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委員淑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條例草案最主要的重點在於,有罪判決確定後,
可以 DNA 鑑定做為新事證聲請再審。過去我們的再審率只有千分之五,請問林秘書長,訂定這
個條例之後,是不是可以讓所有的被告和受刑人都有機會重審?這樣會提高我們的再審率嗎?
主席:請司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錦芳:主席、各位委員。現在的再審案件裡面,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牽涉到 DNA 鑑定,
從過去實際的比例來看,再審涉及 DNA 鑑定的案件算是比較少的。
許委員淑華:所以這並沒有直接的關係。
本條例草案總說明提到陳龍綺和呂介閔案,如果法院重啟鑑定,就構成新的證據,但是如果
法官不答應重驗的話,結果是不是還是一樣?
林秘書長錦芳:依照這個草案,是由法院來裁定准不准開啟 DNA 鑑定的程序。
許委員淑華:因為現在這個條例還沒有通過,不曉得以後聲請和核准的多不多,但是就這樣看來,

即便這個法條訂了,如果在聲請的過程當中,法官沒有同意的話,事實上這個條例這樣設定也
沒有太大的幫助,所以你覺得呢?早上顧委員在說明提案旨趣的時候也有特別提到,我們現在
不知道會增加多少費用,請你告訴本席,一個重啟再審的案件需要多少費用?
林秘書長錦芳:這個我就不曉得了,因為 DNA 鑑定本身並不是由司法院來做,而是由刑事警察局
的鑑識中心來做。
主席: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紀副局長說明。
紀副局長明謀:主席、各位委員。關於 DNA 鑑定,要看案件的證物數,一個案件平均最少要 2 萬
元以上。
許委員淑華:那我了解了,基本上,如果案件有必要進行 DNA 鑑定,應該是不會花費太多的預算
。除了在偵查階段要進行 DNA 鑑定之外,我國自 2001 年開始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因此關於證
據的調查,檢察官必須負舉證責任,法官只能在例外的情形之下才能依職權進行調查。請問在
審判階段法院會自己主動要求進行 DNA 的鑑定嗎?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例外呢?
林秘書長錦芳:這要看案件,就是說法院依照職權調查證據的範圍是藉由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的過
程或是依照案內已經存在的訴訟資料,發現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存在,而且以有調查可
能性者為限,就是調查證據的範圍是這樣,如果當事人有聲請,依照案內已經存在的訴訟資料
,認為如果有進行 DNA 鑑定,可以影響判決結果,而且鑑定的技術足夠而有調查的可能,如果
是這樣的話,就可以在審判中進行。
許委員淑華:好,我了解了。我們今天審查這個法案,我們都肯定 DNA 鑑定對辦案的幫助,雖然
現在用科學證據有助於辦案,而且也有較客觀的標準,但是如果我們太依賴這些科學證據的話
,像之前提到的案件就是因為 DNA 鑑定結果不排除有陳男的 DNA,而且忽視了其他人證及相
關證據,導致陳男被判刑,所以如果科學證據一旦發生差錯的話,對結果的影響也是很可怕的
。DNA 鑑定出錯可能會造成冤獄,我們要如何加以防範以提升司法品質?
林秘書長錦芳:如果是刑事案件,第一個當然就是要犯罪偵查蒐證完備,這是最先決的要件,因為
事後要再來採證,物證、人證都可能滅失掉了,蒐證不容易,要還原事實很難。所以我覺得最
重要的就是這個部分,當然,在進入審判程序以後,法院就要盡其所能來調查證據,看看真實
性有沒有互相矛盾的地方,這是第二個。
許委員淑華:林司長,現在有很多刑事案件需要在現場採證,包括檳榔渣、菸蒂等等,有時候可能
會因為紫外線或雨水的沖刷而影響 DNA 採取的準確性,我們要如何減少誤判的狀況呢?
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林司長說明。
林司長邦樑:主席、各位委員。我想這應該是要在第一時間蒐集證據的時候遵照相關的作業流程來
蒐證,應該就可以避免委員所提到的情形,其實第一線的司法警察人員在這方面的訓練應該比
以前進步非常多了。
許委員淑華:可是現場採證也不可能都是在第一時間,有時候是經過了兩三天,如果被雨水沖刷,
在這種情況之下所採取到的 DNA,未來在以此作為資料的判決當中到底占了多少比例?
林司長邦樑:在第一時間或過了幾天之後再採集的證據,在證據力上面或多或少會有影響,但是如

