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委員俊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其實林秘書長也是立法院的前輩,我有幾個議題想
就教秘書長。依據現行憲法的架構,現在有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五院
。接下來我想先確定幾個原則,第一,立法院的院長是不是立法委員?
主席:請立法院林秘書長說明。
林秘書長志嘉:主席、各位委員。目前當然是。
李委員俊俋:監察院的院長是不是監察委員?
林秘書長志嘉:監察院的院長現在也是監察委員。
李委員俊俋:考試院院長是不是考試委員?
林秘書長志嘉:是。

李委員俊俋:不是,依據憲法規定,考試院院長並不是考試委員。司法院院長是不是一定是大法官

林秘書長志嘉:應該是吧!
李委員俊俋:所以我們看到一個很奇怪的憲政設計,我們有五院,但是除行政院以外的 4 個院,院
長本身是不是該院委員?在考試院就不是,這就產生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問題我想請教秘書長
有關院長任期多久的問題,立法院院長任期多久?
林秘書長志嘉:目前看來應該是 4 年。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什麼地方?
林秘書長志嘉:規定在……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院長、副院長互選辦法。
林秘書長志嘉:對,沒有錯。
李委員俊俋:監察院院長任期多久?
林秘書長志嘉:監察院院長任期應該是 6 年。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什麼地方?
林秘書長志嘉:這個……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憲法和組織法。考試院院長任期多久?
林秘書長志嘉:也是 6 年。
李委員俊俋:規定在哪裡?
林秘書長志嘉:應該也是在憲法。
李委員俊俋:沒有在憲法,只有在考試院組織法。司法院院長任期多久?
林秘書長志嘉:沒有任期限制。
李委員俊俋:奇怪了!
林秘書長志嘉:大法官……
李委員俊俋:因為本身是大法官的身分,所以是大法官的任期。
林秘書長志嘉:對。
李委員俊俋:關於五院的體制,院長本身是不是委員也不一致,院長本身任期是多久也不一致,這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林秘書長志嘉:李委員,你是太深入了,我們……
李委員俊俋:沒有啦!這只是大家複習一下,所以這部分其實應該重新檢討。
林秘書長志嘉:是啦!
李委員俊俋:今天我們就只看立法院的部分,立法院院長任期多久為什麼沒有在組織法裡面規定?
立法院院長任期 4 年其實非常簡單,應該在組織法裡面規定啊!沒有錯吧?立法院由立法委員
互選正副院長,但是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任期 4 年可以在組織法裡面規定啊!沒有錯吧?
林秘書長志嘉:報告委員,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李委員俊俋:所以並沒有在組織法裡明確化對不對?
林秘書長志嘉:是,的確是這樣。
李委員俊俋:這就是很奇怪的地方。現在我們討論國會改革,如果在組織法裡明確化院長、副院長
任期為 4 年一任,你認為這樣好不好?
林秘書長志嘉:我覺得這樣子應該也是一個方法。
李委員俊俋:更清楚嘛!對不對?
林秘書長志嘉:更清楚。
李委員俊俋:其他院都是如此,為什麼立法院沒有,對不對?而且立法院是用辦法規定,其實非常
奇怪,這是有關立法院院長產生的部分。第二個我想問產生的部分,現在立法院院長、副院長
的產生是記名還是不記名?
林秘書長志嘉:目前規定是互選,所以目前是……
李委員俊俋:現在是不記名。
林秘書長志嘉:不記名。
李委員俊俋:不記名的理由是什麼?
林秘書長志嘉:我想不記名的理由應該是目前憲法……
李委員俊俋: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有關憲法所規定之選舉行為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
票方法處理。
林秘書長志嘉:沒錯。
李委員俊俋:接下來我就要請教秘書長,院長及副院長的選舉是一種選舉行為還是議事行為?
林秘書長志嘉:我想選舉應該是比較傾向於選舉行為吧!但是條文是寫互選之,所以……
李委員俊俋:這是 2 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事
項才是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但是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選舉根本不是憲法所規
定的選舉事項,更重要的是,包括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的選舉,以及地方議會的議長、副議長
選舉,其實應該都視為議事行為,這在大法官解釋裡有看到。問題在於彼此之間的選舉,就像
選班長時,班長也可以投票選舉啊!也可以記名投票,並沒有無記名投票,所以這些應該視為
議事行為,而不是所謂的選舉行為,沒有錯吧?
林秘書長志嘉:委員所說的……
李委員俊俋:請問法制局高局長有什麼看法?
主席:請立法院法制局高局長說明。
高局長百祥:主席、各位委員。誠如委員所說,憲法在第一百二十九條是寫「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
選舉」,但是在第六十六條,針對立法院院長則是「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李委員俊俋:沒有錯。
高局長百祥:因為第一百二十九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有很多態樣。
李委員俊俋:現在問題在哪裡?包括地制法的修法,大家都誤以為這是無限上綱,只要選舉都應該
是無記名投票,但不是!院長、副院長的選舉和班長、副班長的選舉其實都是議事行為,要怎

麼進行,我們要找一個比較中立的人主持議會,就是剛剛高局長所講的,要主持議事,議長要
中立,所以基本上這是一個議事行為,既然是議事行為,就尊重議事如何產生,就是如此而已
!這不是一個選舉行為,所以也沒有違憲的問題,沒有錯吧?這就是我們要告訴國民黨的委員
們,現在只要談到院長、副院長的選舉,以及議長、副議長的選舉,說只要採取記名投票就統
統是違憲,沒有這回事嘛!沒有錯吧!秘書長?
林秘書長志嘉:我想委員的推論應該是……
李委員俊俋:這不是推論,在大法官解釋裡其實有說明過,這是議事行為,不是選舉行為,也不是
投票行為,所以應該確認這件事,既然是互選產生,是我們內部的選舉,現在只是把院長、副
院長的產生及任期多久明確化,如此而已!我想秘書長可以接受吧?
林秘書長志嘉:我們可以接受。
李委員俊俋:所以今天我們確定 2 個原則,一個是院長到底是不是立法委員?立法院沒有這個問題
,考試院呢?這個我們以後會處理。第二個問題是關於院長、副院長的明確化在組織法裡要不
要調整?還有在互選辦法裡要不要調整?這才是國會改革要提到的 2 件事情。
林秘書長志嘉:是。
李委員俊俋:秘書長的態度,就我今天聽起來是不反對嘛!
林秘書長志嘉:不反對。
李委員俊俋:既然不反對,我們就再來討論,謝謝。
林秘書長志嘉:謝謝。