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陳委員秀霞: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審理的法案之一是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就是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增設強制處分法庭,理由是為貫徹保全扣押及其他刑事訴訟上重大強制處分採取法官保留原則的趨勢與要求,請問秘書長,你認為有沒有增設強制處分法庭的必要性?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一般對於強制處分有標準一致、迅速處理的期待,所以是有讓專人辦理的必要。
周陳委員秀霞:你認為有必要。貫徹法官保留原則,我是支持,但如果設強制處分專庭,由少數法官專門負責保全扣押及其他重大強制處分,你覺得這樣適合嗎?
林秘書長錦芳:其實在目前實務運作下,由專人辦理,我們法院的術語叫做「專股」,應該就可以達到相同的目的,不必用到專業法庭。
周陳委員秀霞:這個案子如果通過,你覺得未來的人力規劃要如何配置?
林秘書長錦芳:要看通過的版本是屬於專庭或專股,如果是專股,我們在人力調配上比較靈活;如果是專庭,還要設一個專業法庭,勢必人力上面要有所挹注。司法院所有人員的員額總數是受到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約束,希望能夠突破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的上限,有足夠的人力挹注到強制處分專業法庭。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你認為以目前的人力,如果要設置這個專庭,人力上會是不足的嗎?
林秘書長錦芳:是有困難的。
周陳委員秀霞:我國實務上在非洗錢防制法的案件當中,都是採取嚴格立場,恪遵不能扣押、沒收被告以外第三人財產的成見,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185 號裁定揭示:「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明文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除有特別規定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而公司為法人,有獨立之人格與權利能力,公司所有之財產與股東或負責人所有之財產各自獨立,故公司之自然人股東或負責人,因犯罪行為為公司取得之物,如法律上所有權屬於公司,即非犯人所有,自不在得沒收之列」。就以遠雄趙董事長的行賄案來說,雖然是他行賄,但是受益的是遠雄建設公司,這樣可以扣押或沒收公司因為行賄而增加的利益嗎?
林秘書長錦芳:剛才委員講到的是以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104 年12 月30 日修正以前的刑法規範,是沒有辦法去沒收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利益、財產,但是根據修正以後、也就是7 月1 日即將施行的刑法,就可以沒收第三人因為犯罪而得到的財產。
周陳委員秀霞:這是新設的刑法嗎?
林秘書長錦芳:對,根據新修正的刑法就可以,因為刑法已經脫離刑的概念,有一點準不當得利的衡平理念,基於這樣的理念,任何人都不應該因為犯罪而獲得利益,因為犯罪所獲得的利益都應該予以沒收,這個沒收已經脫離傳統的刑的概念。
周陳委員秀霞:我認為不能夠拘泥於被告與第三人在法律上為不同人格,因為這樣是鼓勵與助長犯罪,對於解決沒收與扣押的問題也是沒有幫助的。我們今天審理的修正草案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嗎?
林秘書長錦芳:可以。我們以往並沒有相對應有關於扣押、保全的規定,這方面的規範是比較不足的;同時,為了因應刑法有關沒收法制的重大變革,所以委員們提出刑事訴訟法相配套的措施。
周陳委員秀霞:另外,修正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必要時得扣押第三人的財產。我支持扣押犯罪嫌疑人與因犯罪而受益的第三人財產,但是被扣押財產的善意第三人有沒有程序上保證的設計?
林秘書長錦芳:有,扣押是對於人民財產的重大處分,所以司法院主張採取相對法官保留,也就是說,檢察官要扣押第三人財產或被告財產,必須向法院取得扣押的裁定,這樣對於老百姓的財產才有保障,同時也符合憲法保障重大處分應採法官保留原則的要求。
周陳委員秀霞:因為第三人不是只有證人身分,也是被告的身分,……
林秘書長錦芳:我們講的第三人就是被告以外的這些人,範圍非常地廣。
周陳委員秀霞:所以他應該也要有陳述的意見及聲請調查的意見……
林秘書長錦芳:有,在這個設計裡面,尤其是顧委員提出的理念,有讓第三人參與這個程序的機會,這個部分完全是新的。
周陳委員秀霞:這樣才可以維護他的權益。
林秘書長錦芳:對,而且萬一檢察官要沒收他的財產,還要主動通知他,讓他有參與這個程序的機會。
周陳委員秀霞:查扣、沒收犯罪所得涉及人民財產權的限制,至需遵守憲法所揭示的相關原則,但是對扣押、沒收的金額、數量部分,也應該恪守比例原則,就像剛才尤委員說的,應該避免人民合法財產的權利遭受國家公權力的侵害。
此外,針對防制詐騙案,我認為有兩個關卡必須鎖緊,就是羈押防逃制度及扣押犯罪贓款制
度,這兩點應該確實鎖緊,才可以有效地遏阻詐騙案件。現在電信詐騙案件再犯的比率非常高
,在刑事政策上是不是應該採取預防性羈押手段?
林秘書長錦芳:預防性羈押在理論及學術上面都有很多討論,有人認為預防性羈押有一點違背無罪推定原則,但是現在比較多數的主張是如果要做預防性羈押應該限於幾種情形,也就是重大的犯罪、牽涉人身生命的法益,但是電信詐欺好像還沒有規範在內。
周陳委員秀霞:如果對一些非常惡質的詐騙犯沒有採取非常手段,有時候也是不行的。
林秘書長錦芳:對。不過,電信詐欺案件難辦是因為通常它的基地在國外,我們在查證上面就比較困難,由於證據的取得困難,要法院判決有罪就比較困難。而且通常查到的都是最後的車手、小咖,真正的主謀還是躲在幕後,不容易被查到。
周陳委員秀霞:明天就要政黨輪替了,民進黨政府現在已經在行政、立法方面取得絕對優勢,只剩下司法機關才能夠監督,所以我在此呼籲任命無黨籍或反對黨出身的公正專業人士擔任司法院院長才能夠服眾,否則行政、立法、司法一黨包辦,將無法發揮獨立制衡的功能,台灣恐將繼續地向下沉淪。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秘書長。
林秘書長錦芳: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