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委員宜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剛才我們談到,有好幾個案件都是以 DNA 做為再
審或提起非常上訴的根據,我要請教林秘書長,定讞之後提起再審有沒有期限?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沒有期限,但是不得上訴至第三審的案件則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段委員宜康: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若發現重大證據,必須在定讞後 20 天內提出,這是我
所知的唯一期限。也就是說,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是比較輕的罪,而比較輕的罪在定讞之後,
若在 20 天內發現新證據,可以提起再審,這部分有 20 天的期限規定,但對於三審定讞的罪,
即比較重的罪,反而沒有期限,例如判決死刑。目前尚未執行的死刑犯約 41 位,是嗎?
林秘書長錦芳:好像是。
段委員宜康:鄭捷執行死刑後,尚有 41 位死刑犯未執行,其中羈押最久的是邱和順,我相信大家
對於此案相當熟悉,他在 1988 年開始被羈押,至 2011 年更十一審定讞後迄今 5 年,總計已經被
關 28 年。今年 4 月此案法官提起再審聲請第 4 次被駁回,從 2011 年至今年 4 月總共已經被駁回
4 次,他被判決死刑定讞 5 年尚未執行,我不清楚其中的原因,也不清楚對於 41 位死囚,法務
部是根據什麼標準選擇每年執行哪些人?對於比較不重的罪在二審定讞,法定提起再審的期限
至少是 20 天,而三審定讞的罪則未有期限限制,也不知道提出的時點,以邱和順的案件為例,
定讞後經過 5 年,他的律師仍然提出再審聲請。如果對比較輕的罪提起再審的期限都給予至少
20 天,那本席想請問,今年 4 月 22 日被判決死刑的鄭捷,至 5 月 10 日被執行死刑,從判決定
讞至法務部執行死刑期間為 18 天,如果刑事訴訟法對比較輕的罪,基本上,連不得上訴第三審
的罪都給予 20 天提起再審的機會,為什麼對死刑的判決,政府迫不及待的在第 18 天就必須執
行死刑?我不知道原因,我也不想問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因為這不是他做決定的,執行令也
不是他簽發的,做決定的人沒有來,但是我相信司法院做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不會對此
案沒有態度吧?我要請教林秘書長,我國的法律對於死刑的執行未訂定期限,只有規定簽發死
刑執行命令後,三天之內必須執行,並未規定定讞之後必須簽發死刑執行命令的時間,所以 41
位死囚中,判刑定讞最久的已經 16 年未執行,我不曉得法務部是根據什麼條件、原因或理由,
難道是抽籤或是擲筊,抑或是有人托夢?到底依什麼原因做出選擇,我不知道!不論死刑犯提
起釋憲、再審或要求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與否,基本上,應該都會給他們一點時間,也會等
待已經被判決並可能被執行死刑的當事人或其家人、律師,或是如同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此案,
有新的技術、證據,無論我們再怎麼覺得犯嫌何等可惡,社會上千夫所指,認為他罪該萬死,
畢竟他就是一條人命。我們覺得這個人應該受到處罰,是因為知道人命的可貴,所以當一條生
命被剝奪,無辜者被傷害,我們對加害者感到非常的可惡!但不論他的身分、角色,他同樣是
一個生命,更何況有太多的案例是被冤枉的!犯嫌做這些事可能有很多種理由,在此我們討論
不只一次,今天不討論死刑是否應該存在或執行,我只要問為什麼此案在第 18 天執行死刑?司
法院身為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您可否告訴我,您的感受與評論,以及對法務部有何建議?
林秘書長錦芳:刑事訴訟法對於死刑執行時點未有相關規範,如果委員有這樣的考慮,可能可以對
於這方面的執行透過法制化加以規範,如此可避免執行死刑順序的裁量權過大。
段委員宜康:司法院對於此案沒有任何感受嗎?
林秘書長錦芳:這是屬於法務部部長的權限。
段委員宜康:相較於目前在審查的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我們可以發現司法院對於法條的細節非常
謹守爭取自己的職權,可是對於法條之外的法律原則與精神呢?我今天表達得很平靜,其實我

非常憤怒與傷心,不曉得為什麼政府機關的首長可以如此輕率?我坦白地對法務部不客氣的說
,雖然做決定、簽字的是法務部長,但是整個法務部如何看待這一條人命在如此的狀況下被執
行死刑?邏輯為何?法律的道理為何?若是如此,我們就只是拘泥於法條規定,法條是容許這
麼做,但是法律的精神與對於人權的保障呢?秘書長經常告訴我們,刑事訴訟法就是要保障被
告,被告也有人權,對不對?
林秘書長錦芳:對。
段委員宜康:一個被判決死刑定讞的死囚也有人權與權利,當他還沒有機會行使權利時,就被殺掉
了,這並非文明國家該做的事,這番話其實不是說給羅部長聽,對我而言,他不配做為文明國
家政府的首長,我認為共同參與決定的法務部,不符資格做為文明國家的法務部。但是我要傳
達給司法院,我尊重你們對於刑事訴訟法的每一條法條字斟句酌,堅定不肯向後退一步。我覺
得不管你們的立場,至少說出來就是要捍衛人權,但是在法條之外的空白地方,難道法律的精
神不是更為重要嗎?我沒有聽到司法院林秘書長或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與判決鄭捷死刑的法
官,你們主管的這部程序法所要捍衛的法律精神,若只是法律條文與標點符號,未免讓人太失
望了吧?其實我並未要求你一定要回答,接下來我的質詢就要結束,您如果願意說出您的感受
,我將時間讓給你,你若不願意說,就與我一同離開質詢台,謝謝!
林秘書長錦芳:好,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