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委員立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部長在今天業務報告中提到強化檢察官專組辦案的
結構,請問部長,您認為所謂專組辦案結構要如何達到權責相符?假設由一位主任檢察官帶著
幾位檢察官專組辦案,最後起訴書上具名的檢察官是誰?是主任檢察官還是其中某一位檢察官
?對於專組辦案如何權責相符,你們打算怎麼做?
主席:請法務部邱部長答復。
邱部長太三: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提到的部分,因為目前起訴書只有一位檢察官具名……
顧委員立雄:不一定啊!特偵組起訴時是一排檢察官啊!
邱部長太三:那是因為協同辦案就會這樣,委員應該也能理解,目前檢察官辦案到最後所有書類都
要逐級給主任或襄閱或檢察長來做核閱,我們希望在這樣的機制下,能夠比較積極的進行團隊
合作,這是第一點。
第二,誠如方才報告所提,司法院針對某些案件類型……
顧委員立雄:你有提到特殊刑案的專業證照啦!
邱部長太三:對,我想檢方大概也需要因應這樣的情勢。
顧委員立雄:部長,我現在的問題不在於要不要建立專業證照,而是權責相符的問題。我的意思是
,專組辦案時,主任檢察官要看底下檢察官的偵辦結果,甚至是起訴書的核閱等等,但是如果
他不具名,也就是說,在這一點上若不能讓主任檢察官來落實,這位主任檢察官就會有權無責
,他一方面帶領檢察官辦案,例如專業的主任檢察官帶領緝毒組或檢肅黑金組辦案,但是最後
具名的不是他,以後若這個案子被判無罪時,這位主任檢察官的名字不會顯示於相關案件上,
但當時是由他督導個別檢察官辦案的,你如何讓這位主任檢察官在這個案件上負責?至少在起
訴的品質上,整組的檢察官要能負責嘛!
邱部長太三:我了解。
顧委員立雄:不然,你丟給一個菜鳥檢察官,然後就要他具名,上去之後又換到公訴組,我現在問
你,至少在偵查的階段,你如何讓整個組的檢察官連帶負責?你有沒有什麼方法?
邱部長太三:謝謝委員提供意見,原來我曾經在檢察長會議提到,未來所謂的檢察官辦案成績不會
只單獨看檢察官,而是看整個地檢署,包括定罪率等等。
顧委員立雄:我們為了日後考核方便,如果你讓整個組所有的檢察官都具名來起訴,這件事情有困
難嗎?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答復。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如果每一個案子全部都要由專組的檢察官具名,而且也要主任檢察
官具名的話,恐怕在實務操作上會有困難。
顧委員立雄:我舉個例子來說明,如果有一個重大的案子,主任檢察官當然也有辦到這個案子,個
別檢察官一定也有人去問過筆錄,例如有 5 個檢察官,其中兩個人去問過筆錄,主任檢察官也
看過筆錄,然後可能還會請求個別檢察官再傳哪一個人過來問,在後面指揮辦案,這叫做團隊
作戰,你們在施政報告中要求的是這樣。那我問你,既然每一個檢察官都辦了,起訴書不管是
由誰寫,最後主任檢察官也要看過,那麼辦過這個案子的人具名起訴,有沒有困難?
林司長邦樑:我想參與辦案、協同辦案的檢察官具名,過去其實已經有案例,譬如力霸案及一些比
較重大的、社會矚目的案子都有。
顧委員立雄:你們現在已經設置了一些專業組別在辦案,在專組中有辦過同一案子的檢察官聯名起
訴,有沒有困難?我只想確定這一點。從法務部的立場、從檢察司作為法務部幕僚的立場,和
檢察總長、各地檢署檢察長聯繫,請辦過同一案件的檢察官一起具名起訴,有困難嗎?
邱部長太三:本來我初步的構想是,檢察官辦案的成績如果一定要評定的話,是以地檢署或整個專
組的表現來看,剛剛委員提到的意見其實不錯,我們邀集檢察總長和檢察長來討論一下,並且
參考一下日本的制度。
顧委員立雄:那起訴之後到公訴,訴偵開始分離,偵查檢察官原則上不蒞庭公訴,但如果是專組辦
案的案件,訴偵合一,就是最後提起公訴的檢察官也是專組的主任檢察官或帶同某部分的檢察
官蒞庭搭配公訴,這一點有困難嗎?我想也沒有什麼困難吧?我們現在不要講一般的案件,就
講那些你們為了緝毒、檢肅黑金已經專組辦案的案件,公訴有沒有辦法?
