,次長同意吧?
邢次長泰釗:百分之百同意。
尤委員美女:在 97 年至 99 年之間,其實詐欺案件數是相當高的,監察院那時也發揮了威力,提出
了 4 份調查報告,包括 98 年 8 月糾正金管會;98 年 9 月糾正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及相
關調查單位;98 年 10 月糾正 NCC、行政院新聞局及教育部;98 年 11 月糾正政府情治、檢調及
警政單位等。同時要求這些的單位必須有更強橫向協力、協助及協調的義務,然後要有即時訊
息的通報、彙整,還有警示帳戶的核對、加強內部員工訓練,並且把這些事項列入內部控制及
稽核的項目之一,也就是用以上的方式來防制詐欺案件數的攀升。
除了以上的措施,還有 165 防詐騙專線,在此要對警政署 165 防詐騙專線給予很大的肯定,
即使到今天,只要隨時有新的詐騙手法出來,每個人都可以在手機上收到相關的警訊,包括最
近新的詐騙手法是什麼等,若民眾發現有奇怪的情況,也可以撥打 165,然後他們是 24 小時接
聽,而且態度非常良好,然後也會告訴民眾這可能是詐騙或是可以做什麼樣的處理,就是透過
這樣的行政措施,讓人民提高警覺、讓人民不會變成受害者,而不是用刑法去加重刑度來加以
嚇阻,因為那是沒有用的,對不對?
邢次長泰釗:是。
尤委員美女:也就是因為如此,詐欺案件數從 7 萬 4,000 件逐年下降,到現在則是剩下 3 萬多件,
從趨勢圖來看,真的有明顯的下降,而法務部今天的報告也指出,不應以加重刑責的方式處理
,而是應從源頭加以管制,但這又牽涉到不加重刑責,又如何達到威嚇的效果呢?事實上,103
年已經把電信詐欺的部分加重刑度了,但 103 年詐欺案件數並沒有明顯的下降,甚至還有微幅
的上升,表示即使加重刑責,還是不能發揮威嚇的作用。事實上,加重刑責還可能會造成這與
其他案件之間刑度上的失衡,這在今天的報告中也有提到。
另外,使用刑責是希望可以達到威嚇的目的,而現在的刑事政策,包括監獄政策,把人抓去
關的目的就是要讓其悔悟,經矯正之後能夠重回社會,但刑度愈重、關得愈久,與社會的隔離
愈大,而且現在監獄人滿為患,有時就會變成「小尾的進去、大尾的出來」,即原來屬於幼稚
園的層級,進去後在裡面學習各種精進的手法,出來後可能就是大學或是研究所的層級了。
因此,光是加重刑責是沒有用的,而委員提議加重刑責的目的,是因為在肯亞案一連串的案
子中,刑度要達 3 年以上,才能視為國內的犯罪,不然就沒有辦法有所連結。而你們的報告也
提到,這些犯罪其實還是可以處理的,像有的案件領款地是在台灣,表示結果地在台灣。在此
我要打臉你們,肯亞案發生的時候,在法務部第一次對媒體發表聲明時,一直提到台灣沒有任
何連結因素,台灣是不能管的,所有被害者都是在中國,整個犯罪事實完全是依照中國公安給
的犯罪事實來發言,這跟今天所寫的報告又不一樣,可是第一,這是中華民國的人民,依國際
慣例,國民主權在我們,所以當然就要送回來給我們管轄;第二,既然領款地大部分都在台灣

,當然就有連結因素,即我們是有管轄權的,但你們卻一直對外表示,所有受害者都是在中國
,台灣沒有受害者,所以台灣不能管,雖然這是前朝政府的事情,但是希望各位在將來有多少
證據對外說多少話的時候,請你們不要隨著別人,尤其是不要隨著中國去歪曲事實,在沒有證
據的情況下,怎能說這些人全部都是詐騙集團呢?
邢次長泰釗:是。
尤委員美女:你們一直說他們沒有提供你們任何的證據,所以你們憑什麼說這些人是詐騙集團呢?
另外,根據你們的統計資料,在加重詐欺既遂案件中,以行為人擔任的角色來做區分,你們將
其分為 7 類,這 7 類裡面第一類是最嚴重的詐騙集團首腦或出資者;第二類是車手或是提款者
;第三類車手團負責人;第四類是蒐集帳戶者;第五類是機房打雜人員;第六類是機房資訊技
術人員;第七類是機房電信詐騙人員;可見每個人扮演的角色不一樣,甚至裡面還有一些是因
為自己被詐騙了,後來又被迫從事詐欺的人,所以不同的類型擔任不同的職位,在加上有的是
被害者轉為加害者,這些在刑度是否應有所不同?
邢次長泰釗:是的。
尤委員美女:你們把這些全部都說成是詐騙集團,都應該判重罪,但是因法律規定得太輕,變成都
是在縱放這些所謂的詐欺犯,以上是你們法務部對外的說詞。事實上,在你們自己的統計資料
中,都已經把這些犯罪類型分析得如此細膩,裡面有很多不同的類型,不同的類型本來就應該
承擔不同的責任、負擔不同的刑責,怎麼能把這些人都認為是首腦或是大壞蛋呢?然後你們就
以非常簡化的方式來對外說明,造成全民一直誤解,台灣就是在縱放這些詐欺集團的詐欺犯,
然後每位被判的刑都很輕。
而且據你們的統計,在這 7 類當中,人數最多的是車手,這些車手根本就不是首腦或是主使
者,甚至他們可能連主使者是誰也不知道,他們只是下面的小螺絲,當初可能只是去求職,然
後人家告訴他每個月可以領多少錢,工作就是負責打電話,他可能只知道這些事情,而這些人
全部都要判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嗎?不對吧!因為參與程度的不同,或是由被害者轉成加害者,
所以不同類型當然要有不同的刑責,而不是一味的加重,而且也不是當事件發生的時候,用非
常簡化的話語去讓社會誤導所有的詐欺,尤其是電信詐欺犯,台灣的刑度太輕,所以都是在縱
放他們,造成社會一直以為我們法律處罰得太輕,也造成多位立委為了迎合民意,所以提出加
重刑責的法案。
總之,這樣的錯誤在肯亞案發生的時候,給了外界錯誤的引導,所以以後類似的事件發生時
,請你們有多少證據講多少話,也請你們用精準的話語來對社會說明。還有,誠如徐國勇委員
所言,雖然偵查不公開,但檢察官、檢察署經常把案件事實、筆錄洩露出來,因此,希望你們
在最短時間內,去把這些洩露的人找出來,然後予以究責,不能含糊籠統的只做到有可能是誰
做的,也就是把責任全部推給別人,就像我是軍人,槍在我的手中,我就有義務保管,若槍流
出去了,不能有任何的藉口,比方說這可能是睡覺時被拿走的。本席認為,這麼嚴重的洩密案
,希望你們務必把洩密者找出來並究責,也就是屆時請提供懲處名單給我們。謝謝。
邢次長泰釗: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