果整個蒐集的過程都有按照作業程序來走,基本上影響是不大的,今天也有司法警察同仁在場
,我相信他們都有接受這方面的訓練,所以應該不會有什麼太大的問題才對。
許委員淑華:即便是這樣,你覺得所採取到 DNA 應該還是值得作為參考的依據,對不對?
林司長邦樑:基本上應該是。
許委員淑華:現在法醫對於檢體是保存 30 年嗎?
林司長邦樑:根據了解,法醫研究所對於檢體是保存 30 年。
許委員淑華:據我了解,經過 5 年之後,可以採取的大概就剩 60%,經過 30 年,幾乎就沒有辦法
採取到 DNA 了。尤其是在現在的環境當中都沒有辦法很好的保存樣本,要如何改善現在可能會
存在的相關風險呢?
林司長邦樑:如果要建置良好的 DNA 保存環境的話,設備、人才及經費就變得非常重要,根據法
醫研究所給我的資料,他們其實在這方面非常需要經費的挹注,今天法醫所的組長也有來,因
為事涉專業,是不是可以請組長就這個問題向委員說明?
許委員淑華:不需要,沒有關係,本席只是要了解,在這個條例通過之後,或者是在這個條例還沒
有通過之前,你們現在就必須要爭取這方面的預算嗎?
林司長邦樑:如果這個條例通過了,還有即使是在現狀之下,對於專業設備的提供、經費的挹注,
其實都是非常有必要,不只是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其實都有碰到類似相關的問題
,這部分如果有經費的挹注並對設備提升專業度,應該對案件的辦理有相當大的幫助。
許委員淑華:現在我們在採證的過程當中,常常也會發生 DNA 採樣了,結果卻沒有相對的嫌疑人
,你們在辦案的過程當中要怎麼樣去突破在 DNA 這方面的一個盲點呢?
林司長邦樑:我們在現場如果有採集到 DNA,有蒐集到相關的跡證,有進行 DNA 的比對,目前
司法警察機關對於這個部分都會做證據的保存,將來在另案處理的時候或是在處理其他案件的
時候,如果有發現相關的嫌疑人,也有進行 DNA 的比對,就可以偵破過去的案子,像這種情形
,我們也常常在新聞媒體上面看到這樣的報導,這應該也是一種很好的破案方式。
許委員淑華:總之,對於這個條例,法務部和司法院的立場都是贊同的,也希望能夠建立這樣的制
度,讓更多遭受冤枉的人有機會透過這個管道來申訴。關於 DNA 鑑定的問題,到底未來 DNA
是作為最有效的證據嗎?還是也要參考血液樣本等相關資料?我們看到美國、日本等其他各國
都有不同的做法,但是就你們的立場,你們覺得應該要怎麼樣在案件進行中作為最有力的證據
呢?
林司長邦樑:DNA 證據應該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檢察官辦案而言,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經
過專家所做出來的鑑定,我們當然會充分尊重專家的意見。但是就像剛剛委員所指教的,除了
DNA 鑑定的證據之外,其他證據的部分,檢察官在辦案的時候一定會綜合的來做審認。
許委員淑華:本席希望還是要多加綜合,當然我們知道 DNA 鑑定在整個審判的過程當中是非常重
要的參考證據,但是希望能夠將更多的參考數據納入考量。
林司長邦樑:是。
許委員淑華:謝謝。

林司長邦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