林司長邦樑:委員剛剛所提到的確實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是這牽涉到檢察署人力配置的問題,如
果在人力配置上不會有太大困難的話,再加上事務繁簡這個問題可以克服的話,我相信各檢察
署應該會對自己辦的案子負責。
顧委員立雄:每一個人都有他的使命感吧!到時候偵查到最後,蒞庭檢察官認為你辦事不力,搞不
好案子搞到無罪,然後大家權責不分。我想既然是專組辦案,就我實務上觀察,人力調度沒有
什麼太大問題。你們一直堅持司法官屬性,所以檢察官要搭配各個檢察署,依層級配置,好了
,偵查辦得要死,然後到了一審公訴,檢察官有沒有辦法到二審去蒞庭?二審沒有辦法蒞庭,
一個重大案件的卷證非常繁雜,二審的檢察官其實都是資深的,只是被擺在那個位子上,無法
接觸到相關的卷證,他們手上也沒有卷證,因此,到了二審整個檢察官的表現就弱掉了。法務
部對於這個問題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有些還有眾多被害人的案子,看到你們二審檢察官這樣的
表現……
林司長邦樑:剛剛委員提到的是一審的部分,在地檢的部分其實人力配置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到了二審,除了人力配置之外,又牽涉到了空間的問題。
顧委員立雄:什麼空間問題?我現在單純跟你講一個法律問題,就是臺北地檢署的檢察官訴偵合一
,人力調度上沒有問題嘛!對不對?應該說沒有法律問題啦!現在地檢署的檢察官到底能不能

到二審蒞庭?
邱部長太三:委員確實講到了重點,但是因為該涉及整套刑事訴訟制度的設計和規劃,如果我們真
的想像美國的檢察官那樣一審打到底,可能就馬上要考慮到案件的量。第二,事實審是不是要
那麼多審?這也要考慮。到第三審要不要再限制?這都是要針對整套刑事訴訟制度來考慮的。
顧委員立雄:部長,大家都在講檢察官的人力配置不足,我覺得其實是人力配置失衡。現在很多二
審的檢察官像林司長的,都已經在高檢甚至在最高檢,但是我們大家都很清楚,檢察官人力配
置的失衡是在於一審檢察官最忙,二審的檢察官就輕鬆了,三審的檢察官更涼。事實上,經驗
最豐富的檢察官才會到二審,可是他到了二審之後,因為你們一直要搭配著法院審級配置,造
成二審檢察官除了辦辦再議案件,形式蒞庭之外,整個辦案經驗都沒有辦法延續下去。那一審
的檢察官在一審蒞庭,在新制實施後,一審蒞庭實質進行公訴的情況越來越好,但是在我們仍
採複審制的情況之下,到了二審應該還是要延續一審對卷證的熟悉度和蒞庭的力道,還是要像
一審那樣堅實,問題是就是沒有嘛!每一個到二審開過庭的人都知道二審檢察官是如何蒞庭的
,因為他手上沒有任何卷證。重點就是說一個繁雜的案件不可能一再換人,然後接手的檢察官
能認定它是自己的案件,而有把案件追訴到底的使命感,這就是實務的現狀。現在唯一的解決
方法就是讓原來的偵查檢察官,特別是相關的重大案件,要有辦法讓他能夠在偵查之後到一審
蒞庭,我現在的問題是,在法律上你如何克服他到二審蒞庭的問題,這要有解決方法,否則,
司法信賴是不可能建立的。
邱部長太三:委員提到的問題確實涉及制度上很大的變革,我想我們是不是……
顧委員立雄:這是司法改革的目標,就算再大的變革,也要設法去做啊!
邱部長太三:對,不過,因為要作那麼大的變革,是否我們也要去參考一下德國或其他國家配置的
情形?
顧委員立雄:那就像早上總召講的蔡易餘委員提出的檢察官法,我是不太敢提啦!我教他提。
邱部長太三:那其實不是一個主要的重點,而是在於訴訟制度要如何配合整個案件的處理。
顧委員立雄:現在當然是法務部是不是要認真的檢討,要不要一直因為司法官屬性的爭執,檢察署
依法院的配置而有審級的概念。我覺得不管你要不要堅持司法官屬性,並不必然要堅持檢察署
要依法院配置,而在法律上造成一種障礙,說地檢署的檢察官不能延續到高檢署去擔任蒞庭的
工作,在這一點上,部長是否可以檢討一下?
邱部長太三:我想到時候大家再來討論,交換一下各國處理的模式和經驗。我剛才提到了,這一定
要和整套訴訟制度搭配調整,到時候再來討論。
顧委員立雄:我想組織法上稍微調整一下就可以了,刑事訴訟法絕對沒有限制哪一個檢察官只能在
地檢署、哪個檢察官只能在高檢署,這是因為組織法上的一些限制的問題,所以只要大家思考
一下如何修正組織法,讓訴偵合一、權責相符。而且檢察官如果上訴,到最後判無罪,纏訟給
人民造成的痛苦,檢察官要能體會,所以一審如果判無罪,檢察官預期這個案子到了二審也不
能翻案,是否要堅持上訴?如果檢察官堅持一定要上訴,我要求一定要課責,就是說一審已判
無罪,而且二審無罪的可能性也很高,但是檢察官還堅持要上訴,如果沒有課責的機制,只會

纏訟造成人民的痛苦,這樣的痛苦檢察官要能體會。
邱部長太三:對,確實如此,就是檢察官要審慎的起訴,上訴也不能濫打纏訟,這一點我滿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